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γ-氨基丁酸的食品要风险监测,含有咖啡因的保健食品要监督抽检,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国家市场总局针对保健食品监管的举措频出,先是在国庆节前发布“提示”(《关于防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虚假宣传的消费提示》),列举出27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的虚假宣传表述,提醒消费者理性选购保健食品,防范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紧接着昨日又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以下简称问答),这次问答主要针对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从基本常识、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标识、特殊食品、进口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非法添加及检测等方面,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采用问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监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参考。
看似普通的问答,其实是对食品和保健食品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尤其是“非法添加剂检测”,对食品和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也是对2015新食安法中规定“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整个《问答》三万余字,此处我们整理几处重点与大家分享:
一是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是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是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是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五是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强调以下内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中重点抽检的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 种。
┃根据保健食品声称的功能(包括批准和虚假宣传)确定非法添加项目,根据产品种类、性状和标签标识等确定其他项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检机构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
开展标识含有γ-氨基丁酸或其他声称缓解焦虑、消除疲劳类饮料的风险监测。
(1)保健食品检验项目表
(2)食品检验项目表
咖啡因是GB2760-2014中规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仅允许使用在可乐型碳酸饮料中,最大使用量为0.15g/kg(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但是目前很多声称减肥功能的产品中有添加,类似的物质还有西布曲明和酚酞,这些都属于非法添加,这将成为日后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的重点。
另一个原料γ-氨基丁酸,是卫计委于2009年批准的新食品原料,适用于饮料、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糖果、焙烤食品、膨化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推荐食用量≤500mg/天。因为这一原料在情绪管理健康方面的功效,使其日益受到关注,作为日后风险监测的功能原料,要注意产品声称及添加量。
更多问答内容,请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发文:
http://samr.saic.gov.cn/xw/yw/xwfb/201810/P0201810095967444984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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