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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消费者“后悔权”不能打折扣 | 新京报快评

戴先任 新京报评论 2024-06-27
主办方不应以防黄牛为名在退票问题上搞花样,损害消费者权益。
▲资料图:某广场音乐会。图/新华社
文 | 戴先任


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演唱会退票问题引发大量消费投诉。5月9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的《文娱演出市场消费投诉专项问题分析报告》指出,今年4月15日至5月6日,江苏省有关文娱演出的消费维权舆情高达125676条,其中演唱会退票难、退票贵问题尤其突出。


近年来,演出市场持续升温,因为演出票务原因导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演唱会退票难、退票贵等,成了演出市场的“潜规则”“霸王条款”。现在不少演出主办方和票务平台虽然设置了阶梯退票规则,但规则却有不少不合理之处。


比如演唱会开始前一周甚至20天就不再接受任何退票申请,退票手续费动辄几百元甚至上千元,而且各演唱会退票手续费收取标准不统一、不透明……


对于演出主办方、场地方来说,消费者退票,对他们会有损失,比如退改签需要人工服务,演出票一旦入账后再退票就要从原路退回,财务管理上就会出现漏洞。而演出开场前允许观众改签,也可能造成空出来的票不能及时售出,影响主办方收入。正因如此,让演出票售出后能够正常退票,无异于让他们割自己身上的肉,演出主办方欠缺主动行动的动力。


现在火车票、飞机票、电影票等都可以“退改签”,网购商品也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对于演出市场观众来说,他们也应该享有相应的“后悔权”,这样的“后悔权”也不能打折扣。


消费者购买演出票,与主办方形成了服务买卖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外。主办方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或收取远高于退票成本的高额手续费,就是一种“霸王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减轻了经营者责任,也属于无效条款。


一些人认为消费者退票还可能导致黄牛低成本囤票,助长黄牛的倒票行为。实际上,现在很多演出实行门票、身份证、人脸识别一致的“三证合一”方式,可以有效防范黄牛,主办方不应以防黄牛为名在退票问题上搞花样,损害消费者权益。


面对种种侵权乱象,一些消费者不会为此较真,而是选择哑巴吃黄莲,这也暴露了消费者的弱势。


对于演出票退票难、退票贵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完善实名制退改制度和票务销售机制,制订合理风险分担机制。票务平台要优化退改票机制,完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等。


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力度,督促主办方尊重消费者权益,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治,增加主办方的违法违规成本。此外,还要畅通消费者的维权渠道,增强消费者的博弈能力。消费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积极维权,才能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演出票不能成了“霸王票”,演出票退票也不能成了对消费者的“变相收割”。要增强消费者、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才能有效遏制造成演出票退票难、退票贵等问题的“霸王条款”。


撰稿 / 戴先任(职员)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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