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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 | 深圳破产管理人获准在香港全面履职


今天鹏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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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认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并为该管理人在香港全面履行管理人职权提供司法协助。


First

这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法院之间首例认可对方的破产程序效力并提供司法协助

认可

First

是全国首例破产管理人获准代表母公司对香港子公司全面行使权利

获准


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共同建立协调一致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的债务危机拯救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也为内地人民法院与香港法院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协助提供了样本。



年富公司系深圳一家知名供应链服务企业,曾经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香港设立多家子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和提供物流服务。2018年12月19日,深圳中院依法受理债权人对年富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摇珠指定深圳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年富公司在香港所设的两家子公司升达(香港)有限公司和联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公司整个供应链业务的重要环节,只有对三者之间的资金流、货物流予以全面调查,才能掌握年富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然而,该两家香港子公司的董事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无法实际履职,公司财产账目无人管理,香港银行账户中约有1250万人民币款项被冻结。同时两家子公司还有高达41亿元人民币对外贸易应收款项,也处于无人管理和催收的状态。由于深圳破产管理人无法直接跨境履职,破产程序推进困难,公司资产存在贬值风险。

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管理人请求深圳中院协调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年富公司在深圳的破产清算程序并在香港承认其破产管理人地位,赋予其管理人职权。2020年4月3日,深圳中院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协助函,对年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办理情况和审理需求进行释明,并商请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年富公司管理人地位。5月19日,年富公司管理人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在港履职的申请,5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认可深圳法院开展的年富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及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同时对管理人履职签发了授权令。6月4日,香港高等法院公布了判决全文和授权令。


授权令年富公司管理人能在香港行使以下职权


01

向第三方索取并接管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公司及其推广、成立、业务往来、账目、资产、负债及导致其发生破产的有关事务等;

02

在香港高等法院管辖范围内查找、保护、保全、占有和控制所有实际上或表面上权属归于公司的资产和财产;

03

查找、保护、保全、占有和控制公司的账簿、文件和记录,包括香港高等法院管辖范围内会计和法定记录,以及调查公司的资产、事务以及导致公司破产的原因。公司的账簿,记录和文件包括:

a公司与其审计人员、公司与其他第三方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及其他往来函件;

b公司提供给审计人员的文件和信息,以及审计员向公司提供的审计工作相关文件和信息;


04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对公司资产的处置行为,特别是确保香港高等法院辖区内在公司名义或控制下的任何银行账户的任何信贷余额;

05

以公司名义并代表公司操作、开立或关闭任何银行账户,用以收集公司资产并支付清盘人的费用和开支;

06

代表公司全权管理、行使其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关联公司以及其他实体的权利,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权益;

07

聘请大律师、事务律师和/或者代理律师、其他专业人士等为清盘人履职提供协助或者建议;

08

在香港高等法院以清盘人或者公司名义启动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各种申请,包括:

 a 为了清盘人调查公司财产、事务、导致破产的原因等,申请法院命令要求第三方披露、制作文件或者问询调查第三方;

b在启动任何法律程序后申请附属救济,如冻结令、搜查与扣押令等。



近年来,在最高法院、广东高院的大力指导支持下,深圳中院与域外法院开展了一系列对话与交流,旨在推动跨境破产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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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深圳破产法庭

图片 | 网络

编辑 | 马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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