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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观设计视图“清楚表达”的理解

赵大庆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2021-05-20


赵大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审查员


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种,在我国的发展极为迅速,申请量增长很快。无论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还是后续保护中,《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都是极为重要的内容,其规定的“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即“清楚表达”),是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中提交图片或者照片的硬性要求,是否“清楚表达”能够体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质量,亦关系到其获得的专利权是否稳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因此,外观设计是否“清楚表达”,是通过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结合来确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对此也做了许多形式上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定提交视图,但是其提交的视图仍有可能因为不能做到“清楚表达”而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本文将分析 “清楚表达”的相关规定、提交视图后有可能所遇到的不能“清楚表达”的问题,以及如何判断提交的视图真正做到了“清楚表达”。

关于“清楚表达”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清楚表达”有许多形式上的规定。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视图名称也有相应的规定。视图的提交方式包括绘制视图和照片视图。视图的绘制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视图的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照片的拍摄也要求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透视效果。对强光、反光、阴影、倒影、内装物的表达亦应遵守相关规定。[1]

根据上述规定,提交视图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缺陷,比如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视图不清晰,尺寸过小,存在强光、反光倒影、内装物等,含有不规范的线条,提交视图的数量不足,视图的绘制形式不规范,有局部放大图却未在相关视图中标出放大部位,省略画法不规范,缺少剖面线或者剖面线不完全,表示剖切位置的线条、符号和方向不规范、不全或者完全缺少上述内容,透明产品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等。绘制视图和照片视图各有优缺点,拍摄照片比绘制图片更为方便,但是照片会显示外观上的所有细节,这些细节会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产生过多的限定作用,使保护范围过于狭小。还有一类视图是渲染视图,这种视图并非是照片,但是也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用线条制作的绘制视图,而是借助计算机软件制作的有着照片效果的视图。《专利审查指南》对渲染视图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而且渲染视图的形式也各有不同,申请人要根据案情来确定如何提交视图才能更易得到专利权以及得到更好的保护。

提交视图应当注意的情形


前述的规定是对提交视图“清楚表达”的基本形式要求。但对于一件专利申请来说,即使未满足前述规定的“清楚表达”的视图数量的形式要求,其仍然有可能实际上做到“清楚表达”。举例来说,对于一个表面只有图案的球,只需要提交其主视图和后视图两幅视图,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本专利为球体、表面只有图案,即可做到实际上的“清楚表达”。但是,这时该申请并不能满足“清楚表达”的形式要求,因为按照相关规定,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该申请缺少立体图,因此必须再提交立体图,以满足形式上的要求。

在满足提交视图形式的要求后,如果没有其他缺陷,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即可获得专利权,不过在后期维权的程序中,有时会出现专利视图的投影关系对应、视图数量符合要求、线条绘制符合要求,专利却最终被无效的情况。这是由于专利申请时提交的视图虽然满足了视图数量的要求,但不能保证产品的每一个部位的设计都能够唯一确定。图1所示的是复审中被判无效的一个实际案例。涉案专利是一种杯盖,针对其立体产品提交了六个面的正投影视图,符合视图形式的要求,但是最终却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判无效。无效请求人认为,圆锥形外圈与杯盖上端面是圆弧过渡还是直接过渡无法判断,杯盖顶部中央的圆形开关与上端面是相平还是高出或低于上端面也无法判断。专利权人则陈述涉案专利杯盖上端面不存在圆弧面,与四周为直角连接,圆形开关开的时候为凹陷状态,关闭的时候与上端面平齐。该案例表达不清楚的原因可以有两种:一是对于杯盖来说,其顶面通常应该是平的,这对杯盖来说是一种较为司空见惯的设计,后视图未显示顶面开关设计的原因,是申请人由于疏忽而未在后视图的产品顶面画上该部位的设计从而导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二是由于后视图未显示产品顶面的设计,而导致无法判定涉案专利顶面是平面或弧面或其他形状。合议组采用了第二种理由,判定该专利表达不清楚。


图1 复审被判无效的实际案例

从上面的案例可知,即使申请人提交了六面正投影视图,其专利最终仍然有可能会因为不能“清楚表达”而使得专利权不稳定。这是由于虽然视图的绘制遵循正投影规则,却并非完全按照机械制图的要求来进行绘制。机械制图只需要三个面的正投影视图,内部的结构需要借助虚线来表达,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需要六个面的正投影视图,只需要表达出外观即可,并不需要表现内部的构造。因此,为了避免混淆,专利视图的绘制不能有虚线、点画线、中心线等线条。对于产品的一些部位,从各个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均无法看到其具体形状,也就无法做到清楚、准确的表达。所以,提交的正投影视图在很多时候并不能清楚地表明产品的具体形状,需要借助其他视图来进行,例如剖视图、展开图、剖面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使用状态图、参考图等。可是,对于何时有必要借助其他视图,目前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相应的规则来进行判断。

那么,在申请人缺少必要的相关经验的情况下,应以什么样的标准提交视图才能做到“清楚表达”呢?如果申请专利时提交的不包含色彩的视图中产品的每一处可见部位的形状、图案均能唯一确定,提交的图片中含有色彩的申请,以及产品的每一处可见部位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能唯一确定,这些专利就不会存在不满足“清楚表达”的问题,能使其专利权尽可能的稳定。因此,申请人在提交视图时,需要在满足视图数量的基础上尽可能唯一确定产品的每一处细节,从而使得专利能够做到“清楚表达”。

如何做到专利权较为稳定的“清楚表达”


提交的视图要做到“清楚表达”,应当回归形状、图案的本质,即点、线、面的结合,确定产品本身可视范围内的形状、图案在立体空间的变化趋势,即可做到“清楚表达”。尤其是绘制视图时,通过表面线条所产生的内容,很多时候无法判断是表面图案、凹陷还是结构线;如果是凹陷,其深度以及凹陷面的形状亦不可知。例如图2所示的圆柱,即使交齐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仍然无法确定其界面的圆是表面图案或孔或凹槽。所以,绘制视图时应尽量避免任何产生歧义的部位,例如在上述情况下,就应当通过剖面图表现其形状(如图3)。


“清楚表达”要求产品的形状和图案唯一确定,该唯一确定并非指确定产品中每一个点的坐标,而是对每一处部位的具体的形状和图案应当能知晓(包括一般消费者可以合理推知)。例如,产品表面有凹陷,如果能够确定该凹陷的形状,其尺寸发生变化不影响对侵权的判断,则该凹陷应当被认为“清楚表达”。产品的某些部位如果是所属领域内的常规设计,在不会引起混淆的前提下,也无需借助其他视图或者其他表现方式来体现其具体形状和图案。照片视图应当体现产品本身每一处的形状、图案和色彩,避免出现其他的影响因素。在实际审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些绘制视图使用一些效果线,以表达产品的过渡结构和材料褶皱,但是其本身缺少判断的标准和有力的法律依据的情况[2] ,此时,如果其有助于产品的“清楚表达”、没有产生任何歧义,则应当充分利用其作用。

申请专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身权益不被侵犯,因此,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确定是否做到“清楚表达”时,可以参照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即若只是该部位发生变化,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变化会造成侵权,则该部位无需表达出其具体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

平面产品由于不涉及三维结构的问题,只需要提交足够的正投影视图即可以“清楚表达”其外观设计。对外观设计是否为平面产品,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产品的某些部位属于该种类产品使用状态下不会被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或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或属于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产品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等,当六面视图已经可以完整表达,甚至不表达也不会引起误解时,可以考虑不再对这些部分施以过多的笔墨。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则需要组合在一起判断即可,不需要悉数体现所有单个构件均的每一处部位的具体形状图案和色彩。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则需要掉所有单个构件进行判断。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亦需要对每个构件均进行判断。如果是变化状态产品,其“清楚表达”的判断取决于对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综合考虑。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绘制视图时应当体现具体形状、图案和色彩。相似外观设计的每一项设计均要满足单独授权条件,因此,每一项相似设计均需体现每一处具体形状、图案和色彩。同样的,成套产品的每一个套件均要满足单独授权条件,因此,每一个套件均需体现每一处具体形状、图案和色彩。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应确保其提交的视图可以体现产品每一处具体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可以使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清楚表达”方面尽可能稳定。

结论


外观设计专利的“清楚表达”是对提交图片和照片的硬性要求,是极为重要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清楚表达”做了很多相关规定。审查实践中,有些案例提交的视图虽然符合形式上的“清楚表达”的规定,但后期却可能存在被无效的情况。对此,笔者建议申请人提交视图时,在视图数量足够的情况下,应尽力做到体现产品表面可见的每一处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

对产品 “清楚表达”的判断,应当回归形状、图案和色彩的本质,确定形状、图案和色彩在立体空间的变化趋势,即可做到“清楚表达”,尽量避免任何产生歧义的部位,做到产品的每一个部位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唯一确定;可以参照侵权认定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判断提交的视图是否“清楚表达”,即若只是该部位发生变化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变化会造成侵权的,则该部位无需“清楚表达”。

参考文献:
[1]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74-78。
[2] 孙晓璐.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机械制图中辅助线的清楚表达. 科技博览. 2016,No.3:26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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