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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处理焚烧秸秆警情相关处罚规定

法度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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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区别焚烧秸秆警情的不同情形适用法条


 (1)对于仅图省事焚烧个人田间路边的农作物秸秆,既没有烧毁田间树木、临近农作物等,也没有引起火灾的简单行为。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又不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且产生烟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等特殊场所部位焚烧秸秆,但没有造成火灾后果或财产损失的。如在具有爆炸危险的液化气罐装站、加油站等场所或在具有火灾危险的麦田等场所(消防部门认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露天焚烧秸秆属使用明火的范围),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予以处罚,警告或500元以下的罚款由消防救援机构决定,行政拘留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3)对于焚烧自己田间路边的农作物秸秆,火势失控引起火灾,造成他人一定财产损失的。如引起邻地庄稼损毁、树木烧死等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予以处罚,警告或500元以下的罚款由消防大队决定,行政拘留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故意焚烧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这类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明知焚烧秸秆会造成周围财物被损毁的结果,但主观上仍然持希望或放任的心态,如在紧连未收割的稻麦田边焚烧秸秆,明知会引燃临近稻麦而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等。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故意焚烧秸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于在秸秆禁烧工作中,遇有当事人不听劝阻、阻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前提是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须依法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02

接到焚烧秸秆警情后的处警要求


(1)接报警后,各派出所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携带灭火、取证、救援等必要的装备,出警同时联系所属乡镇、街道干部到场。对不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以所属乡镇、街道处理为主,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处警民警要树立证据意识,尽量在第一时间搜集固定相关证据。

1

携带执法记录仪固定现场情况;

2

固定目击证人,时间紧迫来不及取证的,应做好证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登记工作;

3

固定秸秆焚烧导致危害后果的相关证据。


03

对焚烧秸秆警情成案后的取证要求


焚烧秸秆警情成案的,案件办理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收集火灾危险的证据。询问违法行为人和证人,要问明焚烧秸秆所在的场所环境,相邻地段是否具有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等,当时的风向、天气,是否具有引发火灾的危险,是否采取扑救措施。   


(2)收集主观方面的证据。要问明违法行为人是否明知政府禁止焚烧秸秆的规定,是否明知焚烧秸秆会造成周围财物被损毁的结果,是否明知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焚烧秸秆,以及认知后的主观心态。对主观方面的证据,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焚烧时是否在场管理看护,有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引发火灾后有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扑救等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3)收集相关物证。要及时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做好“三项”记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验记录要详细描述焚烧现场的情况,地点、人员、焚烧范围等,并由勘验人、焚烧人、见证人签名;要及时查明点火工具,并及时扣押,进行证据保全;消防救援机构参与救火的,要有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证明及相关鉴定材料。


04

处理焚烧秸秆警情的注意事项


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既要考量焚烧秸秆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又要考量焚烧秸秆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在强调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注意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严重违法与一般违法。


附:相关法律法规(摘录对应条款的部分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道外法制微课  编辑:法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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