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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观察|数字出版概念述评与新解——数字出版概念20年综述与思考

张新新 科技与出版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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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张新新

1)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430072,武汉;

2)地质出版社,100083,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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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述评近20年的数字出版概念,分析数字出版的规定性内涵,盘点数字出版的认识性内涵,总结出二进制说、数字技术说和全媒体说三类观点流派,阐述数字出版概念研究的价值和提炼方法,得出“数字出版是指以数字技术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进行传播的新型出版”的概念,并对数字出版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详细解读。


关键词  数字出版概念;数字出版;数字技术;出版



数字出版的提法两次出现于国家级五年发展规划纲要文件,首次出现是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发展现代出版发行业,积极发展数字出版,重视网络媒体建设。大力推广普通话。”第二次出现是在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加快发展网络视听、移动多媒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推动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工艺美术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两次出现的数字出版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甚至可用大相径庭来形容。2010年,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数字出版的规定性内涵,首次系统、全面地对数字出版的内涵、外延、特征等作出了界定和诠释。一晃,时间走到2020年,历经十二五、十三五两个五年规划,数字出版的内涵和外延与当初相比又有了较大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数字出版的概念进行系统梳理,从本源逻辑、种属逻辑、时间逻辑的维度认知数字出版的本质属性、特有属性究竟是什么。




01

数字出版概念述评



从目前可搜集的资料来看,数字出版概念最早由北京大学谢新洲教授于2002年在《数字出版技术》一书中提出。当然,在该书中,谢教授在定义数字出版概念的同时,提出一种观点:“电子出版是数字出版的另一种提法,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1]。如果从这个观点出发,谢教授早在1997年就在《情报理论与实践》上发表了《电子出版物知识讲座》系列论文(共4篇)。由此,数字出版概念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关于电子出版与数字出版的概念辨别,囿于篇幅限制,本文不作探讨和定性。


2002—2006年,集中研究数字出版概念的学者比较多,如周荣庭、却咏梅、徐丽芳、张立等,因此促成了“数字出版”的提法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10年,数字出版概念的规定性内涵,由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系统地提出并作解释。此后,一直到2019 年,学界持续研究数字出版概念的热情仍然没有消退,学者们纷纷试图从不同的维度对“数字出版究竟是什么、数字出版包含什么”两个问题作出解答,也就是对数字出版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和梳理。


笔者梳理了近20年关于数字出版概念的规定性内涵以及认识性内涵的各种观点,分门别类进行归纳,以飨读者。


1.1  规定性内涵


规定性内涵,是人们根据实践需要,通过人为规定方式加以确立的内涵。[2]规定性内涵只有满足“一、规定者具备法定性和权威性;二、规定本身具有合理性”两个条件,其所确立的内涵才能得到承认和接受。就此而言,2010年8月,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3]这个界定是目前为止被广泛接受的概念,分别被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北京市新闻系列(数字编辑)专业资格考试指导用书所采纳:前者指出,《意见》对数字出版的定义,是数字出版的“工作定义”,并指明数字技术须用于出版的全部业务环节,方可称之为数字出版;[4]后者直接予以采用,并指出“数字出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字出版与数字传播具有相同的基本属性,狭义的数字出版内涵和外延比较明确,疆界也比较清晰”。[5]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所确立的规定性内涵,或曰“法定内涵”,得到了数字出版政产学研用各界的公认,被出版共同体、数字出版共同体所广为接受,其中,数字技术的提法,在学者们后续的数字出版概念的认识性内涵表达中被广泛引用,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效益价值。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则《意见》的颁发部门是当时的新闻出版最高主管部门,其作为制定主体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是毫无疑义的;二则该内涵指出了数字技术作用于出版的编辑、复制、发行各环节,并对内容、管理、产品、传播的“四化”特征进行了明确界定,具有较充分的合理性;三则该内涵坚持了概念的继承性和创新性:一方面指出数字出版具有出版的固有属性——“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6],这是继承性体现;四则该内涵指明了数字出版是一种新型出版,数字化、网络化是数字出版区别于其他出版业态的独有属性,这是创新性所在。


1.2  认识性内涵


认识性内涵,其构成性质是通过对象间性质的比较而确立的,它是人们关于概念所指称的那类对象认识的成果。[2]认识性内涵,或曰“意定内涵”,区别于规定性内涵,更多体现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观点,有助于人们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不同层次去理解和认知概念所指称对象的独有属性。数字出版的认识性内涵,凡20年,大致可分为延续出版血脉的二进制说、数字技术说和力图拓新变革的全媒体说三大类观点(见图1):



二进制说和数字技术说观点的共同点包括:(1)包含着概念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的思维,坚持在出版的前提下谈数字出版,认为数字出版是一种新的出版形态或业态,强调无论何种新兴出版,都离不开出版的“编辑、复制、发行”的固有内核,同时指明数字出版的“二进制、数字化、网络化、介质演变”等创新特征;(2)往往在对数字出版独有属性进行描述的基础上,落脚点都放在“数字出版是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出版形式、出版行为、出版活动或出版业态”;(3)更多侧重于对出版的产业链环节、经营方面的描述,也有对管理要素的描述;(4)在依托出版母体的基础上,还有一批学者从狭义、广义两个角度对数字出版作出阐述。


1.2.1  二进制说


二进制说,是用二进制去指称数字出版的对象属性、定义数字出版内涵的学说统称。最早一批对数字出版概念作出界定的学者,创新性地将二进制的提法纳入数字出版内涵,以揭示数字出版依托二进制技术的特有属性,突显数字出版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的基础之上,与之前的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等业态有着显著不同,这便是二进制说的由来。这种学术研究方法和理论创新、创造的精神是值得数字出版共同体学习和借鉴的。二进制说将数字化技术的本质上升到二进制技术的源头,在定义数字出版时,旗帜鲜明地以二进制的提法来进行界定和表达,甚至对“0”“1”代码作出阐述和解读,以便读者接受和理解。


在2010年以前的数字出版概念流派中,二进制说占据了主流地位,历时近10年,不同院系、不同流派、不同学术背景的学者对二进制说均青睐有加,并持续加以研究和论述,具体如表1所示。二进制说主要由学界发起,是对数字出版认识性内涵提炼和总结的丰碑式的理论成果,是数字出版概念从提出到规定性内涵公布以来的理论创新、集大成者。



2002年,谢新洲教授在《数字出版技术》一书中指出:“所谓数字出版,是指在整个出版过程中,从编辑、制作到发行,所有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磁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传递必须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进行的一种出版形式”[1]。这里,谢教授提出数字出版是一种新的出版形式,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储,依赖光、磁介质,同时指出数字出版必须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


2004年,周荣庭教授认为:“数字出版就是对数字内容的创建、管理和传送的过程”。[7]同时他提出了与谢新洲教授类似的“二进制”观点,不过,周教授认为数字出版或数字化出版都可作出上述界定。


2005年,徐丽芳教授在《数字出版:概念与形态》一文中指出:“所谓数字出版,就是指从编辑加工、制作生产到发行传播过程中的所有信息都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储于光、磁、电等介质中,必须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使用和传递信息的出版”。[8]2013年,徐丽芳、刘锦宏、丛挺所著的《数字出版概论》一书指出:“所谓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的编辑加工、复制或发行,出版物内容(母版)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在且没有物理形态复制品存货的出版活动”[9]。相对于之前的观点,徐教授进行了修正,融入了数字技术的要素,强调了数字出版物的无形性和虚拟性,同时落脚点放在出版活动上。


2007年,郝振省主编的《2005—2006年度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指出,数字出版的定义是:“用数字化(二进制)的技术手段从事的出版活动”[10],其中明确了两点:一是数字化技术,并将数字化技术等同于二进制技术;二是出版活动,而非出版介质。


2008年,葛存山、张志林、黄孝章指出:“数字出版( Digital Publishing)就是采用二进制数字代码创建、存储、传输、再现和管理数字内容( Digital content) 的出版方式与活动”。[11]在强调二进制代码的同时,该观点对数字出版的产业链环节进行了创新,包含了“管理”要素,突出用二进制代码对数字内容的“创建、存储、传输、再现和管理”,并明确了数字出版是一种新的出版方式、新的出版活动。


2009年,张建明在《论数字出版泛化的出版概念对出版产业的影响》一文中指出:“数字出版包括原创作品、编辑加工、印刷复制、发行销售和阅读消费的数字化,涉及出版所有环节。从广义上说,只要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任一环节进行操作,都属于数字出版的范畴”。[12]与其他二进制说一样,该观点强调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环节的影响,指出只要对任一环节进行操作,都可认为是数字出版。同时,该观点关注到当时数字出版的新业态,即网络文学的崛起,不仅强调原创作品的数字化,也包含对编校印发各出版环节的数字化。但是,“数字技术应用于任一环节均属于数字出版范畴”的论断,与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数字出版基础:2015年版》的观点相左,后者明确指出:“数字技术如果只用于出版的某些业务环节,并不能称为数字出版”[4];与《2005—2006年度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的提法也相互龃龉,后者指出:“只要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整个环节进行了操作,都是数字出版”。[13]


1.2.2  数字技术说


数字技术说,是用数字技术去指称数字出版的对象属性、定义数字出版内涵的学说统称。数字技术说的提出,有两个重要的宏观调控文件作为支撑和推动:一是200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数字出版被首次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后,一批嗅觉敏锐、思路前瞻的学者已经开始用数字技术、数字化技术来描述数字出版的特有属性;二是数字出版发展史上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策——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数字出版的规定性内涵、法定定义和法定解释,明确了数字技术赋能编辑加工、传播的全过程。自此以后,学界对数字出版的概念界定,毫无例外地转向了数字技术说:沿着“数字技术+出版”“出版吸收数字技术”“出版融合数字技术”“技术赋能出版”“技术应用到出版环节”的路线,把数字技术、数字化技术、数字出版技术或互联网技术等关键要素吸收到数字出版的内涵界定之中。 数字技术说的主要流派及观点,详见表2。



其中,数字技术说的代表性观点如下。


2006年,张立指出:“数字出版是指用数字化的技术从事的出版活动”[14],指明数字出版是一种新的出版活动,是用数字化技术从事的出版活动。这是目前笔者查阅的公开文献之中,首先提出以数字化的技术来界定数字出版内涵的观点,不再沿用二进制的表述方式。


2007年,祁庭林提出:“数字出版是内容提供商将著作权人的作品数字化,经过对内容的选择和编辑加工,再通过数字化的手段复制或传送到某种或多种载体上,以满足受众需要的行为。这里的载体可以是光盘、互联网、电视,甚至纸质载体”。[15]这种观点,突出了数字化的手段,同时对数字出版的载体进行罗列,包括新兴介质、载体,如互联网和电视,也包括传统介质和载体,如纸质载体和光盘,应该说包含了融合出版物的思维。


2008年,汪曙华指出:“数字出版应是对数字化作品内容进行编辑加工,并将其复本向公众传播的过程”。[16]该观点将数字出版作为出版过程,注重数字化出版的形态特征,同时用到了传播的提法,体现了出版的传播属性;更强调流程的数字化、从创作到传播的全过程数字化。


2011年,唐沰、陈丹认为:“数字出版是指各种出版物在网络上(包括无线网络)直接创作、编辑、生产制作及传播”;“对数字出版的理解, 最早是传统出版的数字化”;“从出版的数字化和数字化的出版两方面可以更好地理解数字出版这个概念”。其中,出版的数字化主要指利用数字出版技术对传统出版业的各个业务流程进行改造,是传统出版业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延伸和扩展。[17]该观点的创新性在于,同时将互联网、无线网络纳入数字出版的载体,指明数字出版是出版物在网络上的创作、编辑、生产制作、传播,强调数字出版所依托的载体或介质是网络。


2011年,黎娟指出:“数字出版应是内容出版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用数字技术去深度表现传统出版的内容,依靠数字技术实现传统出版业流程再造,从而形成一种以内容管理为核心的、全新的出版形态”。[18]该观点融入了“融合”思维,强调了数字技术对传统内容的深度表现、对传统出版流程的再造,通过对内容、技术的二元互动,指出数字出版是一种“以内容管理为核心”的全新的出版形态。


2013年,方卿、曾元祥在“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国家出版基金支持出版的《数字出版产业管理》一书中指出:“数字出版,是基于数字技术的出版产品及服务的生产与传播的新兴出版业态”。[19]该观点的创新之处在于:其一,将服务的理念纳入数字出版概念,不再局限于出版产品、数字内容产品;其二,将数字出版定义为一种新兴出版业态,定义为新兴出版业务经营的形式与状态;其三,该观点引入了“新兴出版”的提法,引发了对数字出版、新兴出版的边界的思考,应该说数字出版是新兴出版的一种,但不是全部。“新兴出版”的提法,被2015年公布的《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所采纳,但是该文件并未对新兴出版作出概念界定和诠释。


2014年,侯欣洁指出:“数字出版是指用数字化手段重塑传统出版形态并萌生新形态的出版行为领域”。[20]该观点突出数字化手段的作用,指明数字化手段的作用在于重塑传统出版形态、在于萌生新形态,落脚点放在出版行为领域,将数字出版作为一种新的出版行为领域来看待。


2015年,北京市新闻系列(数字编辑)专业资格考试指导用书《数字编辑基础与实务(初级)》指出:“数字出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字出版与数字传播,二者具有相同的基本属性。数字出版也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流媒体技术、存储技术、显示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基础上,融合并超越了传统出版内容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出版产业”,“狭义的数字出版是专指数字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手机书、手机报、手机刊、手机音乐、数据库出版物、电子书、数字音像制品、网络出版物、网络地图、网络游戏、动漫产品和按需印刷这15 种具体形态”。“数字出版是数字传播的一种形式,数字出版从属于数字传播”。[21]该观点的创新点包括:其一,对数字技术的具体类型作了解读,包括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流媒体技术、存储技术、显示技术等;其二,表明数字出版是对传统出版的继承、融合和超越;其三,狭义的数字出版,其实是对数字出版部分外延的界定;其四,对数字出版和数字传播的从属关系作出论断,指明二者的共同属性,并指出数字出版是数字传播的一种形式。


2016年,罗秉雪指出:“狭义来看,数字出版的概念仍应建构在传统意义上的出版内容范畴之内,是以数字技术对传统文本内容进行转化和呈现,将数字技术与内容融合,以内容为核心,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文本传播活动”。[22]该观点与前述黎娟观点类似之处在于,二者都在概念定义中重点强调“内容”“技术”,并探寻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同时,该观点立足媒体融合、出版融合的时代背景,仍然在出版说的范畴内探讨,并对数字技术与融合关系作出说明,明确内容为核心、技术为支撑,将数字出版定义为以数字技术对内容转化、呈现,进行文本传播。


2017年,于正凯指出:“数字出版是以版权为核心,以数字网络为技术和载体,包括编辑、发行、传播的全过程”。[23]该观点指明,数字出版的核心是版权,技术、载体和介质是数字网络技术,明确数字出版是过程,包含编辑、发行和传播环节。这里对出版的“编辑、加工、复制、发行”的出版过程和环节进行了修改,没有体现“复制”环节。


2019年,苗守艳从语义视角论述对“数字出版”进行再认识,指出:“数字出版是指,采用数字信号技术将相关的信息内容进行编辑、复制和传播,出版物的阅读须用计算机或相应的阅读设备的新兴出版行为”。[24]该观点提到了“数字信号技术”作用于信息内容的编辑、复制和传播过程,同时强调了计算机及类似阅读设备的载体和介质。


综上,数字技术说受到主管部门对数字出版宏观调控的影响,以数字出版的规定性内涵为蓝本,将数字技术、数字化技术、数字信号技术、数字网络技术均体现在概念界定之中,突出数字技术在编辑、复制、发行/传播过程的赋能作用,指明数字出版是一种新的出版活动、出版方式、出版形式、出版行为或出版业态。


同时,数字技术说还有其他具体化或曰非典型性表现形式,即,把互联网纳入概念表达之中。如:


2005年4月,时任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主持工作副所长、党委书记余敏在首届中国数字出版博览会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数字出版是指以互联网为流通渠道, 以数字内容为流通介质, 以网上支付为主要交易手段的出版和发行方式”。[25-26]此后,中国教育报记者却咏梅在2005年5月的报道《数字出版:路在何方?》中对该观点进行了引用。从文献考究的角度来看,余敏是该观点的提出者,而诸多学者以却咏梅的文章作为该观点的参考文献,应该说是治学不严谨的。


2013年,阎晓宏在《关于出版、数字出版和版权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比较赞同的一个观点是“数字出版概念的核心是重复使用”,“数字出版是依靠互联网,并以之为传播渠道的出版形式”。[27]上述两种观点,指明数字出版的特有属性在于都把互联网作为载体或介质,作为传播渠道。


1.2.3  全媒体说


全媒体说,是用“全媒体”去指称数字出版的对象属性、定义数字出版内涵的学说统称。二进制说、数字技术说的诸多流派,无论观点有多大之不同,其核心在于对“数字出版仍属于出版”的坚守,坚持在出版的上位概念基础上去界定数字出版,坚持数字出版是对出版概念的继承和扬弃,坚持用出版的“编校印发”的基本理论内核去界定数字出版。而全媒体说与前述两种观点,不仅是泾渭分明的逻辑,而且完全跳出出版看出版,跳出出版的框架来界定数字出版的定义,试图用媒体理论去指称和界定数字出版,彰显了较强的开拓精神和理论勇气。


全媒体说的共同点在于,作者的新闻传播学术背景较突出,几乎都把广义的数字出版定义为全媒体出版,以“数字媒体”“全媒体”等字眼来定义数字出版,揭示其特有属性。但全媒体说大多较为模糊,对“数字媒体”“全媒体”究竟是什么、包含哪些却往往语焉不详。其主要观点如下(见表3)。



2007年,祁庭林指出:“数字出版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另一方面是新兴数字传媒的崛起”。[15]这是较早提出数字出版的外延包括新兴数字媒体的论断,并首次对出版业的数字化和独立的新兴数字媒体作出了区分。


2010年,复旦大学张大伟教授在《数字出版即全媒体出版论》一文中,破天荒地直接将数字出版等同于全媒体出版,把两个概念定性为全同关系,即其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张教授认为:“数字出版可以界定为:以标记语言为基础,以全媒体为显示形式,以强大的链接、搜索功能和个性化定制功能为主要特点的知识组织和生产方式”,[28]并指出数字出版是“人类历史上成本最低的出版形态、全媒体出版、基于文章的出版、现代管理流程”。该观点完全跳出出版的特有属性——编辑、加工、复制、发行,而是从XML等标记语言的逻辑起点出发,通过归纳总结链接、搜索、定制等特点,最后以全媒体显示形式来界定数字出版,并将落脚点放在知识服务,指出数字出版是“一种知识组织和生产方式”。


2011年,唐沰、陈丹指出:“数字化的出版”则“包括了新兴的数字媒体或个人生产并发布数字内容的整个过程和结果”。[17]该观点是在出版数字化和数字化出版二元关系上去界定数字化的出版,突出了数字出版(相对于传统出版)在创作、编辑、加工、复制和发行方面的原创性和独立性。


2016年,罗秉雪指出:“广义上的数字出版界定,即数字出版可定义为以‘全媒体出版’为特点,数字技术为支撑,立足于内容层面的复合出版活动”。[22]该观点明确指出,数字出版以全媒体出版为特有属性,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并总结出内容生产加工、传播发布等产业链环节的“全媒体化”“多媒体复合”的特点,甚至考虑到了数字出版与广播影视、网络视听等其他产业融合。该观点的时效性较强,时代烙印较为深刻,受到了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与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合并大背景的深深影响。


2019年,苗守艳指出,鉴于目前新媒体融合背景,数字出版应该还有更广义的界定,属于全媒体的“数字出版”。在全媒体领域的数字出版仍然离不开核心要素“出版内容、技术、阅读设备和出版活动”。[24]该观点注重从出版内容、出版载体和出版活动3个维度定义数字出版,对于全媒体究竟是什么、包含哪些,即全媒体的“所指”和“所谓”没有作出具体阐释。


国内最早的全媒体出版概念,是指“图书一方面以传统方式进行纸质图书出版;另一方面,以数字图书的形式通过互联网、手机、手持阅读器等终端数字设备进行同步出版”。[29]用全媒体去界定数字出版,时效性较强、提法比较时髦,但是往往局限于媒体素材的丰富性、媒体传播渠道的多样化、媒体传播手段的多元化等方面,没有从数字出版的本质属性、特有属性角度深度揭示数字出版的内涵。


综上,全媒体说,侧重数字出版的媒体特征,强调文字、图片、声音、影像、影视的媒体素材的综合运用,突出全方位、立体化的传播展示,通过多种传播手段进行传输,从媒体素材、媒体传播、媒体展示等方面揭示了数字出版的属性。但是,略微失之于简、失之于浅,需要抓住本质属性、特有属性去描述数字出版的对象。




02

数字出版概念价值与提炼



数字出版作为出版学的二级学科,其理论自足是学术之切、实践之要、时代之需,其以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为主体的基础理论体系亟待建构,以产品体系、技术体系、营销体系、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制度体系为主干的市场调节体系有待梳理,由规划调控、财政调控、税收调控、价格调控所主导的宏观调控体系尚待总结。


数字出版的概念,是指通过反映本质属性、特有属性来指称数字出版的思维形式。确定数字出版的概念,要反映数字出版特有的而其他出版业态缺乏的属性,要体现数字出版区别于音像出版、电子出版、图书出版等其他出版业态的根本特征。作为数字出版本体论的第一块理论基石,数字出版概念是对整个数字出版认识的高度浓缩,是对数字出版特有属性的归纳,是构建数字出版基础理论体系、市场调节体系、宏观调控体系的逻辑起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1  数字出版概念研究价值


近20年以来,政产学研各界对数字出版概念的研究一直未有中断,始终保持乐此不疲的态度。究其根本,其研究价值有三。


其一,节约交流成本。通过对概念的研究,解决数字出版的内涵问题,确立数字出版的根本特征,即数字出版的“所指”,明确数字出版是什么;解答数字出版的外延问题,即数字出版的“所谓”,数字出版有哪些形态。在此基础上,“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出版共同体——政产学研各界,可以在相同或相似的内涵、外延前提下,探讨数字出版的学术问题和实务问题,最大程度避免误会和误解,以节约各种交流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学术成本和经济成本等。


其二,增进理论自足。数字出版概念是数字出版理论体系形成的起点,从概念到特征、地位、价值,进而到市场调节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数字出版概念的研究是理论自足的首要因素和第一环节。


其三,推动学派形成。对数字出版基本概念的提炼和运用,并由此建立起相应的理论,不仅对学派的形成至关重要,也是考量一个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如前所述,二进制说、数字技术说、全媒体说分别代表了新闻传播学、出版学之中的不同院系、不同学派之间的典型观点,有助于逐步推动数字出版不同流派的建立和健全。


2.2  数字出版概念提炼方法


数字出版概念的提炼要遵循以下逻辑。


2.2.1  种属逻辑


数字出版与出版的关系,是种属关系,学者们对数字出版的概念大多表述为“数字出版……的出版形式/方式/活动/行为/业态”。数字出版是出版的一种,是出版的下位概念,无论数字出版如何定义,都应遵循概念的继承性,在出版的大前提下界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上讲,该公式可以概括为“属+种差”。“属”是指数字出版也是一种出版;“种差”是指数字出版的特有属性、根本特征,是数字出版所独有而其他出版形态所没有的,是数字出版区别于其他出版之所在。


2.2.2  时间逻辑


从时间逻辑来评判三类观点,数字出版概念的“变”与“不变”值得总结和归纳,进而在“变”与“不变”的逻辑关系中把握数字出版的本质、特有属性。二进制说界定数字出版内涵,将数字出版上升到了数字技术的源头,其可接受度和传承度相对受限;全媒体说突出和强化了数字出版的外化特征,在对本源的追溯方面失之于浅和简;相比之下,数字技术说,不仅将数字出版的特有属性归结到数字技术的应用,上升到数字技术源头的高度,且其可接受度和传播范围将会不断扩展,这有利于产业拓展和学科发展。


2.2.3  本源逻辑


从本源逻辑来看,概念是通过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方式。概念的“所指”,即概念是什么,也就是概念的内涵,内涵必须体现所指称对象的特有属性和独有特征;概念的“所谓”,即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有哪些,也就是概念的外延。应从内涵和外延两个角度去把握数字出版,对数字出版进行精准画像,画出最大的同心圆,提炼出版共同体能够公认的概念。


数字出版的特有属性、独有特征究竟是什么?数字出版区别于图书出版、音像出版等其他出版形态的地方是什么?早在2010年,方卿教授指出:“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的本质区别同样也是源于出版技术手段的进步。以信息处理与传播为核心的数字技术的进步给传统出版业带来了巨大影响,催生了今天的所谓数字出版业”。[30]因此,可得出结论,审视内涵,数字出版定义之关键在于数字技术:数字技术是数字出版的特有属性所在,并导致了数字出版区别于其他出版形态;数字出版,是数字技术作用于出版各环节,是用数字技术进行作品的编辑加工、复制和传播。分析外延,数字出版的外延包括哪些?包括但不限于出版产品的数字化、出版数字化技术应用、出版营销的数字化、出版流程的数字化等。




03

数字出版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综上,根据种属逻辑、时间逻辑和本源逻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数字出版概念的内涵中需要包含出版、新型、数字技术等要素。


3.1  数字出版的内涵


用定义的方法来揭示数字出版的内涵,可以归纳如下:数字出版,是指以数字技术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进行传播的新型出版。


为更好地理解上述数字出版定义,可从以下4个方面着手。


3.1.1  数字出版对出版概念的继承


数字出版仍然是出版,是出版的继承性概念。上述定义方式,不仅体现了对出版的坚守,也延续了出版的血脉。数字出版的核心环节仍然是编辑加工、复制、发行等出版的本质性要素,仍然是在出版的范畴内谈数字出版;编辑加工、复制、发行,仍然是数字出版产业链的核心内容。数字出版的基本要素、基本环节包括:一是对作品的选择、优化、提升的编辑加工,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二是对作品进行复制,依托于多样化介质,进行大量副本的供给;三是对编辑加工复制后的产品进行传播,面向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专业用户或大众用户。


3.1.2  数字出版是对出版概念的扬弃


数字出版,是出版的创新性概念、拓展性概念。数字出版将出版的概念,化有形为无形,从形而下延伸到形而上;将出版的外延拓展到新的领域,将出版的认知提升到新的高度,赋予出版产业链各环节新的内涵。编辑加工环节,采用数字化的协同编纂工具、数字化校对工具;复制环节,副本不再单纯以纸质载体呈现,而是以光、磁、电、网的介质出现,或者纸介质+新介质的融合介质出现(如AR出版物);发行环节,从延时性传播转为即时性传播,从线下有形的存储、物流、配送转为无形的网络传播、线上传播。很多情况下,数字出版产品一经审核完毕,就步入传播环节,甚至是即时传播,不再像传统的出版产业,要经过入库、出库、物流等周期较长的发行环节。


3.1.3  数字出版是一种新型出版


数字出版是一种新型出版,新在何处?其一,“版”的概念在淡化:对版面、版心不再提出严格要求,甚至epub、mobi等流式文件的受欢迎度远超过版式文件;其二,介质的多样化:介质由单一的纸张转变为互联网、计算机、终端设备、阅读设备等,即便是融合出版物,其二维码的关联指向、AR模型的关联指向也都是特定的互联网、App等网络介质载体;其三,用户取代读者,用户的使用程度远超过读者;其四,双向性、互动性特征明显:数字出版能够实现基于产品的实时互动、反馈和响应;内容数据、交互数据、尤其是用户数据能够实现回溯,实现出版数据的生态闭环。


3.1.4  数字出版的特有属性是数字技术赋能


数字出版是数字技术作用下的出版,是数字技术赋能的出版。


其一,数字出版的特有属性在于对数字技术的运用。由于在运算、存储等环节要借助计算机对信息进行编码、压缩、解码等,因此也称为数码技术、计算机数字技术、数字控制技术等。


其二,用数字技术揭示数字出版的概念,其外延大于用二进制指称数字出版。需要指出的是,数字技术一般都采用二进制,这也是本文前述的二进制说一段时间内占据数字出版概念主要流派的原因。但是,理论上来讲,数字技术还可能采用三机制或者多进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指出,鼓励其他领域高新技术在新闻出版行业的应用研究。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以数字技术应用于出版业为特有属性的数字出版外延也将不断扩大。


其三,用数字技术揭示数字出版的本质特征,更容易理解、接受和传承。数字技术是“多种数字化技术的集称,包括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31]几乎所有能够应用于出版的数字技术,都可以采取拿来主义的方法加以运用。随着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诸多领域,都开始以“数字”来表达,如数字经济、数字社会,那么,用数字技术揭示数字出版的本质特征,会具有更好的理解、传播和推广效果。


其四,数字技术应用于出版的任一环节或整个环节,都可称之为数字出版。数字技术应用于整个出版流程,就产生了出版的数字化流程再造,也就是出版的数字化。数字技术应用于产品创作,如在计算机或互联网上创作文学作品并进行传播,就构成了网络文学;数字技术应用于产品加工,如纸质图书的数字化加工制作,便形成了电子图书;数字技术应用于产品复制,如向高校图书馆提供的数字图书的多副本供给,便产生了数字图书馆;数字技术应用于产品发行,如最新的网红直播带货,便构成了出版营销的数字化转型。


3.2  数字出版的外延


数字出版的外延,是指数字出版内涵反映的特有属性的每一个对象,表明数字出版指称的对象范围。换言之,数字出版的外延,是指具有数字出版内涵构成性质的那些对象,也就是可用数字出版来指称的所有被指称者。


对于数字出版的外延究竟包含哪些,历来是众说纷纭,外延大的,可多达数十种形态,无所不包,甚至触角延伸至传播学、广告学等领域;外延小的,甚至仅仅是局限于传统出版的数字化,停留在书报刊的数字化方面。从产业链视角来分析,有学者提出了相对完整的数字出版外延:“创作数字化、编辑数字化、出版数字化、发行数字化、标识数字化、管理数字化”。[32]


这里的问题在于,对数字出版外延是否达成了共识,以及达成了多大范围的共识。


3.2.1  数字出版外延的确定性


外延的确定性,是指数字出版所指称的稳定的对象范围,能够取得出版共同体的认同,在大家心目中属于约定俗成的数字出版范围。经过长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发展,下述相对成熟、稳定的数字出版形态得到了人们的公认和接纳,主要包括:电子书、数字图书馆、数据库产品、手机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终端阅读出版物、数字游戏、数字动漫等。而创新性的数字出版,被明确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又包括:知识服务、知识库产品、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MOOC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个性化知识解决方案、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SPOC)、智能知识服务等。


3.2.2  数字出版外延的不确定性


外延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扩展性和模糊性两方面。外延的扩展性,是指由于数字出版的内涵随着人们对客观对象认识的深化而变化,或基于形势的发展,或出自实践需要的变化而变化,导致内涵构成性质有所改变,从而导致数字出版外延发生相应的变化。这是数字出版外延不确定性的一方面体现。比如,AR出版物是2016年以后才集中出现在数字出版领域的,但是其飞速的发展,影响力不断扩大,甚至专门出台了《出版物AR技术应用规范》行业标准。这导致数字出版的指称对象中,又多了一个AR出版物:“应用三维(3D)模型等数字媒体与印刷图文及图文中的坐标点、空间位置等信息关联,满足用户增强现实体验需求的报纸、期刊、图书、网络出版物等”。[33]


外延的模糊性,是指客观对象中有难以界定是否属于数字出版外延的两可情形,会导致外延的模糊性,这是数字出版外延不确定性的另一方面体现。比如,互联网广告是否归属于数字出版?是广告学的范畴,还是数字出版的范畴?知识短视频等数字视听,是广播电视领域,还是数字出版领域?两边是各说纷纭、各执一词。类似的现象还有新近出现的网红直播售书,是数字出版的营销数字化,还是属于传统图书发行?等等。



04

结 语



概念问题,是数字出版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数字出版入门的钥匙。数字出版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内涵,即数字出版“所指”,数字出版是什么?外延,即数字出版“所谓”,数字出版有哪些?数字出版的规定性内涵,首次对数字出版概念做出了权威和法定的界定;数字出版的认识性内涵,经历了二进制说、数字技术说、全媒体说的演变,其中数字技术说的影响力一直延续至今。数字出版的外延,包括确定性、扩展性和模糊性三个特征,其症结在于对象范围是否达成了共识,以及达成了多大范围的共识。


对数字出版概念研究的价值在于节约交流成本、达成专业共识、增进理论自足、推动学派形成。以种属逻辑、时间逻辑和本源逻辑作为提炼方法,可得出结论:数字出版,是指以数字技术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进行传播的新型出版。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数字出版是出版的继承性概念,也是出版的创新性概念,数字出版是一种新型出版,其特有属性是数字技术的赋能。


数字出版概念的研究,关系到数字出版的特征理论和研究对象,前者是数字出版的地位/话语权问题,后者关系到数字出版能否成其为一个独立学科,区别于其他出版形态;为加深对数字出版概念的认知,有必要对数字出版的特征和研究对象加以研究。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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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出版》202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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