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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鉴 | 刘新 苌冬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施工方应承担责任

刘新 苌冬梅 中国建设报
2024-08-27

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15日,建筑集团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集团公司承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的某国际广场全部土建工程,合同价款30079113元,开工日期2004年10月31日,竣工日期2005年4月28日,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按审计决算总价下浮9.5%为本工程决算总价,约定预留总价5%的款项作为保修保证金,质量验收合格后两年返还。上述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同时由建筑集团公司交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使用。后建筑集团公司因工程款纠纷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6207442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建筑集团公司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屋面广泛渗漏,该部分重做的工程报价为3335092.99元,请求判令建筑集团公司赔偿该损失。建筑集团公司答辩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其仅负有保修义务,而不应承担全面修复的责任。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已于2005年7月20日经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内的五方验收合格,且已取得验收合格证书,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及相应赔偿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法院认为,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实际踏勘情况,可以确认的是案涉工程屋面漏水的主要原因是建筑集团公司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导致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建筑集团公司提出原施工设计不合理也是导致屋面渗漏的主要原因,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建筑集团公司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张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其仅应承担保修义务,而不应承担全面修复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案涉工程屋面渗漏经鉴定主要是因为建筑集团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形成的,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了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如果建筑集团公司仅做局部修复并不能将屋面渗漏问题彻底解决,还可能会因为维修施工给其他部位带来渗漏风险,并且,建筑集团公司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是全面性而非局部性的问题, 鉴定机构出具的重做方案可以作为彻底解决本案屋面渗漏的修复方案,鉴于建筑集团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失去信任,无法继续合作,由建筑集团公司重新进行施工缺乏可行性,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委托第三方按照重做方案进行全面修复,费用由建筑集团公司承担,但应扣除部分其他原因造成渗漏对应的费用。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及设计图纸中明确约定了建筑集团公司施工所需的工序及材料等内容,但建筑集团公司因擅自减少工序和材料,导致交付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最终导致屋面渗漏,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建筑集团公司以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全面修复义务的理由被法院驳回,也意味着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本身的情况比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记载的内容更能反映真实情况。同时,法院也在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修复费用进行了合理分担,根据建筑集团公司的违约情况来确定其承担的责任范围。上述案例也从司法实践角度否认了施工方只要竣工验收合格就无需再承担质量责任的固有想法,具有参考意义。

作者单位: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编辑:王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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