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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汇编

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

来源 |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为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妥善协调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更好发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共计发布了11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本文对这11例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进行汇总推送,以供参阅。


1.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0)湘民终186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担责;全面赔偿;非法采砂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64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403033989


2.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9)苏民终173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共同侵权;生态资源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侵权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在造成其捕捞的特定鱼类资源损失的同时,也破坏了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的,应当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当生态资源损失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资源的稀缺性、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充分考量非法行为的方式破坏性、时间敏感性、地点特殊性等特点,并参考专家意见,综合作出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64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403033981


3.指导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5)甘民初字第4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潜在风险;预防性措施;濒危野生植物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技术认为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5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403033974


4.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0)云民终824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濒危野生动植物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原告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5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403033988


5.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8)苏03民初25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信息;不利推定

【裁判要点】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第57条、第59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93903796


6.指导案例134号: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6)渝02民终77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停止侵害;恢复生产;附条件;环境影响评价

【裁判要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第3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93903794


7.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7)鲁06民初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自净功能

【裁判要点】

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第8条、第65条、第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93903791


8.指导案例13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8)冀民终758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降低环境风险;减轻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第4条、第5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93903790


9.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93903788


10.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7)渝01民初77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排污;共同侵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裁判要点】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污染者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根据违法排污的污染物种类、排污量及污染源排他性等因素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93903786


11.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4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裁判要点】

1.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2.《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
3.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关系,或者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具有一定联系的,应认定符合《解释》第四条关于“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8726840


-END-


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常小乐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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