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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王永明取保问题在拷问司法者的良知!

休容 公开审判 2020-08-31

审前羁押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性措施,应当作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谨慎适用,这是“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确定其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应有之义,早已成为世界法治国家的共识。对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尽管与世界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尚有一定差距,但在大方向上明显体现出“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基本理念。

遗憾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率一直居高不下。可以说,审前羁押依旧是常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仍属例外。羁押措施被滥用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诸如河北女商人周广华案等因羁押措施滥用而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例时有发生。

毫无疑问,审前羁押比例过高、羁押措施被滥用的症结,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制度设计层面的羁押标准不够明确、针对羁押问题尚无建立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针对羁押乱用滥用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未能真正确立等理念制度性的缺陷难脱干系。

然而,并不是所有羁押措施滥用案件,可以直接归咎于司法理念抑或法律制度层面,任由“司法理念、法律制度”背锅。不容我们忽视的是,个别案件的羁押问题,其直接的问题根源在于司法者的良知。内蒙包头王永明案即是典型一例。

王永明患有三级高血压、糖尿病合并多并发症,之前做过肾移植手术,几个月前刚做了左腿高位截肢,现在还有心衰三级,生命垂危。2019年4月,王永明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刑拘,后因身患严重疾病,不具备羁押条件而取保候审。取保期间,虽经全力治疗,但其身体未能得到丝毫好转。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在王永明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也未发生任何违反取保规则的情形下,却一反常态决定逮捕王永明。逮捕后,看守所因基于王永明的身体情况而无法收押,只好配合办理收押手续,任凭侦查人员违法将其看管在根本无法满足医疗条件的医院里,以逮捕之名行非法拘禁之实,令人揪心!

面对如此惨绝人寰的非法关押,王永明家属和辩护律师一再请求包头稀土高新区法院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以确保其重病得到基本的医疗,其生命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理由相当充分。毋庸讳言,即便是有罪推定,面对这种“生命危在旦夕”的紧迫情形,司法者也应当保障王永明基本的人权,为其变更强制措施,确保其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面对这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相当明确,就应当为其取保候审,留给法律一点基本的颜面。

然而,事与愿违,王永明至今被关押,随时面临生命危险。


2020年4月26日,王永明女儿好不容易见到包头稀土高新区法院郝副院长,同时也是本案审判长,紧急向他反映“若不尽快取保,王永明随时面临生命危险”。郝副院长说“如果你爸真有问题(死了),是哪个单位的责任哪个单位负责”。人命关天,郝副院长居然如此轻描淡写,令人倍感心寒。他似乎忘记了“责任”首要之义是设法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其次才是不慎发生后的追究惩罚问题。如此令人诧异的一句话,道尽一位资深司法者对生命的冷漠,其良知的麻木体现得淋漓尽致。

2020年5月10日,针对王永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电话答复不同意给法院出具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还说,如果法院根据王永明身体情况办理取保,该检察院也认可,不会反对。面对危在旦夕的生命,该院态度竟然是“不支持也不反对”,弦外之意无非是“王永明死了就死了,无所谓。反正现在办案的是法院,管我啥事?”,难道我国法律的弹性可以大到生与死的距离?对生死问题此般“放之任之、顺其自然”的姿态,看不到丝毫对生命的敬畏、难能受到点滴的人性温暖。

据悉,近日法院已就王永明的身体状态委托包头蒙中医院进行鉴定,拟通过近二十日的鉴定程序得出结论,来决定是否为王永明取保候审。你没看错,一个下肢截肢肾移植的人、一个生活根本无法自理的人、一个看守所拒绝收押的人、一个医院束手无策的人,其身体是否适合羁押,居然还需要由医院来鉴定,这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恕我直言,表面看是似乎在往取保方向努力,实际上还是对生命的冷漠,良知的泯灭。试图将“取保的锅”甩给医院时,司法者似乎忘记了这是一个若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便难以确定下一刻还在不在的重症患者;似乎没有意识到近二十天的鉴定时间拖延,对于这样一位重症患者极有可能就是难以承受的生死之重。

有人说,“最高的法律,不是宪法,而是人的良知”。的确,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正义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正义的司法必须是充满人性的。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断案的终极方法。现有的法律制度,足以解决王永明案的取保问题。王永明本应取保而未取保,已然导致对良善司法的亵渎,由此可能引发的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只能拷问司法者的良知和人性。我们不同意将这个锅甩给司法理念、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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