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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碧辉 | 都市化语境下的审美需要、审美剥夺和审美权利【文化视野】

徐碧辉 探索与争鸣杂志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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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主管

有学术的思想  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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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化语境下的审美需要、审美剥夺和审美权利

徐碧辉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9期

非经注明,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审美是人的一种基本的生物性-社会历史性的心理需要和心理能力。这种需要来源于自然本身,是自然界里普遍存在的一种倾向;它一开始就被打上了文化和社会的烙印,被纳入社会文化建构甚至制度安排。审美活动开始就是社会性和文化性的,审美需要一旦被规定和制约,就很有可能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审美压抑、审美扭曲、审美剥夺和审美伤害等“负审美”现象。正因如此,在都市化生存成为普遍性生存模式的前提下,审美权利成为一个被提上日程的重要问题。审美权利的实现有两条途径,作为个体审美权利的审美教育和作为群体审美权利的环境美化。



按照马斯洛的人的需要层次论,“审美需要”是一种高级需要,是超越于人的生物生理功能的社会性的需要。当人满足了生存所必要的条件,即食物、安全和社会交往之后,人进一步会有审美需要。我以为,马斯洛只说出了一半的事实。实际上,审美需要并非当人满足了生存之类基本需要之后的“更高级”的心理需要,而是有着深厚的生物学基础和人类的历史文化根源。


换言之,审美并非仅仅属于人类专享的社会-心理需要和能力,亦非与生存无关的“提高”生存质量的锦上添花,而是人的一种基本的生物性-社会历史性的心理需要和心理能力。这种需要来源于自然本身,是自然界里普遍存在的一种倾向;另一方面,人类对于审美的需要一开始就被打上了文化和社会的烙印,被纳入社会文化建构甚至制度安排。由此,审美活动开始就是社会性和文化性的,审美需要一旦被规定和制约,就很有可能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审美压抑、审美扭曲、审美剥夺和审美伤害等“负审美”现象。


正因如此,在都市化生存成为普遍性生存模式的前提下,审美权利成为一个被提上日程的重要问题。如何在社会层面实现审美权利,这已经超出了美学的范围,不仅仅是个美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但它也还是可以从美学上来讨论。从美学层面上实现审美权利,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从个体层面来说,通过审美教育,提高个体的审美能力,改善被普遍存在的负审美现象损伤的审美知觉;从社会/群体层面说,改善生存环境,尽量消除各种负审美现象现实根源,实现环境的美化。


马斯洛


审美需要与审美权利


(一)审美需要的生物学基础:动物的“前审美”(pre-aesthetic)。


从自然性(生物性)根基来看,大量研究发现,各种动物——从鸟类到陆上爬行动物到深海鱼类——都有“美化”趋向。所谓“美”,在这里主要指宇宙间普遍存在的形式法则和形式规律,包括对称、节奏,比例,色彩、多样统一等。也就是说,动物们对那些“美”的对象更感兴趣。色泽艳丽、声音婉转的鸟儿更能吸引异性并得到更多的交配机会;同样,那些毛皮色泽闪亮、纹路美丽的大型雄性动物更易获得雌性的“芳心”。


如果我们仔细观察自然界里的植物和动物就会发现,对称、比例、节奏、多样统一等形式美规律普遍存在于植物的干、茎、叶之中。用毕达哥拉斯的话来说,整个宇宙,都好像按照一定比例的数构成和谐的整体,由这些比例产生了音乐的和谐。这方面的知识和例证很多。当然,这种判断不能全凭举例说明,而应该有更为理论化的关于宇宙构成的系统的理论学说。而这正是人类尚在探索的领域。但就目前所观察到的现象来说,的确存在着这样一种“审美化”倾向。下面援引两个例证:


达尔文《物种起源》第四章“自然选择”:“在鸟类里,这种斗争的性质,常常比较和缓。一切对这问题有过研究的人都相信,许多雄鸟之间最激烈的竞争是用歌唱去引诱雌鸟,圭亚那的岩鸫、极乐鸟以及其他一些鸟类,聚集在一处,雄鸟一个个地把美丽的羽毛极其精心地展开,并且用最好的风度显示出来;它们还在雌鸟面前做出奇形怪状,而雌鸟作为观察者站在旁边,最后选择最有吸引力的做配偶。密切注意笼中鸟的人们都明确知道,它们对于异性个体的好恶常常是不同的:例如赫伦爵士(Sir R.Heron)曾经描述过一只斑纹孔雀多么突出地吸引了其他的全部孔雀。


我在这里不能讨论一些必要的细节;但是,如果人类能在短时期内,依照他们的审美标准,使他们的矮鸡获得美丽和优雅的姿态,我实在没有充分的理由来怀疑雌鸟依照她们的审美标准,在成千上万的世代中,选择鸣声最好的或最美丽的雄鸟,由此而产生了显著的效果。”


珍妮·古多尔《黑猩猩在召唤》第五章“雨”:“头顶上响起一声作雷,使我不由哆嗦了一下。一只公黑猩猩,像得到口令似地,立刻直立起来,有节奏地摇晃身子,踏着步子高声地叫喊着。透过刷刷的雨声,我听出了它那宏亮的嗓音。突然,它转身向下,直奔刚才吃食的那棵大树。它跑了大约30米,猛然一停,抓住树干,跳上了下部的树枝,坐下了。另外两只公黑猩猩,几乎同时跟着它这样做。其中有一只在奔跑中拆下一根树枝,拿着它在头顶上旋舞一阵,然后扔开。另一只,几乎跑到坡脚那儿,直起身来,开始有节奏地摇晃近处的树枝,然后折下一枝,拖曳着。这时,第四只公黑猩猩也登台表演了。它奔跑着跃上了树,折下一根粗大的树枝,即刻又带着树枝跳下,曳着大树枝向下跑。最后,剩下的那两只公黑猩猩粗野地号叫着向下飞奔。在这时,第一只黑猩猩,这幕话剧的创始者,已经下了树,正沿着斜坡慢慢地走上去。那些刚刚赶到坡脚,散坐在树上的猿猴,全都跟着它,朝坡上走去。一爬上山脊,它们重新一个接一个地向下猛冲,发出粗野的号叫,并且拖曳着大树枝。”


多么像一场原始人的祭仪!像是通过喊叫、摇晃树枝、拖曳着树枝来回奔跑等动作来表达对这场暴雨的恐惧,以及对存在于天地间这种它们不了解的力量的敬畏。“恐惧”和“敬畏”已经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情感。“摇晃身子,有节奏地踏着步子”这种动作,已经具有了某种“审美”或“艺术”性质。


达尔文所描述的现象其实也有其他人引用过,也许他们引用的材料更多。但我想说明的是,我并不就此认为动物也有真正的“审美”或“美感”。毋宁说,它是一种“前审美”(pre-aesthetic)。真正的“审美”“美感”表现在人类在长期的劳动实践过程中,通过双手和身体与自然接触,从而逐渐掌握了那些普遍存在于自然界的形式规律和形式法则,并且能够自由地运用这些规律和法则来创造新的产品。譬如,“远古中国,陶器最初体现为釜、罐、盎。三种器形内蕴着当时的文化观念而成为美。”


进而言之,这种对形式规律和法则的自由掌握和运用逐渐内化为人类的一种心理功能或心理结构。这一点是实践美学的基本观点,也是建立在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上的这种美学理论对美学的一个巨大贡献。但这里,我们讨论的并非“美的本质”或“美感的本质”,而是人类的这种审美冲动或审美能力的自然基础。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基础,人类才可能在实践活动中创造真正的美。


换言之,人类的这种审美冲动的自然基础正是人的审美需要的生物学前提,它使得人类“与生俱来”有一种审美冲动(aesthetic impulsion),使“爱美”成为人的“天性”。正是由于自然界普遍存在着“审美规律”,人与动物间普遍存在着共同的“审美冲动”或“审美趋向”,因而我们认为,审美需要是人类的一种基本需要。



(二)审美需要的历史文化根源:人类远古文化的审美性质。


人类的审美需要不仅基于生物学的描述或事实,也基于它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根源。从人类本身来说,人类的“审美活动”与人类历史一样漫长。在人类早期,这种“审美活动”表现为原始乐舞、巫术礼仪、原始图腾崇拜等具有原始宗教、政治和社会诸种功能集合的综合性活动。换言之,人类最早的文化活动已经具备了浓重的审美性质;人类的文化本就是“审美文化”。


原始乐舞的起源到今天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但从一些神话传说中,可以推测或捕捉到它的一些零散轨迹。据《尚书》《乐记》《吕氏春秋》等文献记载,早在文明发韧之初,人们就开始模仿天地自然创造乐舞,模仿自然中存在的各种声音创造歌乐。


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尚书·舜典》)


昔古朱襄氏之治天下也,多风而阳气畜积,万物散解,果实不成,故士达作为五弦瑟,以来阴气,以定群生。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昔陶唐氏之始,阴多,滞伏而湛积,水道壅塞,不行其原,民气郁阏而滞着,筋骨瑟缩不达,故作为舞以宣导之。(《吕氏春秋·仲夏记》)


可见,审美的历史跟人类历史一样漫长。当然,真正意义上的歌、舞、乐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完善的。“故乐之所由来者尚矣,非独为一世之所造也。”(《吕氏春秋·仲夏记》)从上面所引的材料还可以看到,古人创制歌乐,是根于自然之音,从对自然之音的模仿、提炼和加工改造中而创制了属于人的歌乐。即“效八风之音”,“效山林溪谷之音以歌”,“听凤皇之鸣,以别十二律”。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人类的“艺术”来自于人对自然的观察与模仿。


此外,在这些歌乐活动中,在人类最初脱离动物界时,人与动物之间和谐相处,往往一同鼓舞奏乐,真正的普天同乐。如古代典籍中“百兽率舞”,“令凤鸟、天翟舞之”,“令鳝先为乐倡”,“以致舞百兽”等记载。最后,必须记住的是,作乐的目的并非今天意义上的审美或艺术,而主要是要达到某种社会政治功能,其目的是为了疏导百姓的精神,安定众生,稳定社会秩序,“以定群生”,“以倡导之”。这也就是后来的《乐记》讲得更明白的“礼别异,乐统同”,即与礼一起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和谐。也是白居易讲的“导泄人情”。另一个目的则是祭祀或宗教功能,“象上帝玉磬之音”,“祭上帝”,“康帝德”。


随着原始信仰的出现逐渐形成了图腾歌舞、巫术歌舞、祭祀乐舞等集原始信仰、巫术礼仪及艺术审美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文化活动形式。到了周公“制礼作乐”,总结改造历史上的礼乐歌舞,制定比较完备的礼乐文化制度。礼与乐成为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政治结构和文化制度的核心。孔子进一步“以仁释礼”,使外在的“礼”逐渐内化为一种内在的心理文化结构,从而形成中华民族特有的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审美超越为目标的“乐感文化”。


综上所述,人的审美需要植根于人生物存在基础,并且具有久远而深厚的社会历史根源。审美需要不仅是人的一种高级心理需要,也是需有深厚生物基础的自然需要。由此可以合乎逻辑地提出人的审美权利作为人的一种基本权利。


所谓审美权利,是我们对人的艺术化生存或审美化生存的一种表达。简单说来,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所理解的美的方式生存的权利;都有从事艺术活动、欣赏艺术作品、享受文化产品的权利;都有生活在美的环境中的权利。如前所述,审美需要有其生物学基础和根据,它来源于人的自然性存在,因此,审美权利是天生的、不证自明的,就像每个人都有权呼吸新鲜空气一样。没有人需要证明他有“权利”呼吸空气,同样,我们也几乎可以说,审美权利也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犹如吃饭、呼吸可以说是一种“自然权利”一样。


但另一方面,“审美权利”这一概念又只能是一个历史-文化概念,是基于生物学基础之上、在历史文化过程发展起来的。在人类早期,虽然已经有丰富的审美活动,审美的历史跟人类的历史一样漫长,审美伴随着人类而诞生,但是,从理论上明确提出这一概念,则必待文明高度发达,人能够充分地意识到自己的各种权利与应尽的义务之时,必待人类的生存方式把这一问题呈现或“开显”出来之时。


正如现代文明国家大都规定,每个人是自由平等的,都有言论、集会、结社和信仰自由。这些自由权利来源于现代政治理论的“天赋人权”理论,即认为这些“权利”是上天赋予每个人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可被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人平等,享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但是事实上,即使理论上认为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也需要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当生产力高度发展、生产方式实现现代大工业生产,才有可能提出这样一种理论。而在实践上的落实程度更是根据不同的国情而表现出千差万别的形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人们痛定思痛,决定成立国际性的组织,调解和仲裁国际事务,减少国际纠纷,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这就是现在人尽皆知的联合国。1948年,联合国大会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表达人人具有平等自由的权利的国际公约,是人类文明的一个巨大进步。《宣言》开宗明义地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世界人权宣言》共三十条,所规定的人的权利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权、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无罪推定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思想自由和宗教自由权、参政权和选举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和定期带薪休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平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世界人权宣言》同时规定,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个人在享受权利时,应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


在这些权利规定之中,隐含了审美权利的内涵。比如第二十六条谈到,“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谈到,“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但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出“审美权利”这一概念。


对我来说,提出“审美权利”这一概念具有偶然性,或者说是一种偶然中的必然。它产生于一次与阿诺德·伯林特先生的讨论。阿诺德关注当代都市化生存中广泛存在的“负审美”(negative aesthetic)现象,包括审美剥夺(aesthetic deprivation)、审美伤害(aesthetic offense)和审美痛苦(aesthetic pain),等等。


有一次就这些概念以及它们的文化背景、内涵进行讨论的时候,我产生了一种疑问:如果真的存在“审美剥夺”,那就必须承认存在着一种“审美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必须是人的一种天赋权利,否则就谈不上被“剥夺”。讨论结束之后,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认为“审美权利”这一概念是可以成立的。我从人的生物性存在和社会存在两方面进行了思考。


在生物学方面,根据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和他在《物种起源》一书中描述的大量动物界习性或特性,我认为,可以提出如下判断:从生物性存在来说,人和动物在审美倾向上有着很大共同点,或者说,生物界普遍存在着“审美化”的冲动或进化趋势,这种冲动或趋势正是人的审美需要的生物学基础。从社会历史文化来看,“审美”和“艺术”活动伴随着人类的历史,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审美”先于认识和“道德伦理”。前面所引述的《吕氏春秋》中关于原始歌乐的起源或诞生的神话传说很明显地表现出这一点。


在人类后来的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存在审美冲动和审美需要,并且在某些文化中,以一种制度化、理论化的形式把这种需要和冲动实现、固定下来,如中国先秦时代的“礼乐文化”,由周公制礼作乐,把原始歌舞和祭祀礼仪制度化、理论化、系统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国家礼乐制度。另一方面,正是由于礼乐的制度化、理论化和系统化,同时也形成了某种异化,产生了审美压抑、审美扭曲、审美剥夺、审美伤害和审美凌辱等历史文化现象。这些现象在历史上已经存在,但由于各种原因,它们并未在当时的现实层面呈现出来。


当社会进入后现代时期,人们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农业社会的自然性生存方式变为工业/后工业社会的都市化生存方式。在农业社会里,人们居住分散,生存空间广阔,主要面对的对象是自然界,人们根据自然的条件和规律劳作、生存。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那时,人们虽然也造桥铺路,开垦种植,但总体来说,对自然的改造能力有限。因而,负审美(negative aesthetic)现象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形成“规模效应”和“深度效应”。


随着工业和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从广袤的乡村来到集中的城市,彼此的联系前所未有地紧密,生存的空间也大大压缩。生存的物理空间减小,无论是住房还是活动范围,建筑和各种设施的密集使得各种反审美现象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带来了严重后果。从而,如何规划生存的城市和周边环境、如何面对他人,就成为都市化生存方式下无可回避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审美权利问题历史地凸显出来,成为关系到人类的生存本身问题。下面,我将分别讨论各种反审美或负审美现象:审美压抑、审美扭曲、审美剥夺、审美伤害和审美凌辱。



审美伤害、审美剥夺、审美


压抑和审美扭曲我用审美压抑这一概念来指本应人人平等地得到满足的审美需要,由于某些历史和文化原因,遭到有意无意地压抑的现象。在某些社会里,本应是最为自由的审美活动被人为地规定、限制,成为体现社会不平等的一种载体。我用审美扭曲来描述这样一种现象:在审美需要被压抑或审美权利被剥夺的情况下,审美知觉遭受损伤,其审美冲动向着某种低俗卑下的方向发展,形成低俗、扭曲的审美趣味。审美剥夺、审美伤害和审美凌辱是阿诺德·伯林特提出的概念。前者指由于某种主客观条件限制,人的审美需要无法被满足,形成了“审美缺位”或“审美空场”,因而显现出审美权利被剥夺的后果。审美伤害和审美凌辱则是由于某种反审美的客观环境或无法躲避的对象对主体造成的心理痛苦和伤害。


(一)审美压抑。这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体现得比较明显。比如,先秦文化被称为礼乐文化。作为以礼乐命名的一种文化类型,应该说,它是最接近于“审美文化”之本意的。“文化”在这里被赋予了浓重的伦理和“审美”的意义和内涵。礼乐被赋予庄严的意义和美丽的形式。从国家祭祀仪典到日常生活皆被赋以“乐”的色彩。“乐”不仅仅是音乐,还包括诗歌与舞蹈。也就是说,“生活的艺术化”“人生的审美化”似乎在这种文化中早已得到实现。


然而,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甚至是浅层的方面。另一方面,在这种文化系统中,礼乐相随相依,但从根本上说来,“乐”是从属于“礼”的,被礼所规范、节制。“乐”的主要功能不是娱乐,亦非表达某种个体的情感或思想,而是跟“礼”一起调节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心理、情感上规范、统摄人心。


《乐记》曰:“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乐”与礼、刑、政一起,组成“王道”政治的完备体系。更简明地说,是“乐统同,礼辩异”。“乐”引导情感,构建和谐与统一,营造社会成员之间温暖关爱友好的情感氛围。“礼”则标示成员之间的地位等级差异,这种差异不可逾越,否则便是僭越。“乐”既然是“和民声”“统同”的手段或渠道,其内容当然必须是统治阶级的某种理念和思想的传达。从而它的风格便也必须被规定,既不能太过柔靡,也不能太过刚直,而应该“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即哀乐不逾分,保持在某种温和节制的限度之内。这就是中国儒家一直主张的“温柔敦厚”的“诗教”传统。


《诗经》中一些原本表现男女之间两情相悦的优美诗作,在这种体制下被解释为表达某种政治功能。典型地如《毛诗序》解释《关雎》,把它作为“颂后妃之德”的伦理文本:“《关雎》,后妃之德也,风之始也。所以风天下而正夫妇也。故用之乡人焉,用之邦国焉。”


在礼乐体制之下,歌乐舞的欣赏也必须依据社会等级。天子八佾,诸侯六佾,卿大夫四佾,普通士两佾。像季孙氏这样的,只配享受四佾的卿大夫,却在自己家观赏八佾,严重地违反了周公所制定的国家制度。所以当孔子听说季氏“八俏舞于庭”时才极其愤怒:“是可忍,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


不仅是观赏乐舞有等级差别,在极权社会里,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娱乐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都是被规定的。比如在苏联,官员在住房、轿车、薪酬、司机、保姆、卫兵以及各种食品和日用品的供给、欣赏艺术、从事文娱和体育运动等方面,都会按照“级别”享受不同标准的福利。级别越高,享受的待遇越好,普通百姓很难享受到这些福利。服装本是为了保暖御寒的,但在皇权专制制度下,服装也成为一种区别官员等级的符号,其制式、图案、花纹都有讲究,百姓不得僭越官员的服饰;普通官员不得僭用皇室的颜色和制式。


到了宋明时期,这种审美压抑和审美剥夺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宋儒那里,“天道”“天理”才是正道、正理,而人性中则有一部分是与天道和天理相冲突的,所以必须压抑这种“性情”,“存天理,灭人欲”,格物致知,彰显天道之崇高与神圣。除了保持人活着和延续后代必需的饮食男女之外,其他欲望都属于非分,都是应该灭绝的。


“问:‘饮食之间,孰为天理,孰为人欲?’曰:‘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朱子语类》卷十三)“饮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朱子语类·卷十三》“古人为学,只是升高自下,歩歩踏实,渐次解剥,人欲自去,天理自明。”(《晦庵集》卷第五十五)“圣人千言万语只是教人存天理,灭人欲。”(《朱子语类》卷十一)“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为学。”(《朱子语类》卷四)


虽然朱熹的论述有一定合理之处,教人不过分追求欲望的满足,要清心寡欲。“灭人欲”的意思也并非灭掉一切人的合理的生理欲望,但把动物性存活之外的需求一律视为(邪恶的)人欲而要灭之而后快,却恰恰是把人降低到了动物的层次。


这种极端化的思维走向极致便出现了审美剥夺。在“文化大革命”中,对人性的压抑和人权的剥夺也达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程度。普通百姓的审美权利几乎被剥夺殆尽。不仅国外和港台的艺术作品、通俗文学、流行歌曲被严厉禁绝,而且连本民族的民歌、民间小调、各种传统民俗、绝大部分诗歌和小说、话本也都被视为“封、资、修的残渣余孽”而遭到禁绝。在“破四旧”的名义下,大批珍贵文物、寺庙、建筑和文献被焚毁。


十年“文革”,在其结束之后的新时期反思时代被称为“文化沙漠”时期。除了几出“革命现代京剧”和一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之外,普通百姓再无任何文化娱乐生活,出现了“八亿人民八个样板戏”的“奇观”。撇开政治的因素不谈,只从文化上说,“文化大革命”中这种空前的审美剥夺,其思想正源于在我国有着深厚传统的审美功利主义,把美仅仅看成一种功利手段,否认人本身具有审美需要和审美冲动,或者把这种审美冲动目为低下邪恶而强行禁止。否认人性的复杂性,甚至根本就否认人性的存在,只承认阶级性。“人性论”被当作“地主资产阶级的学说”而被批判。


从审美风格上说,样板戏的风格基本上以高、强、硬、冷、凶为特征;从内容上说,以强调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为主要内容。这种长期反复灌输人与人之间的仇恨斗争和以刚冷武断、凶残冷酷为美的结果,造就了一代人心灵坚硬冷漠,缺乏人性应有的温暖。这种后果直到今天也并未完全消除。


1970年代后期“文革”结束,同时,“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纲领也随之结束,整个社会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同时,文化上也打开缺口,港台校园歌曲、流行歌曲开始进入内地,国外艺术作品和学术著作被陆续翻译,时装设计、国外电影、现代化的电器等开始引进。但是,冰冻三尺,乍暖还寒,僵化的政治体制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干预屡屡可见。比如1980年代初,女性留披肩长发、男士穿牛仔裤、戴墨镜、穿喇叭裤等,都曾被指责为“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



(二)审美扭曲与审美伤害/审美凌辱。我用审美扭曲(aesthetic distortion)来描述这样一种现象:人们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而导致审美感受力缺乏或低下,无法形成“正常的”审美感受和“正常的”审美趣味。这些原因可能是先天性的某种感官缺陷,比如视神经或听觉神经损伤,以致成为色弱或色盲,或不辨音律、“五音不全”。


更重要的还是后天的原因,比如缺乏受到审美教育和训练的机会。他们由于家庭和学校的环境影响,很少接触或从未接触真正的艺术杰作,也没有得到关于自然美的发现和欣赏的教育,因而无法接受和欣赏那些包含深刻内容和情致的艺术杰作,缺乏同情心,心肠冷硬,往往津津乐道于某些刺激感官、宣扬暴力、挑动欲望的低俗娱乐,或沉迷于冗长乏味的肥皂剧。这类人中的极端分子还往往对于他所不理解的他人的审美趣味予以诋毁,肆意贬斥那些真正的艺术杰作,并以此为乐。他们往往“将肉麻当有趣”,“嗜痂成癖”,或以一种“我俗我有理”的无耻无赖姿态,理直气壮地兜售贩卖庸俗无聊的娱乐垃圾。


审美扭曲造成的伤害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审美主体本身的审美感受力和审美知觉力遭受损伤,难以修复,致使他们不但无法达到较高的审美境界,与此相应地在德性方面亦表现得较为低下。另一方面,这种被扭曲毁损的审美趣味不但伤害本人,还会牵涉他人,造成对其周围人的审美伤害。


举例来说,那些在公共场所高声谈笑或放声高歌的行为,特别是那些在公园里利用扩音器唱歌跳舞的行为,一方面,暴露了行为主体自身的野蛮与粗俗,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对身处同一场所的其他人形成干扰,甚至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问题在于,由于审美感受力与道德感受力紧密相连,这些在公共场所进行不当行为的主体并没有能力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粗野与无礼,无力判断自己的行为的后果。所以,审美扭曲所伤害的,不仅是进行不当的“审美活动”的行为主体,而且还有身处同样场所的其他人。因此,审美扭曲与审美伤害总是同时出现。


审美伤害进一步便是审美凌辱。如果说审美伤害往往是因为主体缺乏教育导致的无意识后果,则审美凌辱往往出于那些恶意的设计者、建筑师、艺术家等人,他们以“创新”或“艺术”的名义设计一些视觉夸张扭曲、造型不雅、音色刺耳的建筑或音乐“作品”,甚至在其作品中进行赤裸裸的色情暗示。这方面的例子近年很多,典型的是某电视台由法国建筑师设计,这一“新派建筑”以赤裸裸的色情造型和喻意嘲弄着十三亿中国人。建筑的主体由两座倾斜的楼房构成,两座楼之间上下各有不对称的楼房相连,中间形成一个巨大的空洞。不仅视觉上给人一种危险感和不安定感,而且整个造型看上去像一个人叉开两腿站立,被网民讥讽为“大裤衩”。不远处的副楼则是一座小型的柱式建筑。两座大楼关联起来,其色情喻意十分明显。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网络语言有向日常生活和“庙堂”蔓延的趋势。网络语言是与生活关系最密切的语言,它活泼生动、表现力强,因此得到了许多政府窗口行业的青睐。但是,网络上良莠不齐,语言中大量带有粗俗低下的成分。一些用语甚至有极重的色情暴力意味。如“屌丝”“撕逼”“苦逼”之类不雅语言大肆泛滥。其后果正是使得人们习以为常,甚至有正常化、日常化的趋势。而一旦人们习惯于这类语言,心灵会变得越来越粗糙,越来越缺乏温和细腻的情感和高雅的情趣。不知不觉中,鉴赏力、理解力都慢慢下降。


审美扭曲与审美伤害、审美凌辱一样,本质上是审美知觉的损伤。在审美知觉遭到损伤的情况下,主体丧失了“正常的”审美感受力,无法做出“正常的”审美判断。由于审美知觉遭受损伤,主体无法理解和欣赏那些直击心灵的人类艺术杰作,往往美丑不辨、善恶不分、以丑为美。如庄子所说:“井蛙不可以语于海者,拘于虚也;夏虫不可以语于冰者,笃于时也;曲士不可以语于道者,束于教也。”(《庄子·秋水》)若无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对之予以纠正,则有可能这些长期接受和处于十分低下的审美趣味和审美习惯中的主体,习于粗俗无聊,最后丧失美丑善恶的辨别力。


再看审美伤害与审美剥夺。审美剥夺是人的审美权利的一种缺位和丧失,审美伤害便是对审美权利的滥用和对他人审美权利的侵犯。如果说审美剥夺是审美的一种“被空缺”,则审美伤害是审美的一种“被扭曲”“被降低”所带来的后果。都市化生存中,审美侵害是全面的,包括视、听、味、嗅、触等所有感知。


这里要说明,我用“审美”概念,是在aesthetic的原初意义上用的,即它是一种“感性”。由18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所确立的现代审美观念,主要把视觉和听觉作为审美感官,把审美看作一种“静观”。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环境哲学和环境美学的诞生,美学家们打破了“静观”的审美观,认为审美活动并非仅仅是一种“静观”,而应该是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活动。审美主体的全部感官都要参与这一活动。由此,被传统美学认为是过于与人们的欲望和肉体联系密切的感官,触觉、嗅觉、味觉、动觉等,都被纳入了审美感官的范围。这也符合中国传统美学对审美的理解。


在中国古代美学中,一开始就是把视、听、味均看作“审美”感官,古人把五色、五音、五味并举。自南北朝开始,“味”已超过“视”“听”成为一个重要的审美范畴。“澄怀味象”成为审美主体的审美心胸理论的代表,而“味外之旨”则与“言外之意”“弦外之音”“韵外之致”等范畴以及刘禹锡“境生于象外”等学说一起,构成了中国古代美学的重要学说“意境说”的诸种维度。


都市化生存模式下,环境对人的审美伤害是全面的。密集的建筑、拥挤的人群、污染的空气和水源等包围着人们。长久处于非正常的环境之下,人们渐渐习不正常以为常。这种“习不正常以为常”意味着人们的感官知觉遭到了损伤,不再能分辨和判断美与丑,甚至善与恶。比如,雾霾中的夕阳。许多人认为它很美,甚至觉得由于污染而造成的环境的灰暗与夕阳的鲜红之间的色彩对比而使之比在正常干净的空气之下更美。因为这个画面有一种雾气氤氲、恍惚迷离,疑似国画的意境,别有一番意味。


的确,当雾霾中的夕阳变成照片,离开了其他感官的感受与判断,只剩下单纯的视觉,这时,判断的标准无形中已转换为对一幅摄影作品的判断,而非对雾霾中的夕阳本身的判断。缺乏环境的立体综合考虑,单纯从视觉来看等,已非夕阳本身之美,而是被当作一种转换后的艺术作品(照片)的评判。进一步说,即使是照片,当把无污染状态下的“正常的夕阳”与浓霾重雾下的夕阳照片两相对比,也会高下立判。


这里特别要说一下光污染对于审美知觉的损害。无论东西方,都以“光”“光明”来表示希望、进步、善良、美好等正面、积极的意思,表达人对于理想生存境界的向往。“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神看光是好的,就把光暗分开了。”可见,“光”对于人类是至关重要的。


也许单纯从形式上说,玻璃等反光建筑材料有一种晶莹剔透的感觉,可以营造出一种天堂似的气氛,使得人们感觉似乎居住在水晶宫里。但是,由于建筑的特殊性,它对人的视觉是强迫性的,因而这个“水晶宫”不再意味着光明、理想、童话,却代表着刺目、污染、伤害。它所给予人的不再是诗意,而是一种视觉暴力。这里便涉及“度”。玻璃之类材料,小面积使用时是美、是诗意、是理想、是童话,但把它放大到整个建筑,并且在一个城市普遍使用,便超出了它的合理范围,逾越了合理的“度”。这时,美转化为丑,童话中的水晶宫转化成杀人的利剑,诗意转化成了暴力。



审美教育与审美知觉的重建


综上所述,负审美现象并非个别现象。在都市化生存的语境下,它已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文化现象。无论从心理上还是从审美知觉、审美能力以及社会道德上,它对现代人的影响都日益增加。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我们的社会进入了后现代与现代、前现代多元并存时期,一方面,审美权利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和忽视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在都市化生存背景下,负审美现象日益严重。因此,消除负审美、落实审美权利在当今时代已是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我以为,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落实审美权利:从个体方面说,普及审美教育,重建审美知觉,提高审美鉴赏力和判断力;从群体或社会方面说,改造并美化生存环境,使其符合人的生存与发展的要求,并更有利于建构审美知觉,陶冶审美趣味,提高审美能力。前一方面是个体审美权利;后一方面是社会审美权利。


所谓审美教育,包括但不限于艺术教育和自然审美。艺术教育通过艺术技巧的训练培养教育对象的形式感知力和掌握运用形式力量的能力;自然审美能够提升人们对自然之美的敏感性与欣赏力,提高审美感知力与创造力。


宇宙间存在着形式法则和形式规律,包括比例、均衡、对称、节奏等。古人很早就发现了这一点。如毕达哥拉斯认为,宇宙是由不同的数构成的和谐整体,美是数的和谐。赫拉克利特认为,宇宙按照逻各斯的内在规律运动、变化,这种规律主要是对立面的统一,所以“极致的和谐来自方向相悖之物,万物皆从争斗出”。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美产生于数量、大小和秩序”。在《形而上学》里,他又谈到,“美的最高形式是秩序、对称和确定性”。


以后,在漫长的历史中,人们逐渐确立了以比例、均衡、节奏、和谐为主要内容的关于世界的形式美的认知,发现了被称为“神的比例”的“黄金分割律”。当然,形式美并非指客观存在于宇宙间的形式本身。形式结构和形式力量是客观存在于世界上的,但只有当这些形式力量和形式结构为人类所掌握、运用时,它才能成其为美。所以实践美学认为,美是“自由的形式”:“就内容言,美是现实以自由形式对实践的肯定;就形式言,美是现实肯定实践的自由形式。”


审美教育就是要培养教育对象掌握运用这些形式规律和法则的能力。从简单的工艺制作,到群体性协作的大型工农业实践和科研活动,都离不开对形式规律的掌握和运用。节奏、均衡、对称与非对称、韵律、比例、尺度、空间感与时间感,等等,这些都是实践活动和艺术活动必须用到的基本技巧。比如园林、建筑、修桥铺路,这些活动里要用到植物学、力学、建筑学、材料学等各种知识,这些知识恰好是要告诉人们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如何按照一定的形式法则去建造、构筑对象。说到底,实际上就是掌握不同对象的构型法则和运动法则。


审美教育的目标不仅是培养形式感,陶冶、塑造人的心理结构,而且要使人的感性与理性得到平衡发展,这是更高的目标。从这个角度说,席勒的审美游戏说仍有现实意义。席勒认为,人的天性中存在两种对立的冲动:感性冲动和形式冲动(理性冲动)。感性冲动显示的是人在世界上随着千变万化的物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状态”,而形式冲动则显示在这变化的物质世界中人所保持不变的内在的、精神性的“自我”。感性冲动是人对外在世界的感受与反应,形式冲动则是人内在的理性精神的自我完成。


由于感性冲动受到变化着的物质世界的影响,因而必然存在某种局限性,需要以理性精神去加以控制。感性冲动的人也就是还处于物质状态的人,受到盲目的必然性所支配。它把人放在时间之中,具有时间的变化性和物质的实在性。它把人局限在某种事物和某个瞬间,使人的存在受到最大的限制,使人不可能达到完善。“它用不可撕裂的纽带把向高处奋进的精神绑在感性世界上,它把向着无限最自由地漫游的抽象又召回现时的界限之内。……要求存在的实在性,要求我们的认识有一个内容,要求我们的行动有一个目的。”


当理性第一次在人身上出现时,它被误导,不是被运用到形式上,而是直接运用到材料上去,从而它不是引导人去追求真理与道德,而是使感性产生无限的需求和绝对的需要,人就把感性的利益当作他行动的规定者,把盲目的偶然当世界的主宰。理性之所以发生如此大的偏差,是因为人还受着自然的物质原则的支配。但是,人不应该仅仅受物质原则单独支配,理性原则也有条件支配他,两种原则既彼此独立存在,同时又应该完全一致。


那么,如何克服物质原则对人的支配呢?这就是席勒的审美游戏本体论所表达的思想:通过审美游戏和艺术,唤醒人的形式感,并平衡感性与理性,使人成为完整而全面的人。当人既意识到自己自由的同时又感觉到他的生存,既感到自己是物质的同时又认识到自己是精神的时候,感性冲动和理性冲动就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的冲动,即游戏冲动。游戏冲动的目标是将变化与永恒、接受与创造相结合,将人的物质特性和形式特性的偶然性都扬弃,从而使感性与理性实现真正的调和,使人从精神和物质两方面都得到自由。


“在人的一切状态中,正是游戏而且只有游戏才使人成为完全的人,使人的双重天性一下子发挥出来。……人对舒适,善,完美只有严肃,但他同美是在游戏。”“……人同美只应是游戏,人只应同美游戏。说到底,只有当人是完全意义上的人,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时,他才完全是人。……这个道理将承担起审美艺术以及更为艰难的生活艺术的整个大厦。”在游戏中,感性与理性、人格与变化、整体性与个体性达到了均衡与平衡。由此,通过审美游戏,无论是感知力还是知性,都得到了提高。


审美教育是针对个体的心理能力心理结构的提高与改善。这是内在的审美权利或个体审美权利的实现。从现实层面说,人所生存居住的环境对于审美知觉与审美心理亦有重要的建构作用。如前所述,糟糕的环境导致人的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味觉等感知力的下降,从而直接导致审美能力的下降。



在农业社会,当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能力还不足以决定环境的质量、样式时,环境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或是自然赋予的。阳光、空气、清水,都是大自然对人的恩赐。人们生活于其中,习而不察,只是需用自己的劳动从自然中获得生存所需。因此,在那个时候,不存在环境的美化或环境权利。


然而,在都市化生存条件下,所谓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已失去了自然性,高度“人化”,成为人可以控制、掌握和运用的另一种“资源”。“环境”不再只是人们所生存的背景,而直接进入了社会,进入了政治与生产的范畴。一方面,进入本世纪以来,环境更以反面的方式提醒着人们注意它的存在。大面积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令人触目惊心。另一方面,自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启了以行政手段强行关闭北京周边的化工厂和其他污染企业,从而带来短暂的空气质量的改善这一“治理”模式之后,人们意识到,所谓环境并非与人不相关的统计数字,而是实实在在地保障生存质量与幸福生活的前提,环境问题便进入了政府管理。


自“奥运蓝”之后,又经历了“APEC蓝”“阅兵蓝”“两会蓝”“G20蓝”等。似乎蓝天成为橡皮泥,可以随心所欲地方圆成形。但是,实际上,这种依靠行政命令关闭工厂的做法只能是一种暂时的且不可多用的手段。它以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去保障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环境的治理需要更深层次的思考方式,是要从生产技术、生产环节、工艺流程等生产本身的过程中解决产生污染的源头,而非暂时性地关闭污染企业。前者是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哲学层面的思考与实践,后者则是一种短视的行政行为。


由是,优化和改善生存环境是实现审美权利的另一方面。我们也许可以说,个体的审美知觉是在社会环境中历史地建构起来的。真正实现审美权利需要一个审美的环境。环境是一种强迫性的力量,是任何人无法逃开的。都市生活的狭窄空间和各种污染强加给都市居民某种消极审美价值,使他们不得不每天面对一种反常的、损伤他们的审美知觉的环境。因此,改善环境,并不是对生活的锦上添花,而是保障每个人的生存质量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


也许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审美权利”或“生活在美的环境中的权利”。换言之,城市的建筑与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个体的审美需要,从生活于其中的每个个体的角度来设计建筑和城市,使其更适合居住、生活、消闲、审美,亦即更符合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通过审美教育和环境审美化,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诗意而审美地生存。这是我们对于落实审美权利的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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