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抵押物被查封,最高额抵押债权如何确定?|查封规定VS物权法

见右☞ 儒者如墨 2021-11-09

争议焦点:

最高额抵押中债权的确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还是《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抵押权人的债权?

案例索引:

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54号】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最高额抵押中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是指对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进行定额化的原因出现后,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进行确定和计算。

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应如何适用法律,各方当事人均认为,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则抵押物被查封的事实一发生,抵押权人的债权即确定;如果适用《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则以人民法院通知或者抵押权人知道查封事实时债权确定。

就本案而言,即使适用《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确定债权,亦应认定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在发放涉案贷款时已知晓本案抵押财产被查封的事实,并应据此确定债权。

首先,自涉案抵押物被查封至发放第一笔贷款,时间跨度达8个月,抵押权人只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本案抵押财产的情况并不难核实。

其次,安吉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档案查询记录和介绍信显示,2013年12月12日,劲时通公司另案委托代理人吴某查询了抵押物有关查封情况。

有关行程单和住宿登记则显示,2013年12月12日,劲时通公司职员胡某与上述代理人吴某一同从杭州返回青岛。

浙江安吉法院执行局两位工作人员则出庭作证证明抵押权人去了该院查询抵押物查封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应认定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就涉案抵押物状况进行了查询并知悉抵押物已被查封的事实。

因此,安吉竹艺公司的再审主张应予采信,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知道查封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综上,本案无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还是适用《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抵押权人的债权,由于涉案债权发生于抵押财产被查封之后且有证据证明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知道查封事实,故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对抵押财产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判决针对抵押担保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安吉竹艺公司关于本案抵押权人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无优先受偿权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附二审法院观点

关于中行青岛开发区支行对涉案的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

司法解释和法律均规定了抵押财产被查封后,如何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

该司法解释对查封,扣押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而物权法的该规定比较原则。但从规定的内容上看,该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的规定并不矛盾,且该司法解释依然在适用。

依照该司法解释规定,受最高额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确定有两种情形:一是查封、扣押抵押财产后,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事实通知抵押权人;二是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事实的。

附相关法律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仍在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