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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警方依法查处7起涉疫违法案件​

点击关注+星标→ 896汽车调频 2022-09-29

近期,渭南市广大市民勠力同心,识大体、顾大局,自觉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政策,为最大限度做到“四早”、有效管控疫情风险作出了巨大努力。但仍有个别人员心存侥幸,贪图一时之便,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干扰疫情防控大局。现通报7起典型案例。


8月12日以来,渭南全市公安机关共办理涉疫类案件7起。其中,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起2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1案1人,寻衅滋事2案2人,殴打他人2案2人。一、隐瞒个人行程,妨害传染病防治。

1、张某(男,34岁,系本土无症状感染者),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2022年8月12日,该张自省外中高风险地区返渭后,隐瞒行程,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未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造成社会面传播的严重后果,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井某(男,36岁),蒲城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2022年8月20日,井某从高风险地区返家后,刻意隐瞒行程,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未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存在引起疫情传播的严重风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瞒报、谎报、迟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3、龙某(男,49岁,系无症状感染者),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潼关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022年8月15日,龙某自省内中高风险地区来潼后,在明知其为确诊病例密接者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未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并在流调过程中隐瞒其接触史,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




警方提示:

请广大人民群众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防疫规定,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对不遵守防疫规定,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寻衅滋事,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4、张某某(男,31岁),2022年8月17日在小区做核酸检测期间拒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并辱骂工作人员,致核酸检测长时间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工作秩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5、陶某(男,37岁),2022年8月21日,陶某酒后辱骂、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潼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陶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6、王某(男,31岁),2022年8月18日,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核酸采集工作时,王某以影响休息为由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对正在该小区正在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合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7、姚某(男,34岁),2022年8月19日因家人拒绝做核酸检测,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又用“辣椒水”喷射防疫工作人员,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华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姚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民警在执法条链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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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口罩!!戴口罩!!!

疫情防控,事关人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人有责。当前正值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最关键时期,为了防控大局平稳有序,为了疫情尽快扑灭,为了咱们的城市早日恢复繁华。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对于拒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来源:渭南广播电视台政法融媒中心

编辑:胡依依
责编:赖婷
审核:张家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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