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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新规落地: 银行资产负债面临“结构性”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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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由于预期相对充分,预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对市场的短期冲击不会太明显,但从中长期来看,流动性监管体系的完善对银行业务模式和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不容低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旨在优化期限错配,抑制同业业务过度发展,引导银行业回归主业、支持实体经济,与资管新规等政策一脉相承,体现了当前监管的核心思路。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比去年12月份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过渡期、过渡期内的最低监管标准、流动性匹配率的折算率设置方面均有一定调整。


“总体来看,《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整体框架一致,且为减少对金融市场的冲击,给予了银行更多缓冲时间,并与2017年以来陆续出台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一脉相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多数专家认为,由于预期相对充分,预计《管理办法》对市场的短期冲击不会太明显。但中长期来看,流动性监管体系的完善对银行业务模式和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不容低估。


一些值得关注的调整

    

监管规则的正式落地总会引发市场将其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做一番对比,以便更加深入地探寻监管层政策意图,此次《管理办法》的正式落地也不例外。


与《征求意见稿》整体框架一致,《管理办法》引入3个流动性量化指标:


   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
 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相比《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最显著的变动在于对过渡期及过渡期内最低监管标准的调整:流动性匹配率在2020年1月1日之前仅作为监测指标,不做阶段性要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过渡期延长至2019年6月底前达到100%,2018年底前达到80%,较《征求意见稿》延长半年。


根据天风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团队的测算,多数银行短期达标压力较大可能是监管“边际放宽”的重要原因。以流动性匹配率举例来说,在该研究团队设定的极端情景下,即便流动性匹配率处于最高情形,仍有部分银行特别是部分小银行处于达标的边缘。


实际上,《管理办法》在过渡期方面的“边际放宽”与此前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有异曲同工之妙。“我们认为,这将有助于降低近期的多项政策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调整的叠加效应。在强调监管落地的基础上适当减轻调整压力,以便监管规则更好地落地实施。”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为减小对市场的短期冲击,《管理办法》还对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细节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例如,在资金来源中增加了来自央行的资金项目,正式承认央行的资金来源作为稳定资金的地位;在折算系数设定上降低了各项存款中3个月以下的各项存款折算率,从70%降低到50%;7天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和买入返售折算率为零。


新规将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产生影响

    

由于市场预期比较充分,且监管层给予过渡期“边际放宽”,多数专家认为,《管理办法》对市场流动性造成短期冲击的可能性很小。但从中长期来看,必然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产生深远影响。


以流动性匹配率举例来说,该指标分子端是资金来源、分母端是资金运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李奇霖分析称,在分子端,跟存款相关的被给予了较高的折扣率;在分母端,贷款被给予了相对较低的折扣率,同业被给予了较高的折扣率。这样一来,鼓励存贷、抑制同业的政策意图显而易见。同时,分子端期限越长越容易达标,分母端期限越短越容易达标。也就是说,鼓励负债长期化且资产配置短期化。


值得关注的是,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动力并非只来源于流动性新规。此前,资管新规、大额风险暴露、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等因素的叠加影响,无疑也在引导银行进一步强化对长期稳定负债、零售负债的争夺,同时在资产端更加注重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兴业研究团队强调,商业银行进行表内资产负债的整体摆布时,流动性因素只是诸多考量因素之一,最终的配置结构是平衡各项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主要关注点只在于各类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特征,尤其是压力环境下的流动性特征,不包含对其他因素的考量,也不等同于正常市场环境下的流动性管理。因此,商业银行对流动性的管理讲究“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三者的平衡,避免在某一个方面走极端。


同业管理继续强化细化

        

强化对同业业务的治理,是流动性新规的一个重要目标。《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按总量和期限设定了同业批发融资集中度限额——“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至少按总量和主要期限分别设定限额”,修改了《征求意见稿》中“应区分1个月以下、1个月至3个月、3个月至6个月、6个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个期限,分别设定限额”的提法,增添了总量维度,并对期限划分不做细节要求,给予了银行一定的自由度。


此外,《管理办法》还新增了横向比较和监管及时介入——“当商业银行出现对短期同业批发融资依赖程度较高、同业批发融资增长较快、发行同业存单增长较快等情况时,或商业银行在上述方面明显高于同质同类银行或全部商业银行平均水平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专家认为,这意味着,监管部门会对同业负债进行持续监控,银行同业扩张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总体来看,流动性新规旨在优化期限错配,抑制同业业务过度发展,引导银行业回归主业、支持实体经济,与此前的资管新规等政策一脉相承,体现了当前监管的核心思路。”曾刚强调,从理论上讲,期限转换(即所谓的“短借长贷”)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功能,也是其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途径。这也就意味着,由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是银行业与生俱来的特征。因此,流动性监管的目的,不是要完全消灭流动性风险,而是要将其纳入合理的管理框架,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未来,各项流动性监管指标要求仍需根据其在实践中的影响与反馈进行动态调整,在有效抑制风险的同时,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资源配置能力,以实现风险与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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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赵萌

编辑: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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