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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法评 | QFII和RQFII重大改革, 扩大对外开放(中文版)

吕红罗黎莉侯文悦 通力律师 2020-09-18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吕红 | 罗黎莉 | 侯文悦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6月12日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QFII新规”)。同日,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RQFII新规”)。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分别取代2016年发布的同名规定。


一.  主要改革内容


新规取消了QFII资金汇出20%比例限制、取消QFII、RQFII本金锁定期要求、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以对冲境内证券投资的外汇风险。


至此, 除了对QFII和RQFII额度方面的宏观审慎管理外, 其他对于QFII和RQFII的限制政策已基本放开。QFII制度和RQFII制度在额度及资金管理等方面, 已接近统一。



二.  增加额度管理的灵活性


QFII新规第十条、RQFII新规第八条分别新增了“未经批准”字样,一方面重申通常情况下QFII、RQFII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另一方面新增灵活机制, 即在经有权部门事先批准的前提下, 对额度在不同机构间的安排预留可能。具体适用情形、申请条件及程序等, 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解答及实践检验。


三.  新增外汇风险管理规定


根据新规, QFII、RQFII可按规定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具体要求包括:

1.  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由该等机构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2.  可开展的外汇衍生品类型及结算等事项, 按照中国现有外汇衍生品管理规定执行;

3.  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限于对冲其境内证券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有合理的相关度。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由托管人负责核算和监控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

4.  外汇衍生品头寸可按月调整, 于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进行调整, 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四.  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类型调整


新规出台前, QFII、RQFII可为投资股指期货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账户带有“<期货交易>”标识。新规出台后, 为配合QFII、RQFII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需求, QFII、RQFII为投资需求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类型之“专用存款账户<期货交易>”调整为“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


五.  明确清盘的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QFII/RQFII清盘(含产品清盘), 托管人可凭(1) QFII/RQFII书面申请或指令,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 (3) 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等, 为QFII/RQFII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及关户手续。

此次QFII、RQFII改革, 顺应中国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趋势, 加强QFII、RQFII制度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将有效引导更多的国际资金进入A股市场, 影响深远。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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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 律师

合伙人

通力律师事务所


>


罗黎莉 律师

顾问

通力律师事务所


>


侯文悦 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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