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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律师的视角看对“八名新冠肺炎疫情造谣者”的处罚

朱政 京师律师 2021-09-27


本期导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现以后,围绕这一问题的谣言,一度甚嚣尘上。什么是谣言?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来打击谣言?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现实课题。2020年2月7日凌晨,我们听到了一个不幸的消息,“八名新冠肺炎疫情造谣者”之一的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治无效去世,享年34岁。在悼念李文亮医生时,作为一名律师、一名法律人,笔者试图以律师的视角来看看对“八名新冠肺炎疫情造谣者”的处罚。






什么是谣言?

2020年1月28日,来源于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作者为唐兴华的一篇为《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以下简称《唐文》)作了这样的定义,“谣言是生活用语,法律上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我作了个简单的法律搜索,发现了大量关于禁止与处罚“谣言”的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就规定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再比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还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而“虚假信息”则更多的是指主观上带有某种目的性、并利用“虚假信息”的传播来损害国家、企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据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所以,多部法律予以禁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第四款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款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



据此我得出一个结论,“谣言”也是法律用语,只是未见到法律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查在线汉语字典,基本解释为:“1.指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2.没有公认的传说。3.民间流传的评议时政的歌谣,谚语”。就本文而言,“谣言”应是指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来打击谣言?

关于这个问题中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在上文中已经阐明,不再赘述。现在谈谈我个人对如何区分谣言与正确适用法律的理解,在此先声明,除了对“谣言”与“虚假信息”含义的理解不同外,我完全赞同《唐文》中对此问题的认定方法与适用法律的原则,所以,下面文章中我会大段引用《唐文》。


首先是如何区分是否是谣言?进一步讲就是当事人是否在造谣?对此,《唐文》称“不同个体基于认知水平的差异,对同一事物,完全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虚假信息,我们应该理解法律对个体的适度宽容态度”。


我们先用网络图片来回顾一下“八名新冠肺炎疫情造谣者”的案件情况(特别说明:相关图片均来自于网络)







据此,我个人认为:第一,李文亮医生等人是在医生与同事的小群中发出的提醒性信息,从传播的范围与目的来讲,并不是“造谣”。第二,他们的信息是否是“谣言”也应当由专业人士来作出权威性的认定,对于公共卫生事件及疫情这样的专业性问题,公安机关在没有获得专业鉴定或者权威专家认定之前,就判断其为“谣言”是不严谨的。第三,通报上反映出的是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这个“相关规定”的表述也不合适,反而显出法律依据不明。第四,公安机关通报上说的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进行了教育、批评”,而李文亮医生出示的却是《训诫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根本就没有规定“训诫”的行政处罚。



对此,《唐文》的理解是“比如,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中,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我们的确可以认定,鉴于新型肺炎不是SARS,说武汉出现了SARS,属于编造不实信息,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符合法律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其训诫或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都有其正当性。但是,事实证明,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所以,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


其次,如何依法准确地打击谣言?目前,在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问题上信息很乱,一方面我们要大力倡导公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要正确、冷静地对待疫情。另一方面,对于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谣言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也要严厉打击,不能因噎废食,只有这样才是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说到底,打击谣言的武器是法律,打击谣言的手段是依法,对此,笔者推荐适用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毕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每个法律人应当遵守的准则!


本文作者



朱政


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六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被聘为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等院校法学专业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客座教授。

朱律师长期从事民事、经济、刑事等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工作勤勉努力、认真负责,系既擅长法律又熟悉经济的复合性人才。朱律师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较深的法律造诣和优秀的执业业绩,被安徽省司法厅授予“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示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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