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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和保险理赔:兼谈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分析

李杰利 沈旭 张雪 中伦视界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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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国多个行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保险行业亦不例外。人身险的相关赔付情况也引发关注,银保监会等相关主管部门相继发布一系列政策文件。本文以银保监会近期发布的政策文件为视角,就“新冠”疫情对保险的赔付及相关业务的影响作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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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保险赔付及相关业务影响


(一)人身险赔付


1.人身险相关险种对“新冠”肺炎的赔付范围分析


近期银保监会等相关主管部门相继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等。在此之前,常见的人身险种对“新冠”肺炎的赔付条件与范围较为有限,概述如下:

保险险种

赔付条件

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获赔付

意外险

“意外”须满足四个要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新冠”肺炎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一般情况下无法获得赔付。

寿险

身故或全残即可赔付,身故包括疾病、意外、自然身故。

如因“新冠”肺炎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可获得赔付。

重疾险

仅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进行赔付,并且需达到相应的赔付条件。

“新冠”肺炎属于新发现的病毒,暂未列入重疾险病种,因此无法获得赔付;但如因“新冠”肺炎引发的并发症属于重疾险的保障范围(比如患者出现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性休克、深度昏迷等严重情形),可获得赔付。

医疗险

未将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列入责任免除条款,等待期后且住院治疗,就保障范围内、超过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只有在未将乙类传染病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且已过等待期的情况下,方符合赔付条件。

另根据财政部、医保局于2020年1月22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对于“新冠”肺炎感染患者以及疑似患者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据此,我们理解,保险公司对于已购买医疗险的“新冠”肺炎感染患者及疑似患者无另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我们理解,10号文和29号文等系列政策文件颁布前,依据现有法规及行业惯例,人身险相关险种对于“新冠”肺炎的赔付范围较为有限,即通常仅当患者因感染“新冠”肺炎引发的并发症属于重疾险的保障范围,或因“新冠”肺炎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方承担理赔责任。而且,保险合同中通常设有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条款。


2.银保监会近期颁布的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摘要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的防控工作,银保监会近期颁布并实施包括10号文、29号文在内的如下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

具体内容

扩展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10号文的规定,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根据29号文的规定,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2020年2月3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人身保险服务通知》”),明确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2020年2月3日,银保监会财险部发布《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产保险服务通知》”),明确可在重疾险等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为保险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医护人员提供保险保障。

先行赔付

根据《财产保险服务通知》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做到应赔尽赔;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客户,确诊后可先行赔付,可采取预付保险金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

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

根据《人身保险服务通知》的规定,保险企业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支持各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


3.险企相关理赔的实际情况


(1)“新冠”肺炎理赔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2月3日,中国人寿、太平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泰康保险、阳光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均存在“新冠”肺炎理赔案例,具体情况如下[1]

序号

保险公司名称

理赔对象

理赔金额

理赔进度

1

中国人寿

8位“新冠”肺炎患者客户以及一线抗疫人员

已完成赔付

2

太平人寿

1位“新冠”肺炎患者客户

2万元

已完成赔付

3

中国平安

10位“新冠”肺炎患者客户

73万元

已完成赔付

4

中国太保

1位“新冠”肺炎患者客户

5,000元

已垫付住院费用

5

新华保险

1位“新冠”肺炎患者客户

1万元

已完成赔付

6

泰康保险

1位“新冠”肺炎患者客户、1位抗疫人员

31万元

已完成赔付

7

大家保险

1位“新冠”肺炎患者客户

已完成赔付

8

阳光保险

1位抗疫人员

50万元

已完成赔付

9

信泰保险

1位“新冠”肺炎患者客户

已完成赔付

10

交银康联保险

1位“新冠”肺炎患者客户

10万元

已完成赔付

11

横琴人寿

1位“新冠”肺炎患者客户

已完成赔付


(2)扩展保险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对现有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进行了适当扩展,具体如下[2]

扩展保险责任

具体实施情况

意外险不加费扩展

富德生命、北京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弘康人寿、招商信诺、新华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将“新冠”肺炎纳入意外身故/伤残的赔付范围之内。

重疾险不加费扩展

富德生命人寿、阳光人寿、弘康人寿、天安人寿、招商仁和人寿、恒大人寿、北京人寿、汇丰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对于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患者给予一定的保额。

医疗保险责任扩展

中英人寿、太平人寿提供ECMO人工肺费用保障;众慧相互、京东安联对于“新冠”肺炎确诊及身故、伤残纳入赔付范围之内。


(3)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


据不完全统计,部分保险公司已在保险条款中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具体如下[3]

政策措施

保险公司实施名单

取消定点医院限制

泰康人寿、平安人寿、友邦保险、阳光人寿、人保寿险、人保健康、珠江人寿、中信保诚、招商信诺等多家保险公司

取消药品使用限制

平安人寿、阳光人寿、君康人寿、华夏人寿、恒大人寿、渤海人寿、京东安联、众安保险、北京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

取消免赔额

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友邦保险、中宏人寿、国泰财险、中英人寿、平安健康、华农财险、国富人寿、恒大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

取消等待期

泰康人寿、大家人寿、安邦财险、招商信诺、恒大人寿、弘康人寿、京东安联、众安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


(二)财产险新增业务下降


1.车险、意外险、货运险等财险业务受到一定影响


疫情发生之后,交通运输、旅游、餐饮、电影等行业均受到冲击,与该等行业密切相关的车险、意外险、货运险等亦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具体而言:(1)关于车险业务。车险系财险中占比较大的业务险种,受疫情影响,当前居民出行减少,短期内车险新增业务量将下降,同时,车险理赔支出亦可能降低;(2)关于意外险、货运险业务。据统计,该类险种在全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较低,意外险占比仅4%,中国人保货运险占比仅0.9%,因此,预计不会对保险行业整体保费收入造成明显影响[4]


2.银保监会关于财险业务的政策要求


《财产保险服务通知》对于财险公司于疫情期间的展业要求具体如下:

服务内容

具体要求

理赔

(1)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理赔服务及时到位;

(2)简化理赔流程,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3)创新理赔方式,确保理赔服务畅通。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APP等现代科技手段,增加线上理赔,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

保险责任

扩展责任范围:认真研究分析已有的保险产品,对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险保障的,要及时推出,有效提供保险供给。

保险产品

合理开发产品:

(1)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

(2)不得销售吸引眼球的噱头类保险产品;

(3)不得销售没有精算定价基础的单病种产品。


(三)小结


综上,我们理解,本次疫情对保险业务的影响如下:


1.人身险赔付及业务发展


依据现有法规及行业惯例,人身险对“新冠”肺炎赔付范围有限,虽近期银保监会颁布10号文和29号文等系列政策措施,各险企均不同程度放宽保险理赔条件,但从实际已发生理赔案例来看,险企对此的赔付支出并不高,因此,“新冠”疫情给险企带来的赔付压力有限。从长期来看,经过本次疫情,居民的保险意识尤其是人身保险意识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将有利于人身险业务进一步发展。


2.财产险业务受影响


短期来看,本次疫情将导致车险、意外险、货运险等财险业务量下降,但我们理解,此种冲击只是暂时的,并不能改变财产险业务长期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险资资金运用的政策调整


(一)关于保险产品注册


2020年2月3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关于有序开展产品注册工作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募集资金用于重点疫情流行地区、抗击疫情蔓延及支持疫情流行地区建设等领域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开辟注册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优先受理和注册,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同时,鼓励相关机构线上提交注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注册程序,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二)关于险资投资


近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就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金融市场稳定答记者问中提及,在资本市场方面,银保监会将继续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对接上市公司合理融资需求,对生产经营基本面良好,具备发展空间的上市公司,鼓励采用综合授信方式给予支持。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较高、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较好的保险公司,允许其在现有30%上限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基于上述政策,我们理解:未来一段时间内,以抗击重大疫情为直接或间接目的的保险资金运用项目将得到较大关注和发展;长期来看,以防范、抑制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突发疾病为目的设立的保险资金运用项目将稳步增长。


对保险中介业务的影响


2020年2月3日,银保监会中介部发布《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队伍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重视从业人员自身防控,做好防疫安排,严厉制止从业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严禁举行晨会、夕会、演说会、宣讲会、培训、推介会等聚集性活动;疫情期间内,不得设定硬性面拜任务和业绩指标,不得以未达到业务考核标准解除代理合同或扣减相关既有固定报酬。


据此,我们理解:疫情期间,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将主要由“线下”转变为“线上”,各险企应严格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线上保险业务。长期来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完善,伴以人们消费习惯(包括保险消费)的调整,线上保险业务将在保险中介业务中占据更重要地位。


结语


作为现代经济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的本质作用在于保障。无论是2003年“非典”,还是本次“新冠”肺炎,为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全力配合抗击疫情,银保监会等相关主管部门均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我们相信,该等政策的颁布和实施,必将为我国保险行业自身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尤其是专门的保险疫情立法出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注] 

[1] 中国银行保险报《多家保险公司完成新冠肺炎赔付!94家金融机构捐款超16亿元(附最新名单)》。

[2] 彰子于,“保鲜老友记”公众号,《保险业抗击疫情产品不完全整理之大全-更新》。

[3] 同[2]。

[4] “慧保天下”微信公众号《疫情下的保险业:短期环境要素生变,开门红、现金流承压,渠道变革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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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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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李杰利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 收购兼并, 银行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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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旭  律师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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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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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 | 市场化债转股基金的“募投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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