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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观察 | 为存款保险条例点赞

许胜锋 张生 中伦视界 2022-03-20

许胜锋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领域为破产重整与清算、收购兼并。吉林大学法理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深圳市企业破产法学会副会长。许胜锋律师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破产清算和上市公司重整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相传南美洲森林中长有一种野果,鲜红欲滴,魅力诱人,但据说有毒,人敬而远之,仅将其作为观赏物,并为其起名“狼桃”,数代以来未有敢尝者。至17世纪,法国一位画家实在难抵其诱惑,以法国人特有的浪漫性格偷尝一枚,然后和衣而卧,作慷慨赴死状。当然,悲剧并没有发生,却诞生了一个奇迹,从此这种“狼桃”为世人所知,满足了亿万人的口腹之欲。这种“狼桃”,今天谓之西红柿,或番茄。


刚刚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其命运应该不会如“狼桃”般坎坷,但仍然对人们“银行不会破产”的根深蒂固的观念造成了强烈冲击,尤其是关于存款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的规定,引发了强烈的关注。而不大为人注意的另一方面是,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银行代销保险、基金、信托等产品,以及投资者在银行证券托管账户中的钱,都不在存款保险基金的赔付范围内。以往以政府为靠山高枕无忧的时代似乎过去了,走出温室蓦然发现要独自面对时而阳光明媚时而暴风骤雨的环境,心中除了惶恐还是惶恐。


环境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区别只在于应对的方式。很多人认为银行破产是离自己很遥远的事情,那是因为人们忘记了十多年前的海南发展银行(下称海发行)关闭案。因内外原因,1998年初,海发行遭遇挤兑风潮。为了应对挤兑,海发行采取了每人每日最高限额取款、每日发放有限取款预约号的对策,但这一对策反而引发了更为猛烈的挤兑潮。央行为此向海发行输血近40亿元,但仍杯水车薪。在此情况下,1998年6月21日,央行宣布关闭海发行,成立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对于海发行的存款,居民储蓄一律由工行兑付,法人债权则是将海发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后按折扣率兑付。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案则提供了另一个反思的路径。2004年左右,证监会对高风险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陆续关停了30余家证券公司。在此过程中,证监会出台政策,对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收购,其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收购,个人债权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的九折收购。收购资金先行由中央垫付,再由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此后建立的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垫付款最终形成的损失,由国务院决定处理。经过风险处置后,对于资不抵债的证券公司实施破产清算,机构债权只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海发行关闭案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案,均发生在相关保障制度缺失的时代背景下。由于缺少市场化的手段,再加上计划经济所培养的人们对政府的依赖性,为维护局部稳定,政府最终均是通过行政手段大包大揽了下来,将企业经营失败后的善后责任扛到了自己肩上。此种应对方式虽在当时情况下属不得已而为之,但并未减少其所受到的诟病,从小处言,是以全体纳税人的钱服务于部分群体,从大处言,则有违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以笔者之见,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亮点,尚不在于最高偿付限额的规定,而在于存款保险基金的建立。天下没有包赚不赔的买卖,银行作为逐利主体,与其他的市场主体没有本质差别,当银行出现问题时,亦应当如其他的市场主体一样,通过市场的而非行政的手段予以解决。存款保险制度,正是确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和运行的市场化,政府不再以全体社会的财政收入化解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而是通过费率、保费等手段对经营风险进行宏观调控。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实际上是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政府的回归政府,市场的还给市场。对于这样一部虽会产生阵痛但符合市场规律的法规,我们应当为其点赞。



张生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专业领域是公司破产重整和清算,承办了多宗重整和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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