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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鉴 | 刘新 苌冬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施工方应承担责任
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15日,建筑集团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集团公司承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的某国际广场全部土建工程,合同价款30079113元,开工日期2004年10月31日,竣工日期2005年4月28日,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按审计决算总价下浮9.5%为本工程决算总价,约定预留总价5%的款项作为保修保证金,质量验收合格后两年返还。上述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同时由建筑集团公司交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使用。后建筑集团公司因工程款纠纷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6207442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建筑集团公司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屋面广泛渗漏,该部分重做的工程报价为3335092.99元,请求判令建筑集团公司赔偿该损失。建筑集团公司答辩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其仅负有保修义务,而不应承担全面修复的责任。
焦点问题
律师提示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及设计图纸中明确约定了建筑集团公司施工所需的工序及材料等内容,但建筑集团公司因擅自减少工序和材料,导致交付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最终导致屋面渗漏,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建筑集团公司以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全面修复义务的理由被法院驳回,也意味着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本身的情况比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记载的内容更能反映真实情况。同时,法院也在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修复费用进行了合理分担,根据建筑集团公司的违约情况来确定其承担的责任范围。上述案例也从司法实践角度否认了施工方只要竣工验收合格就无需再承担质量责任的固有想法,具有参考意义。
作者单位: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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