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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传播学自主知识体系创新专题 | 公私并置 追求共赢: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

陈先红 李颖异 国际新闻界 2023-03-28

本刊官方网站:

http://cjjc.ruc.edu.cn/

摘要

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对“公共性”的追求和“关系”对“私人性”的推崇之间的紧张关系一直是造成中国公共关系实践合法化和污名化危机的根本原因。本文以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公共性概念和公共关系理论中的公共性特征为参照,通过问卷调查和扎根理论方法创新性地提出了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权变模型”,用以阐释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研究表明: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生成于家国天下的文化传统,在“公”与“私”的权变博弈中呈现出一幅变动不居的“公私混合”图景,其中以“公私并置”的公共性实践形态最具伦理性。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会受到组织特征、媒介特征、环境特征、公众特征四个显性因素和从业者关系特征这一隐性因素影响,在“极公”和“极私”的公共性程度连续带上不断变化。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不排斥关系性,且关系性会不同程度地促进或制约公共性表征的生成和发展。


作者简介

陈先红,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教授。


李颖异,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生。



基金项目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讲好中国故事与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和文化软实力研究”(项目编号:17JZD038)的研究成果。




中国公共关系理论和实践总是处在“和污名化作斗争”的尴尬境况之中,自公共关系被引进中国后的40多年里,在各种讨论公共关系的场合,我们总是被迫回到“公共关系究竟是什么”的原点对话之中去自证身份。此间分歧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公共关系中“公共”对“公共性”的追求和“关系”对“私人性”推崇之间的内隐张力。无论是西方公共关系理论还是中国公共关系理论都无法回避这一与生俱来的内在紧张关系,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现实行动都无法从根本上消解公共关系合法性的内在矛盾与困境,这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人们对公共关系学本身统一性的质疑,也导致我们无法用统一的视角来阐释公共关系学发展的内在逻辑。


本研究试图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和扎根理论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即在中国“家国天下”的文化传统和以“关系”为纽带的伦理社会中是否存在公共性生根发芽的土壤?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的公共性表征又呈现出一种何样图景?



“公共性”概念思想渊源


(一)集私成公: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公共性”概念


“公共性”概念作为西方知识体系中的舶来品,是扎根于西方历史文化土壤的产物。根据目前学者的总结,“公共性”(public)一词起源有二:一是源于古希腊词汇pubes或maturity,意指个人可以超出自身利益去关注、理解并考虑他人的利益,也即公民成熟到了可以参加城邦公共事务的程度;二是源于古希腊词汇Koinon,意指关心、关怀和照管(王乐夫,陈干全,2003)。其中,对于公共性概念和理论研究最为深入的当属西方政治哲学。“公共性”作为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核心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含义。直到近代资产阶级政治运动打破了封建制度以权力方式对“私人性”和“公共性”进行的统一,才使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在历史上第一次具有了相对意义上的分离,进而为“公共”和“公共性”概念的发展提供了可能(Benhabib,1992:41-47)。目前,当代西方活跃着三种关于“公共”的政治哲学,即自由主义、共和主义与新左理论的公共政治哲学,它们构成了当代西方公共性研究影响力最大的三种类型(任剑涛,2011)。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对于“公共”和“公共性”讨论强调作为“原子化个体”的人应具备的权利、利益和需要,以及“公”与“私”之间的清晰界限。它以“个体保护”的视角切入公共性概念的阐释,着力区分“私人性”与“公共性”之间的绝对差异,并发展了诸如“自然状态说”“社会契约论”等理论观点,以论述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个人。比如,洛克(John Locke)认为个人贪欲的合法化有利于实现公共福利和共同利益的现世繁荣,他把个人私利的正当性与公共善结合起来,形成了“自然状态说”(洛克,1690/1964:67);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所谓“公意”是指单个个人交出天赋“权利”,相互缔结成为一个集体,个人利益在这个缔结过程中上升为公共意志的过程(卢梭,1762/1982:24-25)。这意味着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范畴中,实际上是以私人性作为公共性的合法来源,表明了公共性实际上是作为某种私人性的延伸才取得了理论上合法地位,私人利益实现的程度决定着公共性的发展程度(陈飞,2019)。


共和主义——无论古典共和主义还是新共和主义——均以群体生活的视角探讨了“公共”与“公共性”问题。与自由主义不同,它着力强调了作为共同体意志的公共性对私人性的限定性价值。其中,对此阐述最为深刻的当属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人的境况》中提出的“共同行动论”。阿伦特通过对人类“劳动状态”“工作状态”“行动状态”的对比阐释建构了“公共性”和“公共领域”等概念,在她的视野中,公共性概念至少具有公开性和共同性两个方面的含义:即作为公共性基础的“最大程度的公开”和作为公共性本质的“人的共同行动”。与阿伦特关于“行动状态”的阐述类似,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认为“我们应该追求公共利益以取代维护道德争议行为的个人权利,以此来复兴公共生活”(朱慧玲,2011)。尽管阿伦特等人对“公共”“公共领域”“公共性”等概念极具推崇,甚至断言“人类生活在公共的世界中,只有在公共领域中才能真正显现人的自由”(阿伦特,1958/2009:18),但她并未否认私人性或私人领域存在的合法性,“无疑,这并不意味着凡是私人的都是无关痛痒的;恰恰相反,我们将会看到,有许多关系重大的事情都只能在私人领域里存在”(阿伦特,1958/2009:15-26)。在这一点上,阿伦特和桑德尔所代表的共和主义政治哲学实际暗示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公共性和公共领域的构成基础乃是“行动的个人”,倘若具有公共性特征的“行动”个人退居城堡,则作为“行动”空间的公共领域所蕴含的公共性也必将消失。


而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等理论家则将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观点置于共同体和个体的两端,试图以话语政治理论或程序主义政治来弥合公共与私人之间的张力(任剑涛,2011)。哈贝马斯继承了阿伦特关于“公”和“私”二元对立的划分,采用历史分析与结构分析的双重视角对“公共性”进行了讨论。在他看来,公共性产生于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的中间地带,主体之间的公开交流不但能够形成公共舆论和公共意见等群体性共识,也能够对公共权力产生影响力和监督力。因此,对公共性认识应建立在对“公共领域”的理解之上。哈贝马斯准确地把握住了市民社会下公共性的两个特征:即公共性源于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主体性的私人经验,属于私人性的公开表达形式,而私人性又与公共性相互依赖,“私人个体的主体性和公共性一开始就密切相关”(刘建成,2004)。正如有学者所言,“公可以在私的延展下慢慢形成,这种对私的尊重和承认,是现代公共领域的基本精神”(许纪霖,2007:58-83)。以此观之,哈贝马斯笔下的“公共性”最为清晰地解释了西方政治哲学中“集私成公”的基本要义。


除了上述三种观点外,桑内特(Richard Sennett)作为与阿伦特和哈贝马斯齐名的“公共领域”研究专家,其“公共人”的观点也值得关注。在桑内特看来,“公共人”是一个形象具体的概念,它肇始于人们在社会中的角色生活并从早期的戏曲角色逐渐发展为后来的政治角色,角色化是其存在的重要方式,即具有公共性的人不是为了公共或是从属于公共的人,他本身就是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张力场,也正是这种张力场的存在才可以消解人们在自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个体性与公共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综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聚焦国家公权的限定,共和主义政治哲学着眼公民德性的培养,新左理论家围绕公共舆论的构建,桑内特等社会学家专注非人格化的现代公共性,发展出不同的公共性理论。但归根究底,上述讨论的核心皆为“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的界限划分并暗示了这样一种观点: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公共性概念乃是建立在私人性概念之上的,私人性是公共性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公共性则是私人性在民主政治中的延伸。由此看来,西方政治哲学中所讨论的公共性有着明显的“集私成公”的“脱境域”特征,它指引个人从其在世境域中抽身而退,进入到一个共有之域,因而西方所言的公共性概念在内涵上更偏向于汉语中的“共”字(陈赟,2005),它以“共”为核心,不但不排斥私人性的存在,并且以私人性为其合法化的基础。


(二)立公灭私:中国政治哲学中的“公”思想


在中国传统文化视野中,虽未明确形成“公共性”概念,但从不缺乏有关“公”的思想。如《诗经·小雅·大田》有言,“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再如《礼记·礼运》有言,“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等等。然而与西方政治哲学中以“共”字为核心内涵的公共性概念不同,汉语中的“公”字作为一种会意文字,字形本身就暗示了其“立公灭私”的原初意义。从字形上看,“公”字由“八”和“ム”两部分构成,“八”字左右两两相对,意指相背或相反,而“ム”字在古代字形上呈闭环状,代表了一种与“公开”“公布”相对的封闭状态。正如韩非子所言,“古者仓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八ム)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在这里,“公”的概念主要表现在政治领域,其涵义也并非哈贝马斯笔下的“公共空间”,而是相对于民间而言的指朝廷、政府或者国家。之后,“公”字才逐渐被引申到道德领域,其内涵也逐渐扩大为“公正”“天理”“至善”和“正义”等(梁劲泰,2007)。


中国政治哲学中对于“公共性”理念的论述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此时,“私”被中国古代先贤视作万恶之源,需要被批评、抑制、杜绝甚至摒弃,而“公”则被无限推崇与赞颂。如《商君书》有言,“国乱者,民多私义”、多“私勇”、多“私荣”;《管子》有言,“私者,乱天下者也”;《荀子》有言,“群臣去忠而事私”则乱;《吕氏春秋》有言,“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等等。至于如何“立公灭私”,诸子百家虽各有不同却又相互交叉。法家主张“以法为公,一断于法”,儒家主张以道德和自律来灭私,墨家认为应“以义为公”,道家的思路则是试图通过自然与道的同一化来遏制私的持续蔓延(刘泽华,2003)。这表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立公灭私”的基调在先秦时期便得以奠定,即“公”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对“私”的否定。


及至后世,儒家学说作为中国社会中的正统价值理念和实践规范,其间以道德和自律来灭“私”的主张为程朱理学所继承,并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发展中产生了至深至巨的影响。“天理”和“人欲”是中国古代哲学史中一组重要的对立概念,南宋理学家朱熹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黎靖德,2011:224),这一论断影响后世道德实践千年之远。在这里,“天理”指的是以“三纲五常”为代表的封建等级秩序和社会道德准则,可大约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公”,“人欲”则是指超出人的基本需求的、违背正道的欲望,根据胡适对程朱理学“坏的方面”的批评(洪治刚,2004:25),可将其在一定程度上视为“私”。由于“存天理、灭人欲”的程朱理学思想适配了封建社会的运行机制和封建君主的统治需求,因此后世统治者多将其扶植为官方统治思想,“立公灭私”的观念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也随之更加根深蒂固。


纵观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发展史,不难发现其对“公”的极度推崇和对“私”的深刻批判,即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理论中的公共性思想不存在“私”的成分,“公”和“私”是绝对对立的二元关系,二者之间没有意义交融的模糊地带,有私则无公,反之亦然。与西方政治哲学中以“共”字为核心的公共性理念不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公共性思想是以“公”字为中心的,体现出了强烈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和“立公灭私”的行动倾向。然而由于数千年来“家天下”的封建政治制度忽视了“私”的合理性,并且“公”领域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私”领域,这就导致了中国传统的公共性思想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了割裂:虽然主流思想不断宣扬“立公灭私”的价值观念,但在现实实践中“因私背公”甚至“以公谋私”的行为屡见不鲜。因此有学者指出,“以西方政治哲学视角看来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皇权制度下的所谓公共性’本身就是极不充分、极不完整的”(薛冰,2006:56)。


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模型预设


起源于政治哲学领域的公共性概念作为一种背景性资料,通过改造人们的价值理念和实践语境对中西方公共关系理论和实践皆产生着深刻影响。西方公共关系的实践观念经历了私利、互利、公利三个阶段演变,偏重于“集私成公”“集个成公”的“共同体”特征。而中国文化语境下的公共关系实践则是一个由“公”和“共”两大体系和机制组成、混成和互动的共同体(陈先红,2017:17-70)。为了更好地建构中国公共关系学术研究的主体性,进一步探究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独特的公共性表征,本研究从“公私混合、追求共赢”这一中国式公共性视角出发,分析其具体表征和形成原因,并在理论分析基础上预设出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模型。


(一)公私混合: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与成因


“公共性”的发育有赖于一个社会在制度、文化和心理层面形成关于“公”与“私”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合理安排(陈弱水,2006:99-105)。在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和道德伦理作用下,中国公共关系理论和实践对西方公共性概念的移植并未完全成功,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体现出强烈的“公私混合”特征,具体表现在伦理道德对“个人的公共化”、文化传统对“家国的同构化”和关系、人情、面子对“公私的模糊化”三个方面。


就个人的公共化而言,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对“个人”的规定决定了作为“己”的实体并不具备西方“自由个体”的意蕴,而是被家族和血缘挟裹的家庭成员,“己”的精神意义也并非西方哲学中的“主体自我”,而是由道德伦理和人伦关系所构成的“关系体”。


就家国的同构化而言,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意义上参与公共生活的基本单位是家庭或宗族,而非西方政治哲学中作为独立主体的个人,所以家庭或宗族领域实际上充当了国家公共领域与个人私人领域之间的阈限地带,即许纪霖所言的“家国天下连续体”(许纪霖,2015)。个人、宗族、国家和天下连环嵌套,公私混杂,难分彼此。


就公私的模糊化而言,中国社会中特有的“关系”“人情”“面子”等概念不但是理解中国社会结构的关键要素(金耀基,1992),更是我们理解中西方公共关系差异的根本所在。中国的“关系”概念是指“亲熟信”的私人关系,而不是西方公共关系视野中的“陌生人”关系,“面子”概念是指无形的社会资源和个人影响力,而不是“个人尊严”,“人情”概念是指“人情交换”“合情合理”的“私情”而不是“公益”和“公共情感”。具体到公共关系领域,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期待公共关系实践能够寻找到代表公共性的“理”和代表私人性的“情”的平衡点,并将此视作最为圆满、最为理想的状态。


以此可见,中国社会特有的关系、人情和面子等因素深刻影响着以人为中心的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使之体现出时而“徇私忘公”时而“公私兼顾”时而“大公无私”的混合表征。于公而言,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从不缺少照顾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利益的思想行为,譬如近年来公共关系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突发公共卫生危机、环境危机以及其他各种现代性危机的处理,并且在凝聚人民共识、化解社会危机和解决冲突矛盾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于私而言,打着公共性旗号攫取私利的行为也屡见不鲜,比如公共关系进入中国后,受经济危机、政治风波和功利主义思潮等因素影响,以“公共关系”为名的拉关系、走后门、寻租媒体权力等行为非常普遍,这不仅令“公共关系”一词在国内陷入了伦理道德与社会认同的双重危机,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尖锐的冲突。


综上,中国公共关系实践所内涵的公共性是“既公又私”的,它谋求建立一个组织、公众、环境皆可进入、发声和互动的共享空间,期待多元利益相关者于此间达至利益互惠与价值认同的理想平衡状态,而此种状态的生成、维系和发展又是一个变动不居的过程,其具体表征会受到特定时空内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二)预研究模型: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权变模型


为更精准地描述上述动态变化过程,本研究引入权变理论(Contingency Theory)对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进行刻画。所谓权变是指权宜应变,其核心理念同其字面意义一致,即视情况而定(it depends)。企业管理中不存在那种一成不变的、普遍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而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内外条件而随机应变(唐卫东,程勇,陈祖新等,1990)。权变理论自1997年首次被引入公共关系学科后,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公共关系研究领域内的经典理论之一,并且在形象修复、危机管理、整合营销传播等诸多实践领域有着广泛应用。


在康塞尔(Amanda E. Cancel)、卡梅伦(Glen T. Cameron)等学者提出的“顺从立场下的公共关系权变理论”(Cancel,Cameron,Sallotl & Mitrook,1997)启发下,本文在公共关系权变理论的基础上预设了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权变模型(Publicity Contingency Model,简称PCM)(见图1)。



上述预研究模型描述的是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变化情况,即在具体公共关系实践中,其公共性表征会根据“组织-公众-环境”之间的关系状态,在不同权变因素影响下于“极公”和“极私”的公共性连续带上不断变化。“公共性连续带”反映的是组织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性的强弱变化程度,且通常来说“极公”和“极私”作为其意义两级,都不是组织应采取的最佳立场,组织在实践中呈现出的公共性表征会视“组织-公众-环境”之间的关系状态而变动不居,适时调整。


在公共性表征的权变影响因素方面,虽然尚未有学者将“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作为核心研究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但研究者们已经关注到了影响组织立场和公共关系策略的诸多因素。为进一步探讨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的公共性表征,并验证上述学者所述的权变因素在中国语境下是否具有理论解释力,下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及影响因素展开经验性研究。



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


在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权变模型中,其基本假设是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专业水平以公共性程度强弱为表征,受到诸多权变因素的影响会呈现出不同状态。为了验证上述假设,本研究运用问卷调查法验证此模型的解释力。


(一)抽样策略与数据统计


本次调查问卷共计十三个题项,主要集中在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性表征的特点、“私利”与“公利”能否共存以及“关系性”和“公共性”是否互斥三个方面。问卷的编写参考《中国公众公共关系认知现状的调查与分析》和《公共关系的公共性本质研究》两篇论文的研究设计。


本次调查对象主要针对五类公众:公共关系从业者(包括广告从业者)、商业和企业从业者、公共关系学者、媒体从业者、政府行政人员和大学生群体(包括本科和研究生)。本次调查采取“便利抽样”和“滚雪球”的方式同时进行,共回收问卷258份,其中有效问卷242份,有效率为93.80%。


(二)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通过统计和分析问卷调查结果,发现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的公共性表征体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 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存在公共性的思想和行为,且公共性表征呈现出一种“公私混合”图景


虽然近年来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挑战职业底线和社会伦理的负面案例,甚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质疑和拷问(龚莉萍,2008),但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7.93%的受访者认为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不仅要为组织谋取利益,还要为公众和社会负责;88.10%的公共关系从业者在制定公共关系策略和开展公共关系实践时会考虑到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这表明尽管中国公共关系实践因为某些“脱序”和“失范”行为被严重污名化和妖魔化,但“服务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思想和行为在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仍有体现。与中国传统主流思想推崇的“立私灭公”理念不同,大部分(81.40%)的受访者认可公共关系实践中“私”的部分存在的合理性。在“当前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性的表现形式”这一问题的回答上,78.10%的被访者认为在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的公共性表现出一种“公私混合”的状态,比如运用私人资源为组织利益服务或发挥个人影响力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现象非常普遍。具体来说,“公私混合”的实践表征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先私后公”“公私并置”和“先公后私”三种形态,如图2所示,这是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独特景观,也是我们理解中国式“公共性”的一个有效切入点。



 2. 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不排斥“关系性”


长期以来,中国公共关系实践往往被打上“拉关系”“走后门”等负面标签,“关系性”隐隐成为了其与生俱来的原罪,更有甚者认为“公共性”与“关系性”的二元对立使公共关系一词陷入了自相矛盾。但在此次调查中,71.90%的受访者认为在中国文化语境下,“人情”“面子”“关系”等关系性因素并非完全只有消极意涵,它在推动社会发展、凝结共同体意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57.02%的被访者认为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关系性和公共性可以在某种平衡状态下和谐共存,二者并非绝对地对立关系,甚至某些时候关系性因素有助于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实现。这是因为,在“差序格局”的中国社会里,关系性因素虽然看不见、摸不着,却作为一种潜移默化的背景性知识对公共关系实践的全过程都产生着极为深刻的影响,甚至到了“日用而不自知”的地步。


3.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变动不居,权变调整


如前所述,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会受到诸多权变因素的影响。本次调查中,90.08%的受访者认为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是变动不居的,76.03%的被访者认为在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语境下,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会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一幅动态变化图景。如陈先红所言,组织通过各种中介手段展开的交往和互动形成了具有“共同体趋向”的主体之间的关系(陈先红,2016),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正是体现在这种阈限性和动态性的关系连结中。


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性表征的影响因素


上文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某些权变因素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性表征,为进一步明确这些权变因素为何,本研究运用扎根理论的方法对影响公共性表征的具体因素进行探索性分析。


(一)扎根理论的数据收集和编码分析


在数据收集方面,本研究基于立意抽样,在上述242份有效问卷的回答者中,选取5名公共关系从业者、5名公共关系研究者、3名媒体从业者和2名政府行政人员作为访谈对象进行深度访谈。访谈提纲围绕“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性表征的影响因素”这一主题进行设计,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1)受访者本人对于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性思想和行为的理解;(2)组织在公共关系实践中处理“私利”和“公利”时的具体做法;(3)采取上述做法的具体依据和影响因素分别为何。在2020年8-10月份,根据访谈提纲对以上15位访谈对象进行半结构访谈,访谈时间为40-60分钟,待访谈全部结束后,根据录音转录结果和人工修正,为每位访谈者建立原始分析文本,共获得原始分析文本5.3万余字,采用质性分析软件Nvivo11对上述文本进行编码和归类。


在资料分析方面,本研究按照扎根理论的一般程序,对原始资料进行开放式编码、主轴编码和选择性编码三级操作(陈向明,1999)。在开放式编码阶段,剔除与本研究无关且重复率较低的原始概念,将具有因果、类似、相关关系并且重复出现的初始概念进行类别划分,最后获得15个具有代表性的范畴:组织属性、组织生存状况、公共关系实践的专业化程度、决策层人格特质、媒介发展水平、媒介可接近程度、政治状况、行业环境、文化传统、公众的受教育程度、公众的公共关系素养、公众的组织情况、个人人情、私人关系、自身面子。


在主轴编码阶段,通过对上述15个范畴的深入解读和逻辑关联,将具有相似性和相关性的范畴进行甄别和归类,最终归纳出组织特征、媒介特征、环境特征、公众特征和关系特征5个主范畴。


在选择性编码阶段,通过对以上5个主范畴进一步归纳分析,结合对研究主题的回溯,确定“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性表征的影响因素”为统领整个框架的核心范畴,将整个结构的“故事线”进行描绘: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组织公共关系实践所体现出来的公共性表征以自身特征为现实起点,以价值倾向为逻辑进路,在媒介条件和公众特征两个客观因素和关系特征这一主观因素的作用下变动不居,权变调整。此过程可抽象成以下解释性模型框架,如图3所示。



(二)显隐并存:公共性表征的权变因素


前文研究发现,组织特征、媒介特征、环境特征、公众特征和关系特征是影响中国公共关系实践公共性表征的核心因素。其中,前四个因素外显于公共关系实践的现实过程,后一个因素即关系特征则内隐于从业者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因此分别称其为显性因素和隐性因素。接下来,结合部分原始研究资料对图3模型做出简要阐释。


组织特征是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性程度变化的现实起点。既往研究表明,组织既可以通过运用公共关系特权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Stauber & Rampton,1995:48),也可以通过帮助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表达来提升民主(Edwards,2009)。简言之,组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可能导致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产生两方面变化:或者公私兼顾的价值取向在客观上起到“集私成公”的积极作用,或者无底线的“组织中心主义”致使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性表征弱化。正如有被访者指出,“公共性虽然是一个客观意义上的概念,但它的建构和具体表现情况却取决于组织在利益关系处理过程中的主观价值选择”。


在环境特征方面,政治状况、产业环境和社会文化等因素构成了公共关系实践的现实语境,是影响组织逐利倾向的重要因素。学者已探讨并证实了社会环境对组织立场的诸多影响,如斯特伦巴克(Jesper Strömbäck)等人指出了公共关系实践中对于环境分析的必要性(Strömbäck & Kiousis,2011:32);莫顿(Judy Motion)等人运用批判性话语分析的方法证明了组织的公共关系实践与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和经济意识形态之间的互动关系(Motion & Weaver ,2005),等等。在本次访谈中,有被访者称“如果一个职业公关人不能准确判断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甚至和政策对着来,那他离失业也不远了”。因此,组织公共关系实践作为特定时空环境下的产物,对于“公利”和“私利”的立场倾向必然会受到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


在媒介特征和公众特征方面,二者皆通过节制组织对自身利益的无限追求来影响公共关系实践中的公共性表征。首先,媒介技术的高速发展不仅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媒介近用可能,还为他们的集结和组织提供了技术基础。其次,公众的高度集结和社群化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组织与公众对话的“权力鸿沟”。最后,随着公众受教育程度和公共关系素养的提升,他们又进一步要求媒体在更大程度上向自身开放。以上三个过程相互促进,形成了公众权力增加的闭环循环,共同制约着组织的公共关系实践朝向更为伦理、更具公共性的方向发展。有被访者谈到,“在现在这个媒介环境下,想隐瞒什么已经不可能了,说假话被发现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所以公众组织起来之后确实对公共关系行业产生了很大影响,逼迫我们不得不更加公开透明”。


在关系特征方面,秦亚青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发展出的四个“关系假定”为我们提供了理论解释框架(秦亚青,2009)。第一,关系本位假定;第二,关系理性假定;第三,关系身份假定;第四,关系权力假定。从根本上来说,权力是孕化于关系网络中的关系性权力。在公共关系实践中,从业者进行公共关系实践的权力一方面来源于组织内部的角色分工关系,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个人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所处的位置,“关系”在放大从业者权力边界的同时,也制约着他们对权力的使用。综上所述,中国式的人际关系交往实际上是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一种现实途径,并且作为一种隐性社会规范对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产生潜在的持久影响(翟学伟,1999)。公共关系实践中呈现出的公共性表征归根到底是人的价值选择结果,中国期待“情理合一”的社会文化氛围必然会使作为“关系节点”的从业者在公共关系实践中的价值倾向受到关系、人情、面子等关系性因素的浸染,进而无形地影响组织公共关系实践的价值观(Wang,2007)。如有受访者表示,“在不少公关活动里,很多时候表面上看不到人情和关系,但它确确实实存在,并且能够在各方面影响我们的决策和行动”。



模型优化与结论


根据以上实证研究结果,中国本土公共关系的公共性实践模型进一步得到优化,其更新后的新模型如图4所示:



图4表明,在中国文化传统和社会语境下,组织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极公”和“极私”的连续带上受显性因素和隐性因素的双重影响而不断波动,按照公共性程度的强弱呈现出“以私背公”“先私后公”“公私并置”“先公后私”和“大公无私”五种基本形态。


“以私背公”是指组织完全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导向,无视公共利益与社会福祉,假借公共关系之名谋取一己私利,既俗称的“黑公关”或“假公关”,其本质代表了一种绝对的“组织中心主义”。


“先私后公”是指组织的公共关系实践秉持“组织第一,公众第二”的价值观,即组织以自身核心利益为出发点,在自身核心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冲突的前提下会一定程度上考虑到公共利益,虽然在本质上仍然属于组织中心主义的公共关系实践,但也相应承担了组织的部分社会责任。


“公私并置”是指组织在进行公共关系实践时,能兼顾到组织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不违反法律道德的前提下谋求组织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在此种状态下,公共关系实践在本质上居于第三方的居间立场,调和组织、公众和环境间的利益冲突,具有格鲁尼格提出的“双向对称”的卓越特征。


“先公后私”是指组织的公共关系实践秉持“公众第一,组织第二”的价值观。既组织以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福祉的兴衰为前提来谋求组织自身利益,当组织、公众和环境等利益相关者面临利益冲突和价值纷争时,组织会主动选择牺牲部分自身利益来维系良好的社会关系生态,遵循的是公共关系理论中“以公众中心”的观点。


“大公无私”是指组织的公共关系实践以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以谋求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为最高追求,完全不考虑自身的利益得失,此类行为通常只出现在一些政党和公益组织的理想追求中。 


“以私背公”和“大公无私”两种形态分别代表了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性”的意义两极,前者为追求组织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后者则相反,为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舍弃组织利益。“先私后公”“公私并置”“先公后私”分别代表“组织第一,公众第二”“组织与公众并重”“公众第一,组织第二”三种实践理念,反映出了组织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性程度的强弱变化:“组织与公众并重”体现了组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公共关系从业者秉持组织利益与公众利益、公共利益并行不悖的实践理念;“组织第一,公众第二”与“公众第一,组织第二”两种价值观则反映了在非正常状态下,公共关系从业者会根据情势变化和多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状态灵活权变的选择公共关系策略和手段。


此外,本研究发现组织特征、媒介特征、环境特征、公众特征和从业者关系特征共同影响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这不仅证实了西方公共关系理论中的权变因素在中国文化语境下的适用性,并且进一步发现了“关系”“人情”和“面子”这三个中国社会特有的概念会作为隐性权变因素对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公共性表征产生影响。这表明在处理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对“公共性”的追求和“关系”对“私人性”的推崇之间的紧张关系时,我们不应照搬西方政治哲学中对“公共性”和“私人性”的绝对划分,而是要立足中国“家国天下”的文化视野,以公私并置、中庸权变的实践理念来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


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未来展望


“公共性”这一核心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公共关系学科的缘起和逻辑起点。从古希腊、中世纪再至当下,历史不但为我们展现了一幅公共精神兴衰的波澜图景,也证明了公共性精神在社会生活中无可取代的地位。虽然中国公共关系实践在实际行动中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公共性精神,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危机仍然没有解除。就其实质而言,当下中国公共关系理论和实践的危机乃是一种公共性的危机,一种公共精神的危机,因公共性衰弱而导致中国公共关系的实践危机应使我们意识到,当下公共关系实践必须实现向更大程度上的“公共性”回归。


公共关系作为一门典型的阈限学科,其公共性表征是在一种“之间的空间”(in-between spaces)中形成的,这种空间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存在论意义上的地理属性,而是一个形成中的、正在出现的社会关系的特质,属于“非此非彼又即此即彼”的阈限性建构(陈先红,2016)。也正是在这一点上,西方公共关系理论中的公共性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国天下”的大同理想发生了历史相遇。在中国社会“公私混合”的现实语境中,“公私并置”的公共性表征不仅极富西方“卓越”“对话”的公共性气质,同时也充满了“情理兼顾”“平衡共赢”的中国智慧,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作上述三种公共性表征中最理想、最伦理和最居间的形态。


因此,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去污名化与合法化进程必然伴随着“公私并置”视域下对公共关系职业和公共性精神的重新认识:一方面,公共关系实践要弘扬自身公共精神,谨防“以私背公”等“黑公关”“假公关”意识的抬头,以避免公共性的衰弱导致的信仰缺失、公共失序、私欲膨胀、合作失灵等严重后果(王庆,2015);另一方面,公共关系实践还要始终以人本主义精神维护个体之“最消极的自由”(伯林,1958/2011:167-222),警惕对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的过分推崇导致的私人领域丧失,防止权力以公共福祉之名对公共空间进行的“再封建化”企图。


“公私并置、追求共赢”的中国式“公共精神”既有助于厘清公共关系实践的本质属性,还揭示了一条极具中国智慧的公共关系研究进路。这一独特的“公共性”概念是解读中国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性与关系性之间内在紧张关系的一把钥匙,它或者是一种开拓、一种号召,或者是一种新的凝聚轴心,或者是辩论批判的焦点,无论如何都可以在学术研究中积聚非同凡响的理论能量,成为理论创新发展的活化石。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检验或讨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中公共关系实践的公私混合程度及其表征,提出中国公共关系实践的独特策略。如此不仅是建构中国特色公共关系学派的主体性路径,也是化解其自身合法性危机、正当性危机、污名化危机乃至整个现代性危机的根本出路。


本文系简写版,参考文献从略,原文刊载于《国际新闻界》2022年第7期。

 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期执编/Merr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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