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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政人员“碰瓷式执法”,执法目的和手段都需正当 | 新京报快评

李曙明 新京报评论 2024-06-27
这样的方式,将执法者本人和执法对象置于危险境地,背离了执法初衷。
▲近日,一段“云南红河个旧一运政人员碰瓷式执法”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图/社交平台截图
| 李曙明


日前,一段“云南红河个旧一运政人员碰瓷式执法”的视频在网上热传。


据春城晚报消息,对此,当地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显示,这段视频发生在对“黑车”的执法过程中,为阻止违法车辆逃离,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了不当的处理方式。目前,涉事执法人员已被停职处理,涉嫌非法营运的张某也被立案调查。


与通报文字的平和不同,网传视频给人的感官冲击要强烈得多:多名执法人员上前拦截车辆,其中一人突然跳起,扑在车辆引擎盖上翻滚喊疼。


这一幕,与社会上碰瓷团伙行为方式有点相似。当然,两者人员身份不同,行为目的也不一样:碰瓷团伙,目的是制造事故假象敲诈、骗取钱财;而执法人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阻止违法车辆逃离”。


“阻止违法车辆逃离”,目的听起来很正当。但是,当地官方的做法却让一些人感到疑惑:“执法人员‘以命相搏’阻止违法行为,怎么还要被停职处理?”上述疑惑有一定代表性,其中是非有必要仔细梳理。


对于“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运政部门具有执法权。我国《道路运输条例》也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作为执法人员,采取一定手段阻止违法行为是职责要求。但目的正当,不意味着执法手段可以不加选择。对于执法者来说,只有手段正当,按照合法、规范、文明的执法要求去做,才能实现理想执法效果,否则将背离执法初衷。


就这起执法而言,涉事非法运营车辆不配合处理,欲强行离开。此时,作为执法人员,通过一定手段阻止其逃离,具备正当性。


不过,非法运营行为人毕竟不同于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如果是后者,付出再大代价也要阻止其逃离;而对前者,如果现场缺乏有效控制手段阻止其逃离,车辆、人员等信息执法人员也已掌握,那么,让其暂时离开,并不妨碍之后对其作出处罚。而“碰瓷式执法”“以命相搏”,并不可取。


首先,对执法者来说,可能导致无谓的牺牲。从行车记录仪记录的现场视频看,执法人员跳起扑向引擎盖时,车辆已经开始减速,后续也未加速。但面对突发情况,并非每个司机都能处置得当,执法人员生命、健康安全面临巨大风险。而这样的伤害是不必要的、应极力避免的。


其次,执法对象面临付出更大代价的风险。不少网友认为,这辆车安了行车记录仪,才把事发过程录了下来,否则,司机可能面临说不清的困境。在执法过程中开车“冲撞”执法人员,司机可能以妨害公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罪责比非法营运大多了。


还有一种危险的可能,就是执法对象本无恶意,但执法者的不理性激发了其歹意,引发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执法的目的是制止非法运营行为,一旦因执法手段错误而引发更严重违法犯罪,结果将与执法目的背道而驰。


尤其让人不安的是,一旦这种“碰瓷式执法”流行开来,每个公民都可能面临“说不清”的情况,都可能因为不当执法被激发出更大恶意。


这名执法人员往引擎盖上跳的一刹那,或许没想那么多,只是出于执法者阻止对方逃跑的责任感,但其中是非不能模糊。“碰瓷式执法”,显然已经逾越了法治与文明的边界。


撰稿 / 李曙明(媒体人)编辑 / 马小龙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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