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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答复教育经费保障,中央高校生均拨款翻倍(附考博经验交流群)

考博之路 2021-09-15

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930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54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由总量保障到标准保障的教育投入稳定增长体制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各级各类教育基于质量标准的教育财政拨款标准,伴随着财政实力的增长,不断提高

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初步构建了以标准需求为导向、满足办学基本需要的各级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了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教育经费的使用,始终坚持向义务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倾斜,向农村、贫困、民族、边远地区倾斜,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向农村基层教师倾斜,立足教育公平和各级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鼓励引导和督促指导各地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学校生均拨款制度,不断提高拨款水平一是建立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先后四次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达到中西部小学600元、初中800元,东部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教学点按100人下达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从2014年起,进一步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按年生均4000元标准单独核定农村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预算结合不同地区的取暖期长短、财力状况等实际情况,实现北方地区学校取暖费分省核定。同时,先后三次提高中西部地区校舍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标准,中部由600元提高到800元,西部由700元提高到900元。二是不断完善中央高校生均拨款制度2008年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细化提高生均拨款标准,经过四次上调,2012年达到了1.5万元,比2008年翻了一番从2012年又对中央高校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安排生均拨款,并提高标准,硕士生从1万元提高到2.2万元,博士生从1.2万元提高到2.8万元,建立健全了包括生均综合定额拨款、绩效拨款、奖助经费在内的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体系。同时,要求各地参照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模式,建立健全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研究生教育拨款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三是逐步提高地方高校拨款水平为逐步解决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地方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推动各地制定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基本标准,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原则上2012年不低于1.2万元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从2010年起,对生均拨款水平达到要求并不下降的省份每年给予定额奖励;对尚未达到要求省份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所需经费按一定比例奖补。2012年全国31个省份地方普通高校生均拨款水平都基本达到了1.2万元四是推动建立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为切实解决高职院校总体投入水平偏低的问题,教育部会同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 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要求到2017年,各地高职院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不低于1.2万元中央建立奖补机制,根据各地生均拨款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等因素给予综合奖补。目前,所有省份均建立了高职生均拨款制度。五是研究建立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2015年11月9日,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整体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经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财教[2015]448号),明确要求到2016年底,各地应当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推动各地建立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目前,70%省份建立了中职生均拨款制度。

二、强化政府责任,落实“三个增长”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有关部门也将推动涉及重点支出挂钩事项的有关法律修订工作提上了议事议程。财政教育投入既和财政收支增幅挂钩,也和国内生产总值挂钩,也就是教育法关于“两个提高、三个增长”条款的主要内容。这既是实现4%目标巩固4%成果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各级教育部门都普遍担心,一旦取消挂钩或删除法定增长要求,教育投入将很难保障。所以,在去年教育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一般不挂钩、教育不一般”的原则,始终坚持“两个提高、三个增长”这一法律底线,反复与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及有关部门沟通,在新修订颁布的教育法里最终保留了法定增长条款。

三、加快制定民办教育分类标准,推动民办教育分类发展

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探索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要求,我们从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及法律法规完善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教育部多次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提出将民办学校划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并分别实行市场自主定价和政府按市场化方向定价的政策建议。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奠定了一项重要政策基础。

四、完善投入监督机制,提高教育投入绩效和使用效率

一是加强财务制度建设。颁布新的中小学校、高校财务和会计制度,奠定了财务管理基础。印发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出台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填补了政策空白。完善通报、约谈、与预算安排挂钩等预算执行长效机制。二是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全面开展直属高校财务管理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及时防范风险。建立直属高校财务管理状况评价制度,推动学校在比较借鉴中改进管理。推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建立内控制度。制定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坚持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强化审计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实现直属高校、直属单位、驻外教育机构审计全覆盖。按期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推进直属高校年度预决算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印发《全国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干部培训实施方案(2014-2017年)》,开展全员轮训。为16所直属高校和1所直属单位公开选拔了总会计师,提升财务管理专业化水平。四是加强关键领域治理。开展直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全面检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的要求,不断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强经费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花好用好每一分钱,以严格、规范、高效使用教育经费来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教育的大力支持。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教育部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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