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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宽严相济不失法治精神

刘婷婷 中青评论 2022-07-12

摘要

 
中青评论

这种法律上的保护,决不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袒护和包庇。


5月30日,据媒体报道,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根据该《实施办法》,涉未案件材料“应封尽封”,但刑期超五年的不予封存;电子数据也应同步封存,严格限制单位查询主体等。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些新闻读者可能会感到陌生。但事实上,早在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便已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今的《实施办法》,是“两高”会同公安部、司法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在操作实施层面的具体细化。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何要将其犯罪记录封存起来?究其原因,还是为了更好地教育、挽救有机会重新做人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理论,刑罚的目的具有二元属性,既有惩罚的一面,也有教育和挽救的一面。对于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如果将他们的犯罪等同于成年人犯罪,进行无差别惩治,即便是那些只有轻罪前科的未成年人,也可能受到各种歧视,很难回归社会。封存这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能让他们有更宽广的改过自新空间。

这种法律上的保护,决不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袒护和包庇。作为犯罪分子,他们同样要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必要的惩罚。只不过,根据立法精神,对未成年人的惩治应有别于身心发育健全的成年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是“一律封存”,其中也有筛选标准。只有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者,才能“享受”这一优待。对于犯有重罪的未成年人,基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有关部门并不会封存其犯罪记录,这也在惩治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之间找到了一个较好的平衡点。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仍有不少有待完善之处。由于立法条款过于抽象,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还有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有关报道也指出,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问题。这种窘迫的状况,显然不利于教育挽救涉案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从《实施办法》看,有关部门在原本抽象的立法条款之上,建立了更加规范、严格的犯罪记录封存体系。比如,在封存内容上扩大范围,实现“应封尽封”,特别是对于之前被忽视的“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依法封存。又比如,在封存措施上细致入微,明确加密处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由此堵住了泄露渠道。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实施办法》在明确查询主体、严格查询程序、规范查询出口的同时,也明确了相关责任的追究程序。根据该规定,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检察监督权。这些硬性规定,有利于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撰文/刘婷婷

编辑/杨鑫宇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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