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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妹子,这件与每个女人都相关的大事,省妇联要向大家征求意见…

2016-04-22 湘妹子


什么事情这么严肃?亲,这事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


3月1日起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何种行为算家暴?




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



遭遇家暴向谁求助?


新法落地,人们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受害人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以及遭遇家暴时又该向谁求助。


针对这些问题,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也许你没有家暴的遭遇



家暴对家庭、

对孩子的杀伤力有多大?

据调查,我国有四分之一的女性在婚姻生活曾遭受过家暴。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而这当中25%缘于家庭暴力。


在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过去的一个多月,湘妹子的娘家、湖南省妇联系统妇女维权宣传丰富多彩,反家暴成关注热点!!!



今年以来,全省妇联系统以“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维权服务进社区、进家庭、到身边”为主题,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为契机,自上而下开展了系列普法宣传和妇女维权服务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



今年1月,省妇联权益部下发《关于开展“三八”妇女维权月活动的预通知》,要求各市州妇联结合各地实际,联合公、检、法、司等部门,以《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制定“三八”维权月系列活动方案,着力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2月29日,为庆祝《反家庭暴力法》即将正式施行,省妇联联合省律协、长沙市妇联、开福区妇联、鑫晨婚姻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在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街道四季花城社区正式启动全省《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省妇联主席杜亚玲等省市区领导,长沙市麓山枫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11家社工机构代表、联合创业等5家省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及警察、法官、律师志愿者、社工、社区群众数百人参加了活动。

全省14个市州妇联联合当地政法委、法院、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制定维权月活动方案和计划,将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结合,加强妇女维权宣传,组织家庭律师进社区、法律知识进家庭、调解典型案例到身边等活动。据统计,今年湖南妇联系统在“维权月”活动中,共举办了288场大型反家暴法宣传活动,158档电台电视节目,12场新闻发布会, 312场普法专题讲座、发放纸质普法宣传品资料132.83万份。


在今年普法宣传中,“反家暴”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



2016年一季度湖南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吸引了国内外媒体的眼球,在美国《侨报》、澳门《华侨报》、中国新闻网先后刊登;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一线》栏目连续两日播报湖南省反家庭暴力法专题《住手,以法律的名义》(上、下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两会特别节目《小撒探会》第一期播出多机构联动反家暴节目《恐惧不再来》、CCTV—13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播报了关于反家暴全国“第一案”《亲密关系暴力》,重点介绍了湖南反家暴多机构合作机制、家暴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庇护所等工作。


娘家人做了这么多,大家都了解了《反家庭暴力法》是个啥了!但咱大湖南要怎么实施这些法令,还有以下,需要大家一起来参与意见哦!



湖南省妇联关于《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  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范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妇联组织起草了《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于潇湘女性网、凤网,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5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一、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省委二办304室(邮编410011)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nflqyb@163.com


三、传真方式: 0731-82218575


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告诫,是指公安机关以劝告、警诫、教育等方式,对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作出的行政指导。


第四条  告诫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第六条  家庭暴力行为符合第五条规定告诫情形的,应当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办案民警只需收集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或者相关视听资料,能够证明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即可制作《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请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参加。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受理及处置情况纳入公安工作考评范围。


第七条  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抄送加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一份附卷。


第八条  家庭暴力告诫书向加害人当场宣告后,经加害人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名、捺印,即视为当场送达。


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二人以上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加害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公安机关和妇联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跟踪回访制度。办案民警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和村(社区)妇联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共同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将相关材料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对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各级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地妇联组织要主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刘崇宁 曾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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