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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大家好~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个好消息:《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法学文章已经被“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全文收录啦!真棒,又有新刊上线了!这次是高校学报类的期刊呢!是的,“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不仅收录法学专刊,我们还与高校学报、社科类综合期刊、机关期刊法学栏目文章进行合作。为方便大家分类查找期刊,北大法宝期刊库左侧聚类设计了“期刊类型”字段,划分为法学专刊、高校学报、社科类综合以及机关期刊等几种类型。

哇~“北大法宝”真是太全面了!哈哈,感谢!我们也诚挚邀请有法学栏目或法学文章的高校学报、社科类综合刊等加入北大法宝!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嗯,好期待法宝上更新更多高校学报和社科期刊的精彩法学文章。那我如何在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找到这次新合作的刊物呢?登录“北大法宝”,只需以下几步操作就可以了!

1.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首页,点击右下角“找期刊”。


2.在检索框输入“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并点击搜索即可。

知道啦!那如何快速找到这本刊物的文章呢?
简单~可以通过法学期刊库首页检索框进行检索!



1.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首页,在检索框左侧选择“刊名”,输入“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并点击搜索即可。


2.点击搜索后,就可以看到期刊最新文章的列表了!

太好啦!小编能具体介绍一下《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这本期刊吗?
当然可以啦!《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84年创刊,双月刊,是深圳大学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人文社科类综合性学术期刊。深大学报是“首届全国双十佳社科学报”,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全国高校社科名刊”。
太优秀了!好想看一下刊物的法学精彩文章!好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社会保险反欺诈何以可能:基于公众认知的策略选择(2021年第2期)


作者:王素芬(辽宁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社会保险欺诈直接危及基金安全,为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有序运行,必须深入推进反欺诈工作。社会保险反欺诈的制度设计应充分尊重民意,唯此反欺诈工作方能获得公众的广泛认同和深度参与。社会保险反欺诈公众认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约80%的公众听说过社会保险欺诈。在一般认知方面,公众认为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的欺诈行为最为多见;社会保险欺诈在待遇支付与领取阶段更为集中;主要的欺诈实施主体为自然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欺诈行为可责罚性认知方面,公众认为对于社会保险欺诈应当予以惩罚,且普遍不认同轻罚。在公众参与反欺诈方面,超过4/5的受访者不了解当地社会保险反欺诈规范性文件;约73%的受访者愿意举报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基于以上研究发现,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加大公众举报欺诈的奖励力度、完备举报人保护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等策略的综合运用能够有效促进社会保险反欺诈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社会保险;反欺诈;公众认知;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策略


2.中国式加重犯中止问题的“一揽子”探讨(2020年第6期)


作者:陈洪兵(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加重犯也可能存在犯罪中止。中止加重结果(或者要素)而完成基本犯行为和结果、发生加重结果(或者要素)后中止基本犯结果,以及同时中止加重结果(或者要素)与基本犯结果的,均可能成立加重犯的中止。形成危险状态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避免(严重)实害的,成立危险犯的中止,应在危险犯的基本犯法定刑基础上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存在中止加重结果、中止基本犯结果与同时中止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结果3种加重犯中止的情形;对于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存在发生加重结果而中止基本犯结果的加重犯中止的情形;结合犯,通常也存在3种加重犯中止的情形;对于财产数额加重犯、对象加重犯、场所加重犯、手段(方式)加重犯,行为人主动放弃对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特殊对象、在特定场所、以特定手段或方式实施犯罪的,就可能成立相应加重犯的中止;除此之外,情节加重犯也有成立中止的余地;而后果加重犯、作用(地位)加重犯、多人(次)加重犯,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加重犯中止的情形。对于加重犯中止,应按照中止犯处罚规定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我国法定刑偏重,发生加重结果但中止基本犯结果的,也应考虑减轻处罚。若同时成立既遂的重罪的,则需要与减轻处罚结果进行比较,从一重处罚。


关键词:加重犯;中止;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


3.我国节水立法的不足及完善路径(2020年第5期)


作者:王春业(河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面对水资源短缺问题,加强节水成为必然趋势。目前,我国水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节水条款少、针对性不强,难以为节水实践提供有力保障。国家层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因其规范性不足,难以作为节水的适用依据;而各地的节水地方立法也因专门的上位法欠缺呈现出宣示性条款过多、强制性条款不足的缺陷。加强专门的节水立法,是统一和规范节水行为的现实需要,是解决节水体制中权力有效配置的需要,是节水治理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发挥法律保障节水独特优势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统一的节水法律,完善节约用水规划制度,完善节水标准定额制度体系,建立节水评价制度,建立节水执法体制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和完善节水考核制度,并逐步形成完整的节水法律体系,为节水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节约用水;立法保障;专门立法;节水优先;节水立法


4.英美法合同解释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发展革新(2020年第5期)


作者:卢志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英美法文本主义模式的合同解释制度发端于古典契约形式主义盛行时期,该模式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和完全合同假设之上,对合同文本之外的外部证据持排斥态度。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传统文本主义模式下的合同解释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与之相反的语境主义解释模式逐渐发展并成为现代英美法合同解释制度的主流。合同解释相关核心术语语义及使用的流变反映了上述演变过程。许多英美合同法重要的法律文件对语境主义合同解释制度都有所规定。语境主义合同解释制度的特征在于法官广泛采纳交易过程、履约过程、行业惯例等外部证据来解释合同文本,其有利于反对法律解释上的形式主义,克服法律规定的僵化,但是这种制度存在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对第三人不公平、破坏法律的稳定性等局限。在合同法各种规则的制约下,通过对合同语境范围进行合理的限制,严格遵循公平合理的解释机制,语境主义合同解释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关键词:英美法;合同法;合同解释制度;法律制度变迁;文本主义;语境主义


5.疫情下野生动物的法律界定:起点、难点及边线(2020年第4期)


作者:江保国(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内容提要:疫情下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滥食陋习后,野生动物的法律界定问题因直接关系到合法和违法的界限而更加凸显。人类对野生动物的资源性管控和利用,使其中一部分从自然界脱离成为家养动物。这一事实是法律界定的起点,然而它的复杂面相决定了野生与家养之间难以划出一道截然分明的界线,特别是对于驯养动物的法律定性在理论上和立法中均有多种不同认知,需要综合生物学和文化习俗等标准对其进行符合本国国情的认定。我国现行立法及其他官方文件对野生动物采用了间接的外延界定方式,但还需要在修法中将其内涵明确为家畜家禽以外未经驯化的动物,并通过反向划定家畜家禽范围、对驯养动物进行分化归类等方式进一步明晰野生动物的外延,以理顺《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在调整范围上的边线与相互关系,构建起全面的动物立法体系。


关键词:疫情防控;野生动物;法律界定;驯养;驯化;家养动物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及立法进路(2020年第4期)


作者:邹平学、冯泽华(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除了发挥大湾区四大中心城市之一的作用,还肩负着将先行示范区与大湾区建设贯通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使命,促使先行示范区与大湾区建设实效辐射全国乃至世界,是实现民族复兴的重大战略部署。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充分表明,国家的法治水平制约地方的法治水平。在彰显示范效应中与国家法治建设同频共振,是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逻辑起点与法治目标,亦是先行示范区法治建设的立法进路需要坚持的正确方向。从基础配置来说,经济特区立法权是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助推器。深圳应充分拓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最大限度。从顶层设计而言,以授权为根基的立法协同机制是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宪制保障。深圳应充分运用立法协同机制破解顶层性制度难题。唯有顶、基两面有机结合,双管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方能凸显先行示范区法治建设的制度理性。


关键词: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双区驱动效应;授权;经济特区立法权


7.人工智能侵权:产品责任制度介入的权宜性及立法改造(2020年第4期)


作者:张安毅(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侵权对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则带来挑战,但人工智能目前还无法颠覆现有法律体系。在人工智能取得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之前,人工智能只是具有分析判断等特殊功能的产品,人工智能侵权风险也只有通过产品责任规制生产设计行为才能得以良好控制。人工智能与以往人类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存在巨大不同,人工智能代替人类做出自主决策决定了其会面临道德选择困境;人工智能产品内部推理过程无法还原决定了其设计缺陷难以证成;人工智能程序系统设置的独立性决定了其设计环节其他主体无法影响。因此,应改造产品责任制度以规制人工智能侵权,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加入伦理道德规范,对人工智能产品设计缺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设计者增加为独立的产品责任主体。鉴于人工智能的智慧化发展方向,产品责任规制人工智能侵权也具有权宜性,未来人工智能相关立法不仅要控制风险、救济损失、保障人工智能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同时还要为将来具有自我管理能力的人工智能发展为独立法律主体并自行担责留下空间。


关键词:人工智能;侵权;产品责任;立法改造;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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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董倩 张文硕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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