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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双方因多个合同发生纠纷,是否可以一并起诉?

儒者如墨 儒者如墨 2022-11-10

双方因多个合同发生纠纷,是否可以一并起诉?

关于诉的客体合并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小编注:新民事诉讼法第52条),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此类合并并不罕见,合并面临的直接问题即,标的金额的“汇集”到一定程度是否会引起管辖法院的改变?

最高法院:关于诉的客体合并裁判观点|案例汇》、《双方存有多份系争合同,原告能否一并起诉?梳理了些许常见情形及适用,下表系最新检索的一些情况,对前述两篇文章的补充。

司法案例(小编新检索)

一、可以合并的意见

以(2020)苏10民终2607号为例。

本院认为,案涉两份借款协议的出借人、借款人相同,两份借款协议中的保证人分别为华捷公司、金宏星、王飞燕以及华捷公司、金宏星、中泽公司。尽管保证人不尽相同,但出借人、借款人均为冯永帅与华利公司,冯永帅将涉及两份借款合同的借款担保纠纷一并提起诉讼,属于诉的客体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

本案无需以对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一审法院将诉讼标的为同一类和各个彼此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个诉讼审理,有利于维护法院裁判结果的统一性,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也符合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

二、不能合并的观点

以(2020)浙0109民初6057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依据7份独立的合同向被告主张未付加工费,本案属于诉的客体合并,应归类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法律规定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实现诉讼的经济性。

但在本案中,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确认拖欠加工费520200元的事实。

其次,本案中各份合同约定的定作物、付款条件、质保期、违约责任等也各不相同,被告对各份合同的履行也分别提出不同的抗辩意见。

最后,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审理,原告也不同意选择其中一份或数份合同进行起诉。

故,本案合并审理无法实现诉讼经济性的目的,也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且将导致纠纷无法及时解决。综上,本案不宜合并审理,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可依法另行分案起诉。

另以(2019)浙0225民初5756号之一为例。

本案属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多份同一种类合同合并提起诉讼,诉的客体合并应当以受诉法院对每一个诉都有管辖权为前提,但本院对合同编号为NBSY201325的《定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争议无管辖权,且原告经本院释明后坚持认为由本院对该五份合同合并管辖,不再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院无法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区分,难以部分移送。

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就五份《定作合同》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故本案应予以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对该问题如何阐述呢?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中,也提到诉的合并实务类型。

问题

甲公司基于与乙公司的多个合同法律关系,合并起诉乙公司请求支付货款,因这种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合并起诉的情形,法院能否一并予以受理?

不同观点

甲:不能合并

一案一诉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却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论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诉的合并情形,法律对一案一诉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

如《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各方均为一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情形的定,受理法院合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合并审理。

乙:可以合并

乙说同样认为一案一诉是民事起诉的常态,也是法院受理民事起诉应该把握的基本原则。但是,实务中,一案一诉却存在着例外情形,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如《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二是法律没有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情形,如本案一方当事人基于与另一方当事人多个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为便于集中审理,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法院可以一并予以审理。

法官会议意见

起诉是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解决争议的请求。为规范案件受理,维护诉讼秩序,在受理起诉过程中,一般应当按照一案一诉的常态予以登记立案。但是,一案一诉并不是绝对的,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具体而言,又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二是法律规定之外实务中存在的例外。

在坚持一案一诉的常态立案基础上,允许例外情形的存在,背后的法理在于把几个诉合并审理,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人力、物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对数个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本案中,按照当事人诉的声明结合原因事实识别一个诉的标准,甲公司基于与乙公司之间三个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主张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系基于三个合同事实、提出三个诉的声明应当认定为三个诉。

但是,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种类和履行情况相似,甲公司三个诉请类似,受理法院予以一并受理并无不当。

因三个诉合并受理之后,已经达到了受理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乙公司就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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