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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蔡继明:分配制度改革四十年

宋笛 经济观察报 2023-10-28
在蔡继明看来,对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的一个误解是,这种制度安排会加大贫富差距。作者:宋笛封图:CFP






摆在面前的这部《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上下册)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蔡继明38年学术生涯一系列研究成果的总结。这本书由蔡继明领衔,40位教授、副教授、讲师、博士(生)花费6年时间共同编写,也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探索”的结项成果。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冯春安提炼了这本书的一个核心观点:该书在论证了劳动、资本、土地、管理、技术、知识和数据等各种生产要素均参与社会财富创造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理论,提出了初次分配领域判断剥削与否的标准:所谓剥削,就是在利用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

分配制度很关键。在改革开放初期,刚刚出现的私营企业是否涉及剥削是困扰创富人群的关键问题,一个被当时广泛认可的标准是“雇佣不超过8人就不算剥削”。究其原因,仍在于对分配制度的改革尚未推进。

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分配制度改革逐渐拉开序幕。

十三大提出的“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开启了分配制度改革;十六大进一步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十七大则将这一分配原则上升为分配制度;从十八大到十九届四中全会,则更加具体地强调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早在1988年,蔡继明和其博士生导师谷书堂教授就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在接受经济观察报专访时,蔡继明指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的确立,为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非公经济提供了合理分配的依据。

在蔡继明看来,对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的一个误解是,这种制度安排会加大贫富差距。但实际上,这种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阶段中起到了“做大蛋糕”的作用,要解决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不能靠初次分配吃“大锅饭”,而应该通过累进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再分配进行调节,使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所能容忍和接受的限度内。

“应该指出的是,在部分领域,我国现实贫富差距的扩大恰恰是违反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比如,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高达2.5倍,一直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平,这主要是在于广大农民没有完全平等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果。”蔡继明说。

经济观察报:改革开放后,我国关于分配制度表述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在十三大(1987年)提出了“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在此基础上,十六大(2002)进一步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一表述的变化意味着什么,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什么?

蔡继明:十三大在确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础上,提出“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这是对传统的单一按劳分配模式的重大突破。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仅仅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收入分配现象的一个总体描述,这种多元分配方式的本质规定是什么?各种分配方式依据的原则是什么?不同分配方式之间的共性和个性又是什么?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是否会导致剥削?这些问题都还有待于官方和学界根据改革开放的实践一一作出回答。

十六大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明确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十三大所确认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所作的一个理论概括,它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关系的本质规定,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本质上就是按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这一理论概括是对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的一个重大发展,对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的确立,为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非公经济提供了合理分配的依据。“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条款,随即写入了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

经济观察报:在书中,你用了很长的篇幅论述从“按劳分配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演变过程,你认为其中所遵循的逻辑一致性原则是什么?

蔡继明: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必然转变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但是,在各种分配方式中,不同的生产要素所有权只是其所有者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如果任由某一生产要素所有者仅仅根据其要素所有权参与分配,难免会发生无偿占有其他要素所做出贡献的情况。

正是为了避免发生要素的报酬与其贡献相偏离的所谓剥削行为,十六大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十七大(2007年)则将这一分配原则上升为分配制度,从十八大到十九届四中全会,则更加具体地强调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这其中所遵循的一个逻辑一致性的原则就是:要素所有权仅仅是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分配的份额是由各要素的贡献决定——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才能有效地遏制乃至消除报酬与贡献相偏离的剥削行为。

经济观察报: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是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吗?

蔡继明:首先可以肯定地说这是对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误解。从理论上说,由于人们的要素禀赋不同,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乃至同一行业和同一岗位对财富的贡献都会有很大的差异,在初次分配领域完全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必然会打破传统体制下的“大锅饭”,使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应该承认这种基于要素贡献差别形成的收入差距是合理的,公平的,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原则,有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这块蛋糕越做越大。

解决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不能靠初次分配吃“大锅饭”,而应该通过累进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再分配进行调节,使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所能容忍和接受的限度内。这就是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初次分配讲效率,再分配注重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在蛋糕不断做大和按贡献分配的前提下逐步缩小相对收入差距,推进共同富裕。

其次,应该指出的是,我国现实贫富差距的扩大,恰恰是违反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比如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高达2.5倍,一直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平,广大农民并没有完全平等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垄断行业与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城市户籍就业人员与非城市户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都在不同程度上偏离了贡献差距。特别是媒体不断曝光的巨额贪腐官员,更是从根本上违反了按贡献分配原则。

当然,在再分配领域,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调节力度不够,特权阶层享受着远高于普通公民的福利,而低收入阶层往往承受着负福利,这些导致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也不能忽视。

经济观察报:你提到了城乡收入差距。事实上,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收入差距远大于可支配收入差距。那么,应该如何进一步提升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书中,你多次提及“三农”问题。你认为“三农”问题的核心是什么,走出“三农”困境的根本出路又是什么?

蔡继明:在实行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体制下,居民财产收入自然构成可支配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城乡居民人均财产收入的差距高达10倍,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之所以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收入差距远远大于劳动(工资)收入差距。

土地,特别是宅基地是我国农民最重要的财产。目前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具有完整的用益物权属性,其突出表现就是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既不能担保抵押,也不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外部出租或转让,从而使得高达60亿-70亿平方米的小产权房不能进入市场,这一方面堵塞了农民唯一能够抵押融资的渠道,另一方面抑制了农民房产的资本化,使大约250亿平方米的房产不能变现并带来财产收入。

而城市居民却可以自由地处置其房产,不仅能够凭借房产获得抵押贷款,而且能够出租或出售获得财产收入和增值。这种对农民住房产权的限制,人为扩大了城乡居民财产收入的差别。因此,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完整的用益物权,拓宽农民获得财产收益的渠道,必将有助于缩小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构建起农村扶贫脱贫的长效机制,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三农”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人地矛盾: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远低于二、三产业。我国2014年以农业就业人数与农业增加值衡量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只及 2006年高收入国家的9.9%、欧元区国家的11.8%、日本的14.4%、美国的41%。这些发达国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已达到其工业劳动生产率的一半上下,而我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有第二产业劳动生产率的1/5。2020年我国第一产业增加值只占GDP的7.7%,但农业从业人员则占了全国从业人员的23.6%,二者之比为0.28,而1952年二者的比值为0.60,这表明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与第二、三产业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差距是逐年扩大的。

我国农业劳动生产力低的技术成因是户均土地经营规模过于狭小: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年的数据,全国农村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约2.1亿农户,农户户均经营规模只有7.46亩。法国农民户均土地630亩、美国2550亩、加拿大4500亩、巴西1050亩、韩国23.33亩、日本48亩。世界银行将户均耕地低于2公顷(30亩)的定义为小农。我国农村户均土地不足这一定义的四分之一,可谓超小农、小小农。

要培养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必须通过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使进城务工落户的农民退出的农地流转到少数专业化务农的家庭农场,逐步实现农地的规模化经营,才能为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创造条件。为此,要同步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消除阻碍土地要素和人员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赋予农民宅基地担保物权,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城乡之间自由转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经济观察报:从上世纪80年代,你就开始关注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中所发挥的作用。这是一个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新古典经济学乃至斯拉法经济学都关注的基础理论问题。你当年为何会持续关注这一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在这些年又发生了哪些变化?

蔡继明:我从本科生开始研究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与价值决定的关系,遇到的一个难题是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中农业的“虚假的社会价值”与等量劳动创造等量价值的矛盾,在攻读硕士学位时虽然在马克思等量劳动创造等量价值和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两个理论假定前提下论证了虚假的社会价值与级差地租的来源,但遇到的新问题是不同部门劳动生产力能否进行比较,如果能够比较,比较生产力的高低是否会影响部门间必要劳动投入的比例以及价值决定。由此引起我思考等价交换的真实含义以及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真正关系是什么,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在增加使用价值量的同时是否增加价值量,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后,在马克思看来的非等价交换从另一个角度是否可视为等价交换?思考的结果即在1985年硕士研究生毕业时发表的《比较利益说与劳动价值论》,这也是我从狭义价值论转向广义价值论研究的开始。

我之所以从1985年开始至今,长达38年潜心研究广义价值论,一方面是出于我的一个科学信念——理论经济学必须建立在一个逻辑一致的价值理论基础上;另一方面是因为非公经济(民营经济或私有制经济)自十三大(1987)以来已经在我国取得了合法地位,我和我的博士生导师谷书堂教授1988年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也从2002年开始依次被十六大至二十大认可,我作为一个理论经济学研究者,有责任也有自信要为各种生产要素(特别是非劳动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提供价值基础。

《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本书就是坚持逻辑一致性的原则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在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优秀传统、吸收现代经济学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从一般、特殊和个别的角度分别对政治经济学基本范畴作出新的界定,通过对传统劳动价值论、新古典价值论和斯拉法价值论的分析比较和综合,构建了广义价值论模型。在此基础上,对包括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内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了逻辑一致的理论解释,并构建了内生经济增长模型和体现公平与效率内在统一的国际贸易模型,初步构建了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基本框架。

经济观察报: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息息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贡献以及民营企业家的财富问题。你认为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正在并且将持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怎么理解民营经济是“内在要素”,又该如何看待一代代民营企业家积累的个人财富?

蔡继明:根据我们的研究,劳动、资本、土地、管理、技术、知识和数据等各种生产要素都对社会财富即价值的创造作出了贡献,而判断剥削与否的标准是报酬与贡献是否一致:如果一个人(及其所拥有的要素)的报酬低于其贡献,他就是被剥削了;如果其报酬高于其贡献,他就是剥削了别人;如果报酬与贡献一致,就是按贡献分配,其中既不存在剥削,也不存在被剥削。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非劳动收入不应再视为剥削,剥削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消灭剥削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我们可以举起左手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同时举起右手理直气壮地发展非公经济,而保护私有财产也不应再作为权宜之计,而应视为天经地义。本书的结论完全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从理论上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的精神,可以说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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