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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获赔188万元,《此间的少年》要还“少年账” | 新京报快评

克鲜 新京报评论 2023-05-20

这一判决既充分尊重了金庸的原创著作权利,也明确了“同人文”在侵权前提下的创新劳动。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版《此间的少年》图书封面。

文 | 克鲜


听说过“同人文”吗?著名武侠小说作家金庸生前诉作家江南所写“同人文”小说《此间的少年》一案,终于等来了终审结果。


据新京报报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近日对“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共计188万元;《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按再版版税收入30%支付经济补偿。


所谓“同人文”,是利用原有的小说、影视或动漫人物设定、故事情节而进行的二次创作。金庸起诉的江南出道之作《此间的少年》,正是一部基于金庸武侠小说的“同人文”,乔峰、郭靖、令狐冲等经典IP,被江南写进了自己的《此间的少年》中,成为“汴京大学”的大学生。


而且,这些人物不仅被江南写了、改了,还给江南带来了巨大商业利益——早在2016年3月,江南就以3200万元版税荣登作家富豪榜榜首。也是在那时,已经93岁高龄的金庸毅然起诉了江南。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二审法院认定,该书既是侵权,又是不正当竞争。


之所以案件审理时间这么长,而且一、二审法院之间有不同认定,还是因为“同人文”,作为一种新兴崛起的文学样式,有其特殊性。


“同人文”,虽然借用了原先经典著作中的人物名称、身份、性格设定,甚至也借用了原著的故事线,但不能简单将其等同于恶搞、抄袭。相反,在“同人文”文化里,作者一般是情感上尊重原著作、原作者的,甚至痴迷原作的狂热粉丝。


之所以动手写作“同人文”,有的是希望通过自己“二度创作”,使原著作更加趋于自己心目中的完美之作,有的则利用既有作品的人物设定、故事框架,意图赋予作品新生命。


比如,《金瓶梅》可以说就是《水浒传》的“同人文”,是对后者中的几个章节的经典人物重新演绎;《水浒传》其实也是对之前元代杂剧的有关IP的再创作、再演绎。


目前,“同人文”已然成了一个小的文化产业,反向保持了经典IP的常说常新。比如,J.K.罗琳就曾表扬过热心创作《哈利·波特》“同人文”的创作者。


如果是粉丝“为爱发电”,自己写写“同人文”,不用于商业目的,且如实署名,一般也不构成侵权。而23年前的2000年,彼时正在美国攻读硕士学位的江南在网上发表了《此间的少年》,不料一炮而红,给其带来了巨额商业利益。


建立在金庸经典小说人物之上的《此间的少年》,像一颗偷来的种子种成了大树。甚至,在2016年被起诉之后,江南反而释怀地表示,“少债老偿,天经地义。律师怎么应诉,法庭怎么判,我就怎么办”。


此次,二审法院终于认定,《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虽然与原著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金庸原名)的选择、安排”,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依法构成侵权。


但与此同时,从法院判定的侵权责任来说,还是充分认可了“同人文”的创新价值,使之区别于一般的抄袭作品,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仅仅要求江南赔偿188万元,没要求销毁该作品,而是要求如再版,需以30%的版税收入作为经济补偿。


可以说,这个判决既充分尊重了金庸对于经典武侠人物的原创著作权利,也明确了“同人文”在侵权前提下的创新劳动,没有一棍子打死,而是让其还上“少年账”。


这一判决,精准地平衡了“同人文”这种新型文体的“黑与白”的两种属性,也是希望“同人文”作者在做大、赢利前,能得到原著作者的授权,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撰稿 / 克鲜(媒体人)编辑 / 何睿校对 /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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