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6-09-15 最高法 法务之家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律师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1391027103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附:

福建高院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责任问题会议纪要(闽高法[2015]426号)


2016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

↓↓↓等待您的品鉴↓↓↓

法务之家

ID:law114-com-cn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法务之家,中文法律门户网站。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

▶▶法律小知识:借条欠条中,“见证人”签名务必牢记1点!(附范本)

▶▶律师:民间借贷有抵押担保也并非万无一失,5个风险必知!

▶▶律师:民间借贷中涉及“担保”事宜,谨记这2点,无比重要!

▶▶律师:民间借贷,记住7个字“如遇抵押必登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