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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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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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