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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养老机构视频监控安装及记录保管法律问题答疑

汪密、缪祺 泰和泰律师 2023-08-25


前言


在养老机构发生的老人安全事故中,视频监控往往成为查清事故经过和认定责任的重要证据,但很多养老机构对于是否需安装视频监控、是否保存监控记录、是否向相关方提供等问题,有或多或少的疑问,本文笔者将以问答形式,从法律角度进行解答。




在公共场所安装及保管视频监控

是否为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

是。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在养老机构的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


在老人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

是否为养老机构的法定权利或义务?

:不是。我国法律法规中无此规定。



经养老机构与老人协商一致,能否在老人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
答:可以,但需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受侵害,且需同房间其它老年人同意。在国家层面,《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 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在老年人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资料,依法保护老年人隐私权不受侵害。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管理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等原始资料”。因此,在养老机构与老人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可以在老人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且养老机构要妥善保管好视频监控资料。在地方层面,如《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经代理人及同房间其它老年人同意后,可以房间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录制并保存视频”。再如《成都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入住老人明确要求下,可在房间内安装不侵犯隐私的红外热像仪等监控设施”。


养老机构的视频监控记录

需保存多长时间?

答:国家层面无具体规定,部分地区有规定30天,实践中建议如发生安全事故的,及时提取复印封存相关视频记录,以免被新记录所覆盖。如《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相关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成都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义务将监控记录进行保密处理,相关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视频监控无法提供,养老机构要为

老人在机构内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吗?

答:需分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如果养老机构不能提供监控视频,导致无法查清事故经过的,司法机关很可能会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在老人居所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且养老机构与老人方没有协商一致安装视频监控,则养老机构无需对不能提供监控视频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况,如果养老机构经与老人方协商一致,在老人居所内安装视频监控,但事故发生后不能提供的,司法机关很可能以养老机构控制相关证据却拒不提供为由,认定养老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政部门是否有权查看养老机构公共场所视频监控?

答: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曾就该问题进行回复,认为民政部门有权查看,依据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财簿及其它有关资料”和《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有权实施下列行为:(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财簿及其它有关资料、信息系统;(五)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印等方式获得有关材料”。


老人及近亲属有权要求查看视频监控吗?

答:养老机构的视频监控属养老机构所有,老人及近亲属不能强制要求养老机构提供查看。但从有利于争议解决的角度,建议养老机构可从实际出发,允许老人及近亲属有条件的查看,并共同复制封存,以备争议时提交司法机关。



作者简介

汪密 律师



业务领域:养老健康、房地产建筑、民商事诉讼


缪祺 律师



业务领域:养老健康、房地产建筑、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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