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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附修改情况汇报)|法宝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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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为进一步发挥其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今天(26日)上午,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已第一时间上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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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2023-06-28至2023-07-27)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长按识别下载修订草案二审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6月)


  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巩固改革成果,完善、优化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司法部起草了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包括总则、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86条。


  2022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学者的意见,赴有关地方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023年6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立法目的和行政复议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是在行政复议机关履职的原则中完整体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要求。


  三是发挥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关于调解的内容移至总则中规定,明确调解向前延伸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前,将“审理”修改为“办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


  二、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明确行政协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明确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二是将行政复议不受理事项中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修改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三是删去行政复议不受理事项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决定体系,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调查取证、约谈和移送违法线索等环节中的职责。


  二是规定行政复议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三是对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将“可以按照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处理”修改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是增加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后查清事实和证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五是将行政复议期间有关“十日”的规定明确为工作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四、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定位、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的情形以及咨询意见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等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三是增加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四是增加规定,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五、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建议,增加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开要求,以公开促公正,加强监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六条)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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