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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新疆日报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整理一批文化旅游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以警醒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警惕消费陷阱,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遇涉嫌违反文化和旅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关注“新疆文旅投诉”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投诉。


01某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案


【基本案情】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影院电影没有按时放映。经调查,乌鲁木齐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在电影《回廊亭》公示的电影放映时间17时45分后放映广告7分钟,于2023年3月28日在电影《梅根》公示的放映时间17时40分后放映广告5分钟,广告内容为银行、保险、白酒、奶粉、房产、新片预告等。


【处罚依据及内容】乌鲁木齐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02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案


【基本案情】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案件转办函》,称乌鲁木齐市火车头某书店销售的《中考冲刺真题·物理》等出版物经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盗版图书。经调查,乌鲁木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某中学朱某等4名老师购买试卷内容,与河南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出版代理合同》,从该公司购进6种出版物中,《中考冲刺真题·语文》等5种出版物共计进货25172册,未查到《中考冲刺真题·物理》进货单据,无法确定进货数量。现场检查发现的剩余未售出的《中考冲刺真题·物理》等6种9360册出版物,经鉴定为盗用出版社名义和书号印制的非法出版物。


【处罚依据及内容】乌鲁木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共计25172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移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处理。


03沙湾市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于2023年8月1日早晨在沙湾市世纪大道某旅行社门前蹲守,现场查获搭载45名旅游者的大巴车。该旅游活动由张某招徕微信群舞友、好友等组织而成,定于8月1日早上集合,统一乘车参加昌吉一日游活动,并安排购物点购物活动,每人收费30元(包括车费和午餐)。经查,张某无旅行社经营资质,也无导游资质。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04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5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参加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团时,旅行社未与其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经查,该旅行社组织接待了2023年5月12日至5月19日“独趣伊犁7日游”行程,游客6人,旅行社未与所有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05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2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举报称新疆某旅游有限公司因费用问题,导致行程变更,将旅游者滞留在酒店。经查,该公司组织的“天吐喀伊可十日游”旅游团,旅游者28人,因该公司未向汽车租赁公司足额支付费用,致使该团滞留在那拉提,原合同约定的22日、23日行程没有进行,且未经旅游者同意。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旅游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造成旅游者滞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另对法定代表人刘某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6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5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刘某称与乌鲁木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实际负责旅游行程的旅行社为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B旅行社)。经查,举报人所在的旅游团队组团社为A旅行社,接待社为B旅行社,在拼团过程中,A旅行社未口头或书面告知过旅游者,也未征得旅游者同意。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A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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