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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实务|关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问题的思考——以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被诉侵权案为例

2016-11-02 惠萍 任瑶瑶 科技与出版
摘 要  

数字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版权问题。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版权纠纷不断。从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被诉侵权案中可看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以合理使用制度进行论争却以失败告终。就理论层面而言,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应该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就实践层面而言,合理使用制度却不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在这种状况下,合理使用制度应明晰数字图书馆的不同性质,在此基础上扩大合理使用范围,并建立集中管理模式基础上的补偿金制度以确保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集体管理模式;补偿金制度



技术的发展丰富了信息的获取方式和传播方式,也推进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这种数字化变革打破了时空限制,使知识更为丰富、传播更为便捷,从而促进了文化的繁荣。然而,数字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侵权问题。从2002 年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开始,数字图书馆在侵权的漩涡中难以脱身。值得注意的是,在侵权案件中,许多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以自身的公益性作为抗辩事由,试图运用合理使用制度规避侵权责任,但却以失败告终。那么,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环境下是否依然合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是否应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又该做出哪些调整以平衡著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呢?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被诉侵权案作为围绕合理使用问题进行论争的最新案例,集中突显了合理使用的问题所在,因此本文以该事件为出发点对合理使用问题进行思考。



1 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及其侵权纠纷


“从社会需求和技术条件分析,数字图书馆的核心和本质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平台,构建一个有利于产生影响新知识的资源、工具和合作环境。这种作为环境的数字图书馆不仅仅局限于网络数字信息资源的开放利用,更是一个促进信息获取、传递、交流的知识网络。”1数字图书馆不仅是技术作用于传统图书馆的简单相加,而是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构建起提供知识和服务的一种环境。这种环境打破了时空限制,使知识更为丰富,也使获取方式更加简便。


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过程中,许多信息网络提供商也参与到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当中,因此,数字图书馆不仅包括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也包括商业性数字图书馆。二者的区别在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由政府兴办,属于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例如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研机构设立的数字图书馆等;商业性数字图书馆则由信息网络提供商等兴办,属于公司性质,以盈利为目的,如超星数字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等。


无论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还是商业性数字图书馆,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侵权问题。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例有:2002 年,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 年,李昌奎诉深圳南山图书馆等侵犯著作权,三面向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侵权;2009年,李昌奎诉贵州大学图书馆等侵犯著作权;2014 年中文在线诉南宁某城区图书馆侵权等。商业性数字图书馆的侵权案例有:2005 年,知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思成等7位专家状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权;2007 年,李昌奎诉超星数字图书馆侵权等。


数字图书馆因版权问题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特别是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而言,一方面,网络及技术的发展促使传统图书馆朝着数字化建设的步伐迈进,并不断扩充内容资源,提供网络服务;另一方面,层出不穷的版权问题成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发展瓶颈,直接影响其形象,影响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


2 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被诉侵权案

“合理使用”之争


在数字图书馆纠纷案件中,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试图以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论争依据以规避侵权问题,结果却以失败告终,表明合理使用制度在实践中不适用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这种不适用在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被诉侵权案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2014 年12 月1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中文在线状告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侵犯其3 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引起了社会的热议。


2011 年2 月12 日和12 月30 日,中文在线与作家海岩、霍达签订授权书及合作协议,取得了《一场风花雪月的事》《死于青春》《穆斯林的葬礼》3部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可独立对上述授权范围内的数字图书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2014 年初,中文在线发现,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所有并管理的网站未经授权上传3 部涉案作品,供网络用户下载,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某城区图书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63 060 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 800 元。


法庭上,双方就合理使用问题进行了辩论。图书馆方认为,图书馆属于社会公益性组织,将作品上传至网站,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图书馆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文在线则认为,未经授权进行传播是侵权行为。图书馆的行为并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因为该条例只适用于“本馆馆舍内”,但图书馆网站针对的是社会大众,并且,中文在线并未授权图书馆进行传播,图书馆并不享有这3 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构成侵权。对于这一问题,图书馆方称,“本馆馆舍内”并不只限于某一区,而是针对全国范围。而中文在线允许在自身网站上复制作品,就说明允许他人进行阅读、复制和传播。


针对双方的辩论,法院认为,涉案图书馆并不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适用合理使用需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提供对象需为“本馆馆舍内”的读者,而该图书馆提供的阅读和下载服务连接互联网,扩大了服务对象的范围;二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图书馆仅说明了其上传的涉案作品来源于某网站,并未证明该来源是“合法”的;三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因此,根据以上分析,不管图书馆是否获取经济利益,都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法院最终审理认为,鉴于数字出版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图书馆侵权行为给其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图书馆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量图书馆侵权行为的性质、数字出版公司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和文字作品报酬等因素,酌情确定图书馆赔偿数字出版公司经济损失6 000 元、公证费450 元、律师费3 000 元。


在此案件中,涉案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组织,引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认为图书馆对作品的使用是一种合理使用。然而,法院却认为,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与条例中的使用空间与对象并不吻合,因此,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并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城区图书馆作为公共服务组织,上传作者内容并非恶意侵权,也并非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反而是为了推动文化的传播,那么,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价值在哪里?其真正目的是什么?在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又该如何实施和发展?如何解决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版权纠纷?


3 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中

的适用性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在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中的不适用性引发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关注。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2合理使用的“正当目的”是为了促进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但这种使用也充分尊重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合理使用制度不仅是对公众利益的维护,也通过署名等规定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是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权益的一种手段。


作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方式,合理使用制度适用于传统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组织,却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尤其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但是,从理念层面而言,广西市某城区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中的一种,由传统图书馆进行数字化建设而来,本质上与传统图书馆一样,以提供公众服务为目的,重在促进文化的传播与繁荣,与合理使用的初衷相吻合,因此,应当与传统图书馆一样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这种理念与实际的脱节说明对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限制较为严格。这与数字时代下复制传播的易发性与不可控性密切相关,但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不可能仍旧将传播范围和服务范围限定于其指定的物理空间,背离时代潮流。因此,合理使用制度应该顺着网络化、交互性的时代潮流而做出改变。


那么,合理使用制度如何进行调整,最大化发挥数字图书馆对文化的传播作用,做到理论与实践的吻合呢?


4 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


4.1 明晰数字图书馆的不同性质


首先,应明晰传统图书馆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包括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研机构设立的数字图书馆。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属于政府兴办的公共图书馆,其数字图书馆的实质是传统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高校图书馆、科研机构设立的数字图书馆也如此,因此合理使用制度应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一视同仁。其次,应明晰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与商业性数字图书馆。商业性数字图书馆从根本上以盈利为目的,在复制传播极其容易的网络环境下,极有可能会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难以控制传播广度,并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是,不能否认,商业性数字图书馆也具有公共服务功能,如果不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扶持,也不利于文化的传播与繁荣。因此,不能将商业性数字图书馆排除在合理使用制度之外。但基于二者的本质不同,合理使用制度应在法律层面进行区分,明确界定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与商业性数字图书馆的区别所在,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给予更多法律范围内的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中并没有对图书馆进行界定和区分,导致数字图书馆在遇到侵权问题时无据可依,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应在条例中明确合理使用主体,从而推动数字图书馆,特别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4.2 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合理使用的范围限制过大。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数字图书馆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图书馆的传播范围仅限于“本馆馆舍内”,传播对象局限在“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不能扩散至网络环境中。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被诉侵权案中法院以此为依据,判定该图书馆不适用于合理使用,不利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文化传播、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因此,应该从法律层面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具体而言,合理使用范围应从“本馆馆舍内”的物理空间扩大到互联网区域,而服务对象也应该从馆舍内的读者扩展到使用数字图书馆的所有网络用户。当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复制传播变得容易,会造成著作权人权利的损害。针对这一问题,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可以通过技术措施加以控制,比如仅供浏览、只提供部分内容、添加水印等等,对著作权人进行保护,由此达到各方权益的平衡。


4.3 建立集体管理模式基础上的补偿金制度以确保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


版权纠纷发生的原因除合理使用制度限制过大外,还在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没有找到合理的授权模式以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达到著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利益的均衡。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上传作者作品供用户浏览和下载引发侵权问题,与该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方式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图书馆只在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时适用合理使用,更多的作品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传统一对一的合同许可模式需要数字图书馆一一得到版权人的授权,但数字图书馆拥有海量资源,一一授权模式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可行性不足。因此,除在法律规范层面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调整外,应通过完善多种授权模式来解决侵权问题。许多学界人士都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授权模式进行了探索,如潘灿君从信息网络传播权入手,分析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发行许可的可行性,并提出法定许可的具体制度建议。3徐佳璐也从信息网络传播权入手,提出“附义务默示”许可授权模式4,等等。这些思考与建议都可以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提供参考。从长远来看,也可借鉴国外模式,建立集体管理基础之上的补偿金制度,以确保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


集体管理模式“即通过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版权人把自己的权利交给该机构,由版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版权人的权利。数字图书馆向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交纳一定的版权使用费,版权管理机构再将这部分报酬转交作者”5。通过第三方管理版权问题以达到利益平衡。这种平衡作用“来源于他的垄断性,一是国家法律的垄断性授权,二是权利人的自愿授权。所以,版权集体管理要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双方的利益。集体权管理组织在图书馆起到利益平衡的另一个原因是可以避免数字技术条件下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过度垄断与权利滥用。所以,集体管理制度被称为是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支点的最佳选择”6。因此,可以通过集体管理制度节省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人力、财力,解决版权问题。目前,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主要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可以成立专门针对数字版权的集体管理机构,以集中处理数字图书馆海量信息的版权问题。


以集体管理为基础,可采用补偿金制度完善授权方式。版权补偿金制度由德国首创。1950年代,随着录音设备的普及,德国最高法院在1955年的GrundigReporter案及1965年的Personalausweise案中确认,私人的复制行为在版权人复制范围内,复印设备制造商应适当地补偿版权人所受到的损失。7补偿金制度提倡向复制设备的生产者收税以补偿著作人的权益,这种做法“不仅较好地化解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巧妙回避了个人复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8,既满足公众利益,也保护版权人利益。补偿金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征收和发放,而具体征收对象、税额的确定以及法律层面的规定还需进一步探讨。但就理论而言,建立集体管理基础上的补偿金制度有利于确保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进而促进文化的传播。


综上,从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被诉侵权案件中可以看到合理使用制度在实践层面的限制性,如何进行调整,如何妥善解决数字图书馆,特别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还有待研究者继续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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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惠萍 任瑶瑶

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475001,河南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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