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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还差哪些条件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21世纪经济报道 Author 21记者

统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统一生育津贴支付天数。


“在各项生育支持措施中,生育保险的分量相对较重。”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印发以来,各地为鼓励生育纷纷采取了延长产假、增设生育奖励假、增加生育津贴的措施,但标准有所不一。部分地方延长产假,但生育津贴支付天数却未延长,用人单位与群众对此多有疑惑。


2022年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在次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这一决定主要是出于坚持基本保障、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等三方面的考虑。


2022年8月18日,湖北省荆门市医保局在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透露,2022年,国家医保局将以生育保险制度为切点,实行全国统一,即统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统一生育津贴支付天数,并明确要求,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出台前,各地执行现行政策不变,严禁自行调整。


从受访人士的观点来看,实行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消弭地区间的待遇不公平,健全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进一步增强生育信心。

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2021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参加生育保险23752万人,与在职职工医保参保人数基本相当。


在2021年11月召开的全国政协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上,刘娟透露,生育津贴已占生育保障支出的78%。


但由于生育保险制度与用人单位紧密捆绑,由用人单位缴纳保费,个人不缴费,因此大部分农村地区群众,以及未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被排斥在制度之外。他们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但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宋健表示,生育是特定育龄人群、特定家庭的阶段性行为,以单位缴费作为前提具有较大制约性。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有望将前述人群吸纳进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利于增强制度对于生育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提升生育信心。


《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2022年7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宣布,将灵活就业人员新增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畅通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通道。


可以看出,参加职工医保仍是参与生育保险的前设条件。据了解,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与职工医保面临缴费费率较高、转移接续不便等困难,他们更多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是不参保。


是否能在缴费费率上对灵活就业人员加以倾斜,目前尚无定论。杭州市医保局表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与职工医保费一同缴纳,具体费率规定正在研究,明确后另行通知。但待遇发放标准已经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上年度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即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其新生儿出生时的上年度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30×生育女职工法定产假天数计发。


洪桂彬说,将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解绑”是扩大保险覆盖面的关键,可探索由多家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方式促进参保。

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地方执行情况来看,两部分的待遇水平不尽相同。


生育津贴的地区差异性较为显著。自《决定》发布以来,各地普遍延长产假60天以上,设立15天左右的配偶陪产假、5-30天不等的父母育儿假。但生育津贴能否涵盖法定产假以外的假期,各地做法不一。


2022年2月,《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其中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随后,南京、盐城等江苏省内城市相继宣布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将其增加至158天。


天津方面,产假虽已延长至158天,但生育津贴支付期仍为128天。2022年8月,有用人单位就此提出咨询,天津市医保局答复称,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制定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的指导意见。下一步,天津市将根据国家层面统一要求,调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对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将按规定执行。


针对“生育津贴报销天数与产假天数不一致”问题,2022年2月,江西省赣州市医保局在答网友提问时也回应称,在国家规定产假之外新增的假期为地方的奖励假,奖励假不是必须享受生育津贴的。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洪桂彬告诉记者,《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对于生育津贴支付期与产假时长之间存在的“时间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这段期间的待遇发放。


其他生育假期的用工成本亦多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新近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20省份出台类似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表示,不带薪的产假延长是没有意义的。国家层面应当率先保障98天法定产假内女职工的权益收入不受影响,并且让女职工在结束产假后能够顺利回归工作岗位。


至于是否应当从国家层面延长法定产假,并且设立产假之外的带薪生育奖励假期,宋健认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家庭需求酌情研究。当前关键是健全由保险、财政、企业、家庭共同参与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如果全由用人单位承担成本,势必加重企业负担,造成奖励假期“难落地”的现象。


在前述发布会上,刘娟表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坚持基本保障。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二是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生育奖励假。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


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来源 | 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 | 王梦媛 吴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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