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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退一赔三!

服务商在明知即将停止服务的情况下,仍然诱导消费者继续购买服务,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案涉公司是否应向梁某“退一赔三”?

梁某系广州某公司的宽带用户。2020年8月,该公司在明知即将对外停止宽带服务的情况下,诱导梁某支付2240元续费76个月。梁某续费20多天后,家中网络中断。经多次要求恢复网络或者退费未果,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网络服务费并赔偿三倍损失。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公司诱导梁某续费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判令案涉公司向梁某退还网络服务费,并赔偿梁某三倍损失。

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本案依法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打击了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如何认定案涉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案涉公司明知即将对外停止宽带服务,诱导梁某长期续费,并在梁某续费后仅20多天即停止网络服务不再恢复,明显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退一赔三”系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构成欺诈的情形。本案处理过程中,严格区分充值未消费和骗取续费,分别适用“退一”和“退一赔三”,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准确界定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了惩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审核:黄慧辰

编校:李 雪 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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