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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鉴 | 刘新 苌冬梅: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无效
基本情况
上述多份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即组织人力物力进场施工,全部工程于2016年8月30日通过房地产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同年9月5日,建设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提交一份《工程联系单》,内容为建设公司已将决算报审,合同价为191552736元,另外完成合同范围以外增项工程造价1329412元,合计总价192882148元,要求尽快对增项工程造价审批并按合同约定付款。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工程决算收到”。后双方因支付工程款事宜产生纠纷,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焦点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也约定双方于2015年4月签订的执行合同为双方唯一有效执行的合同,双方一切业务关系和费用结算均按此合同条款执行。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中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15年4月11日签订、合同价款为191552736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执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而双方另行签订的备案合同是在中标合同以外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工程价款、工程范围均不一致,应当认定为无效。案涉执行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191552736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合同内工程价款为191552736元并无不当。
律师提示
作者单位: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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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报 | 《中国建设报》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