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点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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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是对证券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的部门规章,共七章五十八条,旨在通过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方式强化执业规范,明确执业标准及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制度安排,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的具体规定,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结合行业实际,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5号) (《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的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
0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任职管理相关规定
2002年10月22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 号);
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 (《任职管理办法》);
2006年6月15日证监会发布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
2006年10月20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9号);
2014年7月29日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令第522号);
2015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基金法》);
2017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33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合规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基协发[2017]7号);
2020年11月20日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52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5号)。
02
细化人员任职管理
《管理办法》将人员分为董监高和从业人员两个类型,其中《管理办法》拓展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并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详细规定。
1. 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 细化基本任职条件
03
深化履职限制
1. 延长静默期
2. 限制兼职数量
3. 设置过渡期
04
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责任
2021年,证监会在对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确:“根据申请材料,泰康基金公司章程(草案)仅规定“董事应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未规定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安排,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提名......等内容”规定,请予以补充完善。”从该反馈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否合规履行管理义务有一定关注。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除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负有任职考察、履职监督的主体责任外,还需定期对前述人员的诚信合规、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和与之配套的内部问责机制,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或报告相关情况,并及时根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决定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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