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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罪的人“上手段”,帮有罪的人逃刑责!他被起诉

南都报道 南方都市报 2024-01-06

今天(1月3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日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田军(副厅级)涉嫌徇私枉法案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田军案是近年少见的由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省检察院同步立案侦查的厅官腐败案。

53岁的田军,曾长期在公安系统任职,2021年11月出任恩施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2023年6月22日在任上落马。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田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同步立案侦查。

一周前,2023年12月27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田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除了存在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财物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通报提到:田军为徇私情私利,任性用权,故意对无罪的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帮助有罪的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厅官被查的通报中,由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时,省检察院同步立案侦查的案件,较为罕见。一般来说官员涉嫌违纪违法,都是由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之后,才将涉嫌违法的部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田军案有个背景,就是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田军。资料图

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
故意对无罪的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帮助有罪的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田军,汉族,1970年10月出生,湖北五峰人。他常年在湖北政法系统任职。

他从湖北省公安专科学校毕业之后,就进入到宜昌市西陵区公安分局鼓楼街派出所担任民警,此后在公安系统任职30多年,曾任宜昌市东山公安分局副局长,宜昌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兼宣教科科长,西陵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猇亭区公安分局局长,当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宜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宜昌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等职。

2020年3月,田军出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跻身副厅级。2021年11月,其转任恩施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简称恩施州)位于湖北省西南部,全州总面积2.4万平方公里,辖恩施、利川两市和建始、巴东、宣恩、来凤、咸丰、鹤峰六县。恩施州于1983年8月19日建州,是湖北省唯一的自治州。

履新恩施州之初,田军在《拟任职发言》称,“2021年11月15日,根据省委安排我到恩施州工作,恩施是加快建设美丽湖北绿色崛起的重要一极,能够亲身参与到保障和服务恩施绿色崛起、高质量发展的火热实战,是组织的信任,事业的召唤,我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田军表态:恪守敬畏之心,保持清廉本色。坚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遵守法纪警规,坚决不过“防线”、不踩“红线”、不越“底线”,自觉纯洁朋友圈,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始终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不做有损党性、有违纪法的事情。闻过则喜,乐于听从各方面的批评意见,每日三省吾身。

然而,这名公安老兵不仅踩了纪法“红线”,还突破了执法者的“底线”。

任职恩施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一年7个月,2023年6月22日,田军在任上落马,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同步立案侦查。

上周三,湖北省纪委监委公布了对田军的处分结果: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称,田军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报销专案工作经费;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异化为攫取私利的工具,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为徇私情私利,任性用权,故意对无罪的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帮助有罪的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通报称,田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徇私枉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时隔一周,今日(1月3日)最高检通报: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田军(副厅级)涉嫌徇私枉法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行使侦查权

田军案备受关注的背后,是反腐败工作中的新变化。

检察侦查权作为一种刚性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主动能动履职、严防司法腐败的一柄利刃。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行使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同时,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八项之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哪些罪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多地通报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立案侦查

2023年有多地检察机关陆续披露了不少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立案侦查的相关案件。

8月3日通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吴旭涉嫌徇私舞弊减刑案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7月3日通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原二级高级警长、水磨沟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方涉嫌私放在押人员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5月24日通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磊(副厅级)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5月23日通报,河南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石英(副厅级)涉嫌徇私舞弊减刑一案经河南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已由焦作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此外,5月17日最高检通报,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西藏自治区政协社会法制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光明(正厅级)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由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杨光明涉嫌受贿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侦查的杨光明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也移送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一并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最高检通报,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000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对“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2023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会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说,要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会议提到,检察机关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积极协同纪检监察和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履职,进一步完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要加大对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和对进入检察诉讼程序职务犯罪案件的自行补充侦查力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履行检察职能,推进反腐败工作。”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纪委监委)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南都记者 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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