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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必读: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2018-03-01 任宣 人民出版社

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禁令解读

这一禁令是2015年修订后的《条例》新增加的内容。结合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条主要禁止以下三种违反纪律的行为: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等反党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具体包括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素材收集、印刷、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赠送等各个环节,比如把具有反党内容的图书送给朋友、在网络上传播反党文字或试听资料,都将违反本条禁令。

曝光案例

近些年来发生了一些违反这一禁令的违纪案件,比如,2016年8月19日,西安市纪委对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副巡视员韩生均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韩生均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传播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文章;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上网观看不健康视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韩生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外,媒体也报道过相关案例:浙江嘉兴日报社评论员王某身为党报时事评论人员,却长期在微博发布传播反党言论,2014年11月被网友发现并公布后,尽管王某迅速删除了全部帖子,但还是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受到调查。

重要规定

不论是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还是《互联网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包括音像制品、互联网信息都禁止包含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特别提醒

牢记这一禁令,我们每位党员要自觉抵制那些反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各种读物和视听资料,向社会传播正能量。


来源:《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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