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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方在已向仲裁委提异议申请同时却又向法院提出,仲裁案如何处理?

赫少华 儒者如墨 2021-11-09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仲裁案件中,被申请人若认为该案仲裁条款无效,往往会向仲裁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形,个别案件中,存在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向仲裁委提起,争议点在仲裁条款的效力,譬如不存在仲裁协议。

但特殊情形也存在,即一方即向仲裁委提起,同时又向法院主张,二者均受理了,后续如何处理?

同一方在仲裁和法院两个机构间具有选择权的情形确实有,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实施。

其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前述提及的情形是否也可以?直接的法律依据,在于仲裁法第20条的适用: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从条文可得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仲裁委可决定,法院可裁定,二者并存时,以法院裁定。但适用情形在于,一方请求仲裁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情形。

具体操作情形,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

第3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第4条: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问题一、若同一方认为仲裁条款存有异议,同时向仲裁委及法院提出,决定权是否由法院处理?

并非如此。

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同一方当事人或请求仲裁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应是不可逆的选择,只能择其一。

北京第四中级法院(2017)京04民特21号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法院即持此观点:

仲裁被申请人既已向贸仲委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贸仲已明确决定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故仲裁被申请人不能再向我院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应予驳回。

广州中院(2018)粤01民特*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持同样观点,认为,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先向仲裁委提出异议,又在仲裁委开庭审理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驳回申请。

个案细节中,存有不同。

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仲裁委的决定何时做出?

譬如广仲《仲裁规则》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向该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该会认为通过开庭审理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授权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

至于仲裁规则规定的实践操作,广州中院(2017)粤01民特*号一案中。

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后,广仲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在裁决书中详细论述了对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意见,并不违反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仲裁庭未处理其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违法并据此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问题二、若管辖权异议(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并非是在首次开庭前提出?能否再提起。

即便首次开庭前没有提,仲裁程序中该提还是要提的。仲裁程序中若不对仲裁效力提异议,会导致后续撤销仲裁裁决等程序中可能丧失机会。

❶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第1款: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第2款同时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58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5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2014)铁民一他字第00002号一案为例,即是如此。

延伸问题:

民事诉讼中,主管异议与管辖权异议的区分界定。

引申法条:

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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