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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状告安徽省总工会,法院裁定下来了!

宾曰语云 宾曰语云 2022-10-04



宾语|文

宾曰语云(ID:Lzkj328)|出品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要守护好这道防线,掌握着当事人命运的法官必须有良知、有定力、有底线。只有坚守法治,服从事实,敢于担当,做到审得清,判得明,说得透,让人服,经得起质疑,经得起上网,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疑因公务员考录不公,安徽省总工会被起诉》、《“第二名” 状告安徽省总工会, 法院让原告认真读阅废止法规在宾曰语云(ID:Lzkj328)连续发布后,引起强烈反响。多位网友对此发表看法,支持葛畅(化名)的诉讼,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及领导的重视,解决安徽省在最低服务年限公职人员录用规定中存在的双标问题。


终于,葛畅等来了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的行政裁定书。





让人疑惑不解的是,这是一份不按诉请进行的裁定。


2020年6月11日,被挤掉的安徽省总工会公务员遴选考试“第二名”葛畅(化名)已经依法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相关诉讼材料。


2020年6月19日,本案代理律师收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告知书》,如图:



在起诉人6月22日已经对诉讼请求进行补正修改的情况下,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仍然按照6月11日初次提交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然而,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却上演了一场行政诉讼“本末倒置”的闹剧。“第二名”状告安徽省总工会,法院让原告认真读阅废止法规文章已经详细介绍了蜀山法院向当事人是如何释明法律、法规和指导起诉的。


那么,我们来看看安徽省总工会被诉一案中,“人民”是如何向“法院”释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当事人告诉法院2010年的《暂行办法》已经废止。



当事人告诉法院,将安徽省总工会列为被告符合行诉法规定。



当事人针对所诉具体行政行为补充证据的释明情况。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释明法律的时候,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没有完整引用,有故意不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嫌疑。



这是无心之失,还是有意为之?


6月22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向合肥市蜀山区补正了新的《行政起诉状》、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事项说明。


下图是6月22日补正修改过的诉讼请求详细内容。



让人疑惑不解的“不予立案”和“驳回”。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从2019年7月至今年7月,蜀山法院余松明法官主办的行政一审诉讼案件49件,其中裁定不予立案和撤回的28件,驳回诉讼请求的17件,撤销行为3件,确认违法1件。


有合肥的律师朋友告诉宾曰语云,在合肥行诉圈子里,有人私底下称余法官为“余驳回”,说其所办理的行政案件,10件当中有6件裁定不予立案,剩下3件裁定准予撤诉,能有1件进入实质审理就不错了。


这说法看来并非空穴来风。


让人疑惑不解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混用。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0104行初104号】的落款依然是外甥打灯笼——照旧(舅):



之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告知书》的落款已经出现过这样的低级错误:



规范的法律文书落款是这样的:



图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落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律文书内容具有法定性,语言必须要保证精确性。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要求落款日期使用汉字数字,禁止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混用。“〇”是一个汉字,而“0”却是阿拉伯数字。落款数字事小,印上国徽则事大。


蜀山区人民法院在出具的《告知书》落款明显不符合法律文书的落款规范。


让人疑惑不解的偷换概念。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0104行初104号所认定原告所诉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任免行为”的事实有误,有偷换“概念”之嫌。


截止起诉日,原告不是安徽省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本案第三人胡*钊也不是安徽省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另外,安徽省总工会与原告及第三人胡*钊现工作单位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对两人均没有人事任免权限。故原告所诉“被告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任免决定行为”。


举个例子:某省外事办征用一处民房,用做某外国驻华领事馆驻地,那么“征用民房”行为是否可以当做国家“外交行为”,“征用民房”行为是否不可诉?显然不是。不能将“外交行为”的结果来偷换其过程中“房屋征用”的一般行政行为。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0104行初104号》根据《公务员遴选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中关于公开遴选最终结果的概念,将其偷换成“即公务员公开遴选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这样表述,是不准确,也是不恰当的。原告所诉行为并不是遴选的最终录用结果的任免行为(即具有省公务员管理权限部门所作出的转任决定行为)。


那么《裁定书》为啥不按照补正以后的诉讼请求裁定呢?显然是在偷换概念。偷换概念意欲何为?是真糊涂,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看三大影帝演绎什么叫“揣着明白装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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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蜀山区法院《裁定书》的逻辑,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是“外事办”作出的行为就是“国家外交”行为,只要涉及“外国人”的行为,都是“国家外交”行为,统统不可诉?


答案显然是荒诞的!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守护好这道防线,掌握着当事人命运的法官必须有良知、有定力、有底线。只有坚守法治,服从事实,敢于担当,做到审得清,判得明,说得透,让人服,经得起质疑,经得起上网,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宾语)(宾曰语云微信公众号:lzkj328)



来源:宾曰语云(ID: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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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宾曰语云  ID号: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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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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