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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司和董事属于委任关系,董事辞职何时生效?

赫少华 儒者如墨 2021-11-09

最高法院:公司和董事属于委任关系,董事辞职何时生效?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微信号:lawrumo

题设:

若你曾是A公司董事,提出辞职后另谋高就,经数年,不经意发现工商登记上,你仍是该公司董事,怎么处理?

若董事身份未能有效辞去,可能受竞业禁止的限制。

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


一、以案说判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7796号案

温*于2008年9月26日通过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京渝天河的董事会成员和股东其申请辞去董事职务,该意思表示已经被京渝天河的董事会成员和股东知晓,应当发生相应的辞去董事职务的效力。

法院观点:

法律、法规对董事辞职需要经过何种程序、履行何种手续没有明确的规定,京渝天河公司的章程对此亦无规定;

原审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一般情况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董事申请辞职即应发生辞去董事职务之法律效力并无不当。

2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93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该案中,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有提出辞职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辞职程序。

除有“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之限定董事辞职的规定外,公司章程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

即根据章程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至于此后是否有其他董事辞职,并不影响该董事辞职行为的效力。公司以多名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为由,主张该董事辞职行为不生效的观点,难以采纳。

故该董事的辞职行为有效,其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公司理应办理涤除其为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

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4558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原告于2004年12月21日向被告董事会提出请辞被告董事会于2005年2月1日表决通过同意原告辞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职务。

法院认为,原告辞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职务的时间应当从2005年2月1日起算。

若仅从形式上而言,法院的认定可能与两个因素有关-

其一,公司章程有关于董事辞职生效的特别约定【对比,(2019)沪02民终193号,约定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其二,法院就董事辞职事宜,采用批准生效说,即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书后,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方发生辞职的法律效力。

二、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书后,如何确定辞职的生效时间?

甲观点:批准生效说

该说认为,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书后,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方发生辞职的法律效力。

乙观点:送达生效说

该说认为,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书后,即产生辞职的法律效力,但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公司董事会与辞任董事一致同意由董事撤回辞职书的除外。

三、最高法院民二庭第8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官会议意见:

我国公司法就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书后辞职何时生效未作明确规定。

但《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明确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强迫任何人担任董事,故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答应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10条关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董事辞职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依据董事对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无须公司批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公司与辞任董事一致同意由董事撤回辞职书的除外。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该董事仍须依法履行董事职责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补充新的董事之日;

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董事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其在公司兼任的其他职责。

类案推送:(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

裁判要旨:

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

四、即便董事辞职已生效,但别忽略了董事辞职后的后合同义务

公司法第45条第2款: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个案中的僵局:

因出现公司法45条第2款的情形,在公司尚未改选出新董事前,原董事诉请变更登记,涤除在工商机关中的登记,实践中难度较大,已被驳回诉请。

观点: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的任命及变更系公司内部的自治事项,在公司尚未通过法定程序选举、聘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法院实在难以作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身份,并责令公司对相应事项办理变更登记的民事判决。

参阅:(2018)浙1002民初8694号、(2018)闽05民终7352号

(2018)京0105民初22059号、(2018)京02民终1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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