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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观点 |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判定的新发展

2015-09-06 霍伟 中伦视界



民间借贷因手续简便、门槛较低、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规模不断扩大,相关纠纷也呈现巨量增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86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判定是确定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此,《规定》在正反两方面都有所突破,简要介绍如下:


正向规则
生效要件明确、有效范围扩大


其一,自然人间的借贷合同为法定的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方生效。为此,《规定》第九条明确了五种“提供借款”的方式,用以检视借贷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除自然人间的借贷合同外,其余民间借贷合同推定为诺成性合同,不过当事人可以对此类合同的生效要件进行任意约定。


其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如涉嫌犯罪,或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规定》第十四条确定合同效力。此规则在非法集资类型案件中具有重大意义:借款人即使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并不因非法集资的事实而被直接否定;对于担保合同,也应基于主合同的效力判定结果判定其效力,并结合过错等因素进行归责。


其三,《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以及企业为生产经营向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但是,拆借与筹集资金仅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


反向规则
无效情形具体


无效情形主要有:一是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来源为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以及单位集资的二次转贷行为;二是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于违法犯罪目的;三是违背公序良俗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四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部分的利息约定;以及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规定》立足民间借贷的实际,与时俱进,确立了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有效的标准,为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理清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提供了立足之基,具有核心意义;同时,《规定》相关内容对于现有法律制度框架的突破性设置,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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