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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男子1年内向异性转账30多万!妻子几乎全额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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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小恺 / 通讯员: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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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918(hzfm918)

丈夫黄某瞒着妻子洪某向异性白某频繁转账30余万元,妻子获悉后一纸诉状将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丈夫所赠款项。近日,淳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返还财产纠纷案。

原告洪某与丈夫黄某于2013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夫妻二人相互扶持,在上海打拼成立了公司。2020年初黄某与被告白某相识后,双方发展成情人关系,2020年年底,原告洪某发现二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通过查看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流水明细,洪某发现仅不到一年时间黄某就转给白某30余万元。想到夫妻俩辛苦赚的钱竟被丈夫送给了白某,洪某一怒之下将白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还30余万元。

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着重对被告白某进行了释法说理,指出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并结合相关法律指出黄某对其的转账赠与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属无效行为。白某自觉理亏,表示愿意调解。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白某返还原告洪某25万元。

法官释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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