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这个浙江人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反贪第一案主审

浙江天平 2021-09-27
来源|法制日报


初秋的瑞金,艳阳高照,天高云淡。矗立在叶坪的红军烈士纪念塔庄严肃穆。纪念塔基座上,依稀可以看见工程建设总指挥“梁柏台”三个字。


梁柏台


梁柏台,浙江新昌人,中华苏维埃人民政权第一部红色宪法起草人,担任过临时检察长、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中国劳动改造教育感化制度创始人,被誉为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今天,让我们再次重温梁柏台为建设我国司法体系殚精竭虑、勇于创新的光辉岁月。



起草第一部红色宪法


瑞金叶坪中共苏区中央局旧址中有15栋大大小小的简陋房子,当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名列其中。


1931年5月,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迫切需要自己的法律人才,肩负这一重任,梁柏台毅然从苏联回国,参与苏区立法工作,起草第一部红色宪法,建立红色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梁柏台长期在苏联远东地区从事华工工作,学习和研究过苏联法律,担任过苏联伯力省法院审判员,有司法实践经验。1931年7月到达苏区后,梁柏台参加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在“一苏大会”上被推选为大会主席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


中央苏区司法机关旧址梁柏台办公室


“这是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其他委员都是党政领导人和各苏区干部,而梁柏台作为红色法律专家是以宪法和其他法令的撰稿人身份参加的。1933年8月6日,中华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二苏大会’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大会报告和修订有关法令,任命梁柏台为主任。大会期间,梁柏台又被推选为法令委员会主任。可见,梁柏台在中华苏维埃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江西省赣州市党史办副主任胡日旺说。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梁柏台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宪法大纲作为第一部由中国人民自己制定、确保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大法,被载入我国人民宪政运动史。


在苏区工作近四年时间里,梁柏台参与起草了《婚姻条例》《土地法大纲》《苏维埃政府组织条例》《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等重要法律,并起草了苏维埃政府各人民委员部的工作条例,初步建立起了苏区的法律体系,为苏维埃政权的法制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领导开展苏区司法工作


1931年12月,梁柏台被任命司法人民委员部委员,因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张国焘一直没有到职,梁柏台成了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实际负责人。1933年4月26日,梁柏台被任命为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1934年2月,梁柏台又担任了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兼最高法院委员、临时检察长等职务。


正如梁柏台在1932年10月24日所作的报告《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中所说:“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作为第一个真正由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红色政权,苏区的司法机关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草创到健全,浸透了梁柏台大量精力和汗水。


1932年1月,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司法人民委员部通令各级苏维埃政府成立临时机构——裁判部,并制定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条例”对裁判部的性质、组织系统、法庭之组织及审判之手续、各级裁判的权限、检察员的工作和任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完成了县一级裁判部的建立。他又作出《对裁判工作的指示》,制定《裁判部五个月工作计划》,积极指导各级裁判部开展审判工作。在梁柏台的主持领导下,苏区司法机关初具雏形,形成了苏区特色的司法制度。


据胡日旺介绍,苏区两个影响很大的案件,梁柏台均参与其中。瑞金县裁判部对叶坪村苏维埃主席谢步升进行公审判决,判处死刑。谢步升不服,向中华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提出上诉。1932年5月9日,临时最高法庭开庭审理,否决了谢步升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决:把谢步升处以枪决,在三小时内执行,并没收谢步升个人的一切财产。谢步升因此成为我党在反腐败历史上被枪毙的第一个贪官。此案就是梁柏台担任主审。1934年3月25日,最高特别法庭审理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熊仙璧贪污渎职案件,以渎职贪污罪判处熊仙壁一年徒刑,附加期满后剥夺公民权一年。临时检察长梁柏台作为国家公诉人出庭。



创办苏区劳动感化院


瑞金市壬田镇凤岗村,矗立一栋历史久远、气势恢弘的祠堂。“壬田钟唐公裔祠”是苏维埃劳动感化院旧址。祠堂门口蹲着一对石狮子,昭示着昔日的威严。斑驳的大门和散落的瓦砾记录着一段鲜为人知的司法故事。


据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博物馆主任罗敏介绍,1932年2月19日中央政府第7次常务会上,梁柏台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梁柏台起草了《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经中央政府讨论修改后于1932年8月10日颁布实施。


“章程”共16条,对劳动感化院设立的条件、目的、隶属关系、内部设置机构和职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根据“章程”,劳动感化院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间后,不再违反苏维埃的法令,成为遵守法律、具有某种劳动技能、自食其力的新人。


“章程”实施后,司法人民委员部先后在江西、福建和瑞金直属县等地办了5个劳动感化院。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赞扬说,“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对于死刑犯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现行监狱法所确定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一劳动改造政策就起源于苏区时期的劳动感化制度。梁柏台建立和完善劳动感化院的实践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开创性工作。”罗敏表示。



坚持正确的司法路线


梁柏台强调,“开始成立司法机关时,就必须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


为了建立起苏维埃的司法程序,梁柏台领导制定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依据该条例来建立各级裁判部、组织法院,按照所规定的程序来审判案件。


同时,梁柏台积极推动并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程序法,使各级裁判部的审判工作有法可依。司法人民委员部还颁发了各种表式(律文书样式),如案卷、审判记录、判决书、传票、拘票、搜查票等,使各级裁判部的公文案卷得以统一规范。


梁柏台非常重视公开审判,他曾尖锐地批评会昌、石城县有的案件不是在法庭公开审判,而是在裁判部部长的房间里写个判决书就算审判完了,甚至有些死刑案件也是这样做的。他指出:“这样解决案件,不是经过群众路线,而是秘密路线;不是要使群众知道案件的内容,而是恐吓群众知道。”他要求审判应该公开进行,允许旁听。即使少数需要秘密审判的案件,宣判仍然必须公开。


针对肃反工作中出现的扩大化现象,梁柏台高度警惕,并力图通过严格依法办案来纠正错误。他指出:“中央政府未成立前的肃反工作,不分阶级成分,不分首要与附和,处置不分轻重,在审讯的方法上则偏重肉刑,专信犯人的口供,没有侦查的工作,不注意证据和材料。因此在肃反工作上有发生屈打成招的事情。”


1934年10月,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后,梁柏台奉命留守中央苏区领导游击斗争,任中共中央分局成员、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1935年3月4日,他率部通过国民党军的封锁线时,不幸负伤被捕,后被杀害于江西大庾(今大余县),年仅36岁。


“男儿立志岀山乡,以身许国路漫漫。待到世界大同日,筑路架桥把家还”。这是梁柏台年少离开家乡时书写的豪情和宏愿。令人扼腕痛惜的是,梁柏台的牺牲,使我党永远失去了一位优秀的法律理论家和司法实践者。梁柏台被捕后视死如归、从容就义,兑现了他生前“为苏维埃流尽最后一滴血”的光辉誓言。



👉  他为何改名“望道”,还说真理的味道非常甜

👉  中共一大会址为何转移至南湖?是谁的主意?

👉  人民法庭:三代法官的诗和田野



点个在看,鼓励一下吧~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