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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

2017-03-26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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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黯有邻王寄,王嫉恨董。董黯不在家,王寄闯董家,凶残侮董母,董黯恨。不久,母亲含恨亡故,董黯悲愤交加,伺机杀仇人,以祭奠。办完丧事,董去官府自首。汉和帝知后下诏“释其罪,且旌异行,召拜郎官”。董黯未应,但孝行传遍全国。大隐溪因此改名慈溪,建县时,人们就以慈溪做了县名,即今慈溪市。

这两天,大家都被一则“辱母杀人案”的新闻刷屏了!夹杂其中的“辱母情节”,其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可以说近来无案出其右,全然站在了社会道德的对立面。而“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争议也热透网络。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月息10%。她在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案件审理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案件判决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1

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2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

法院解释: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3

被告者于欢代理人:至少属于防卫过当

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主张: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

他还认为,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评论·观点

人民日报评论: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尽管本案二审尚未启动,但是,舆论的争议却显示出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更深层意思。无疑,此事切入了一个关于法律与伦理的命题。

虽然涉及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比如,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但最主要的争议,还是集中在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上。尤其是,于欢由于母亲和自己被侵害而产生强烈情绪的情况下,是否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中国青年报评论: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

如果没有于欢情急之下持刀行凶的死伤,这只是一起由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的普通“非法拘禁案”。但是,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夹杂其中的“辱母情节”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可以说近年来无案出其右,既造成了一死二伤的后果,也挑战了公众的社会道德和公平认知。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新京报评论:法院未认定“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在该案中,于欢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仍需更多案情细节披露。但可以肯定,杜志浩等没有使用工具,并不代表就没有暴力行凶,正当防卫就失去了前提条件。不能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缩小正当防卫的范围,认为只有刀架在脖子上、生命受到紧迫威胁才能防卫。

仅从网络上的反响来看,有关判决与多数民意并不同调。尽管司法并非总要跟在民意的背后,看民意“脸色”行事,甚至司法有时还需要矫正盲从的“民意”,但如果一份判决在“良善”、“公正”等基本维度上与多数民意相悖离,那相关办案单位和人员有必要进行反省。

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被更多人认同,又何尝是难事?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综合“新华网”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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