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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2023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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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2023年第1期要目

【特稿】

1.人权的“内”与“外”(下)程志敏(1)【专题:《民法典》中的人权】2.《民法典》的人权之维:论数字人权的私法保障高一飞(30)3.《民法典》视域下“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用人单位责任研究何霞、冉智勤(48)4.论《民法典》中的人权保护潘俊(67)【学术前沿】5.死者名誉的刑法保护——以《民法典》第994条为切入点卢有学、陈俊任(77)6.再论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的理论界定与内涵拓展——以Salduz案为例张全涛(93)7.数字时代的老年人人权:内涵厘定与保障路径陈昫(119)8.欧美人权尽责立法的反身法规制理念及进路——基于“当地居民”的视角阮京丞(134)

【特稿】


1.人权的“内”与“外”(下)


作者:程志敏(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社科中心)


内容提要:“人权”是现代观念,具有久远和深刻的根源,在当前和未来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人权”思想,在古代并不发达,在近代却占据着社会政治的主导地位,并在当代呈现出复杂的面相。人权的兴衰从根本上(即“内”)出于何种原因,又折射出怎样的思想变局(即“外”),需作全面考察。人权因自身的某些先天不足,易于蜕变为空洞的外在性话语。但人权具有内在的本体论根基,它以生存论为基础,是理性的产物,更与神圣法则有着间接而迂远的联系。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人权存在着诸多不同的面相或维度。人权不是西方人发明的垄断国际关系的“专利”,而是全面、普遍的精神诉求、价值导向、法律规制、伦理主张,是全人类共同努力的目标。


关键词:人权;话语;本体论根基;普遍;特殊;义务


【专题:《民法典》中的人权】


2.《民法典》的人权之维:论数字人权的私法保障


作者:高一飞(浙江工商大学)


内容提要:数字人权虽然带有强烈的公法色彩,但在具体化为各项权利加以保护的过程中,必然与私法发生密切关联。《民法典》作为“典型的权利本位法”,本质上可视为对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扩展与具体化,并在多处体现了对数字人权的保障。而在理论层面,私权力主体的普遍化以及财产法中心主义的式微,证成了《民法典》保障数字人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着眼于后《民法典》时代的法律适用,宜将数字人权作为价值基础,不断细化数字人格权利规范、完善数据财产权利规则,并构建契合数字法律问题特征的侵权责任制度。


关键词:《民法典》;数字人权;私权力;人格权;数据权利(益)


3.《民法典》视域下“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用人单位责任研究


作者:何霞、冉智勤(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但未明确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目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情形中雇主责任的规制主要形成了职场保护主义与私权保护主义两种模式。以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为基础的私权保护主义模式在我国后《民法典》时代更具现实可行性。基于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经营者与管理者的角色定位,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义务在性质上应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员工免受工作场所性骚扰这一组织风险。用人单位违反该防治义务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自己责任、过错责任,而非替代责任。就责任形态而言,用人单位如果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工作场所中发生了性骚扰,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该性骚扰行为并救济受害人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则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侵权行为,应当与性骚扰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能证明用人单位未尽到防治义务,但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则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责任。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明确工作场所性骚扰中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有助于完善工作场所性骚扰治理机制。但对于工作场所性骚扰这一结构性问题,未来仍应以建立多元化的规制体系为努力方向。


关键词:《民法典》;工作场所性骚扰;用人单位责任;侵权责任


4.论《民法典》中的人权保护


作者:潘俊(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作为权利法,以人为目的,与人权具有深层的内在关联。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人权的核心价值与精神。通过开列民事主体的权利清单,《民法典》具化了人权内容,且人权保护的规定契合了现代社会需求,也融入了中国元素。通过划定公私权利界限,规范民事主体行为,关切特定群体权利,《民法典》彰显了人权保护的实践原理。通过赋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满足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各项权利,为其提供更好的生存保障、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更公平的发展机会,《民法典》诠释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人权”。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人权


【学术前沿】


5.死者名誉的刑法保护

——以《民法典》第994条为切入点


作者:卢有学、陈俊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在此背景下,刑法是否应当保护死者名誉引起关注。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通过刑法对死者名誉加以保护具有正当性。与此同时,通过刑法保护死者名誉在个人、社会和规范层面具有必要性,具体体现为彰显死者的生命价值,回应大众的合理诉求,以及顺应规范的演进趋势。然而,对侮辱、诽谤罪进行法教义学分析可知,相关罪状中的“他人”在规范意义上不包括死者,亦不存在解释的空间。对此,应当通过新增条款的方式对死者名誉进行刑法保护。这种方案不但更具可行性,而且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刑法现有罪名相兼容。


关键词:死者名誉;侮辱罪;诽谤罪;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民法典》


6.再论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的理论界定与内涵拓展

——以Salduz案为例


作者:张全涛(重庆警察学院)


内容提要:公正审判权是被告人在审判时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集群和组合,对保障公民接受公正程序的审判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是实现公正审判的重要基础,也是公正审判权的应有之义。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的内涵和外延因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经典的Salduz案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欧洲人权法院最终系统性地总结了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的基本内涵、行使起点、边界范围和例外限制等内容。欧洲人权法院对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的总结不但对成员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刑事司法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为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完善提供了可参照的理论框架。借鉴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的欧洲范式,有助于明确律师帮助权的行使起点、重申律师帮助权的辩护职能定位、细化律师帮助权的职责范围和完善律师帮助权的侵权救济,进而推动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的相关制度机制走向成熟。


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公正审判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


7.数字时代的老年人人权:内涵厘定与保障路径


作者:陈昫(武汉大学社会学院)


内容提要:老年人人权保障是数字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数字时代的老年人人权以“老有所养”为核心,以老年人生命权与发展权为主体,涵括数字发展语境下的老年尊严、老年自主、老年隐私、老年社会参与等多项内容。但数字时代的老年人人权保障面临“冷服务”困境,并受到数字服务的可靠性与有效性问题的深度影响。对此,提升老年人的数字应对力、夯实数字服务的可靠性和负责性、做好数字服务的规范建设是数字时代老年人人权保障的核心原则。我国应当以数字关怀塑造老年人人权保障的核心理念,以数字康养提升老年人人权保障的服务路径,以数字伦理指引老年人人权保障的发展方向,积极发挥数字化建设对老年人人权保障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老年人人权;数字时代;数字中国;老年人友好;智慧养老


8.欧美人权尽责立法的反身法规制理念及进路

——基于“当地居民”的视角


作者:阮京丞(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工商业中的人权保护是全球化时代中跨国企业规制的新议题,欧美国家在这一背景下相继出台了人权尽责立法。然而,欧美人权尽责立法并未实质性地将当地居民纳入考虑范围,当地居民无法有效参与尽责计划的制定,也无法有效监督尽责义务的履行以及获得赔偿。系统理论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地居民所处的全球社会系统与欧美国内法律系统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独立性。具体来说,欧美国内法律系统难以突破与全球社会系统的沟通阻滞性,也难以干预全球社会系统的运作自主性。对此,托依布纳提出的反身法理论对解决该困境有所裨益。反身法理论强调法律的作用在于通过对社会子系统自我调整机制的定位、矫正和重释,促进社会子系统的自我学习和分散整合。人权尽责立法在反身法统摄下应当立足于参与型国家,维持后国家型构,恪守温和教育者角色。在实践层面,反身法理论结合其组织、程序、沟通和权限理性,为欧美人权尽责立法的当地居民视角调整提供了有益的发展进路支持。


关键词:工商业与人权;人权尽责立法;当地居民;系统理论;反身法


2021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创办《人权法学》期刊,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人权发展和交流中心协办,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人权法学》编辑部编辑出版。《人权法学》秉持“中国立场,全球视野”的理念,兼怀中国人权实践和全球人权事业,观照人权之价值、制度与文化,倾力人权实践,通透人权法理,研拟人权策略,以期汇聚中国人权智识,服务人权教育、研究、实务、资政与传播,积淀中国人权文化,厚重中国人权之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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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李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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