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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法治建设中对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思考

2016-04-07 郑伟 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郑伟

  社会保险法对于推进我国的医保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医疗保险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医保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1 法律规定。

  社保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 现实问题。

  虽然社保法规定“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但是实际上,国家没有出台具体政策对这一累计缴费年限进行规定。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规定退休人员需累计缴费达到一定年限才可以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实践中,为了保证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各统筹地区都对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作了相关规定,一般为20至30年不等。2010年社保法颁布之后,“国家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成为一个众所关注的问题。国家相关规定迟迟没有出台,导致各地在政策执行上遇到不少困难。

  3 建议。

  当时立法讨论最低累计缴费年限问题时,有建议提出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明确规定“十五年”。但立法机关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影响缴费年限的因素很多,且变化快,如医疗费增长速度、待遇水平变化、人口老龄化程度和期望寿命等,很难准确测定缴费年限并保持不变。同时,每个时期缴费年限的调整要考虑当时的就业情况、政治经济发展情况等相关因素。因此,本法中不宜规定得太死。”客观地说,影响医保基金支出的因素比养老保险基金复杂得多,因此,在社保法中直接规定一个具体缴费年限确实比较困难,但应在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中予以明确,以利于各地政策执行。

  此外,对于当前热议的“研究实行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参保政策”,大家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从法律角度看,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按照现行法律,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一步说,即使以后政策研究的结果是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需要继续缴费,那么也应当先通过社保法修订的相关程序之后才能实施,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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