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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2020(中):那些火遍全网的LGBT影响性诉讼

窝窝头 同语 2021-02-06

#不平凡的2020年,LGBT在经历什么?

引爆舆论的新闻事件、国际声音、研究成果、影响性诉讼、法律法规新动态……我们为你打包了一整年的权益大事。


2020年似乎是国内与LGBT相关的影响性诉讼小爆发的一年,世界停摆的时候,追寻权益的步伐从未停止。中篇为大家介绍2020年我们见证的那些事关LGBT群体的影响性诉讼。


开庭!那些频上热搜的影响性诉讼

“平等就业,我们在行动 ”
【关键词】平等就业权 / 跨性别 性别重置手术 / 用工自主权


全国首例跨性别平等就业权案


完成性别重置手术后突遭公司辞退,跨性别者小马于2019年8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自2018年12月最高法发布“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以来,中国第一起以此案由立案的跨性别就业歧视案。2020年1月,一审法院驳回了小马的诉讼请求,小马随后提起上诉。2020年6月24日,杭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主张公司基于性别歧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马女士及其代理律师表示将继续提交再审申请。
一审庭审现场(从左至右依次为:马云律师、当事人小马、王永梅律师)


当当网高管案


2018年9月,当当网以技术部产品总监高某某“旷工”为由解除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是6月起高某某因接受易性症手术,请假休养2月有余未获批准同意。高某某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于2018年9月6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当网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表示当当公司的员工无法与易性症患者高某某一起工作。7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的解除决定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有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当网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2020年1月3日,判决书显示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短评

对于小马案一审判决,代理律师王永梅指出,其遵循的仍然是劳动争议的审理思路:“只要公司能找到一个‘正当理由’解雇小马,那么即使存在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也认定公司并未侵犯小马的平等就业权。这样的判决其实要的是一个‘完美受害人’。”康复期、原岗位取消、不能适应工作强度……基于性别身份的歧视常常通过某种“正当理由”表现为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变性而受歧视,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举证,界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性别歧视。



不过,令人欣喜的是,在近年来多个影响性诉讼的进程中,社会也越来越关注跨性别议题,出现了许多积极的变化。一方面,当当案的胜诉大大提振了跨性别乃至性别少数社群维护自身平等权益的信心,影响性诉讼作为一个重要的手段,在法庭、公共舆论、政策等多个场域提升跨性别者的可见度,倡导性别少数群体平等权益。


当当案的判决书中提到,“我们尊重和保护变性人的人格、尊严及其正当权利,是基于我们对于公民的尊严和权利的珍视,而非我们对于变性进行倡导和推广。……劳动者因为进行性别置换手术而转变性别并获公安机关认可后,其享有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应系其中之义。”


另一方面,自2019年年底,小马两次登上微博热搜榜,#首例跨性别平等就业权案##80后变性成女生后被辞退##当当网男员工变性以旷工被解雇#相关话题阅读量破亿,性别重置手术、跨性别平等就业权等议题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人们的讨论和关注。



南航空少案


2019年10月18日,一则经过剪辑的电梯视频火遍全网,微博阅读量达4.4亿人次。事发四天后,南方航空停飞当事人柴诚,六个月后的2020年4月,合同期满,公司拒绝续约。柴诚随后起诉,6月,名誉权侵权诉讼案一审胜诉。法院认定热传视频中另一当事人的相关言论构成对柴诚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后续求职仍然屡屡因为此事受挫,2020年7月,柴诚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败诉后于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短评

一份由北京大学、北京同志中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2016年出品的调查报告显示,在中国,75%的同志人群选择在职场上完全不出柜,仅有17%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的上司可以接受同志身份,不到10%确认公司有保护同志员工的相关规定,仅有5%确认其单位有相关的平等意识培训。超过五分之一的同志人群在职场上遭遇过各类歧视,一旦“被出柜”,职场就成为中国LGBT+人群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场景之一。


“ 想生不能生,想养不能养 ”

【关键词】同性伴侣 / A卵B怀 单身生育 / 生育保险 / 冻卵


全国首例同性伴侣抚养权纠纷案


2020年7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同伴侣抚养权纠纷”案,当事双方为一对采用A卵B怀方式生育的同性伴侣。“A卵B怀”指一对女性同性恋伴侣中,A提供卵子,在与第三方提供精子体外受精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卵植入B的子宫中进行孕育的生育方式。9月9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孕育分娩孩子的被告为抚养权人,驳回了提供卵子的“生物学母亲”原告的诉请。目前,卵母已经提出上诉,案件已经到了厦门中院二审阶段。无独有偶,另一起同性伴侣子女监护权纠纷案于2020年8月1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于11月10日正式开庭。

#短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晓飞指出,在目前收集到的关于“代孕”的判决里,“血缘说”和“分娩说”各有支持者,案件走向很难预判。当前,越来越多的同性伴侣共同组建家庭、生育孩子,但由于同性伴侣关系无法得到法律认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同性伴侣生育孩子需要面临更多法律难题,以及承担更多不确定的风险。在实践中,这些孩子由同性伴侣共同生育,两位家长都应当具有抚养和监护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实现前提,就是消除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




单身妈妈争取生育保险金第一案


2020年10月30日,张萌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寄出的《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其抗诉申请被驳回。从2017年到2020年,她因为无婚姻证明,申领生育保险被拒,先后以街道办、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上海市社保事业管理中心为对象,提出一次行政复议、两次行政诉讼、一次上诉、一次再审申请。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


2019年12月23日,单身女性徐枣枣争取冻卵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因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生殖科尝试冻卵被拒,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此案在2020年审理进程中引发了广泛的国内外媒体报道和公众讨论。案件当庭未作宣判,有待第二次开庭。

短评

目前,学界通说认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也就是说,生育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神圣权利,与生俱来,与身份无关。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都将生育权的主体确定为“妇女”和“公民”,并无“已婚”的要求。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只有结婚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这实际上将生育权变成了一种身份权,也是对非婚女性及原生性别为女性的跨性别者的歧视。


同时,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非婚女性及(改证前的)原生性别为女性的跨性别者如果不是患有恶性肿瘤在化疗前,或者是患不孕症而无法及时体外受精前,均不能冻卵。相反,在当前,非婚顺性别男性可以冻精,这无疑也是歧视性的。


开放冻卵、平等提供生育保险都旨在推动实现非婚女性及原生性别为女性的跨性别者的平等生育权。多元成家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趋势,婚姻和生育不再牢牢地绑定在一起,多元家庭(包括单身/单亲家庭)同样可以具备孩子健康成长的条件,而这些条件除了亲代自身负责的部分,还应包括从政策层面予以兜底,提供冻卵等技术性支持和生育保险等社会性保障。


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在法院外接受媒体采访


深圳新入职拉拉遭同事性侵案


2020年5月15日晚,深圳一名新入职员工小雅在部门聚餐酒后被男同事强奸,其同性伴侣小强于翌日报警,并在微博发声。5月18日,该事件在社交媒体上发酵,随后,警方决定立案侦查。这对同性情侣在维权过程中遭遇了种种歧视。11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短评

法律上,违背女方意志与其发生性交行为就属于强奸,此罪的成立本与当事人的性取向无关。然而,此事之所以会在网络上发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警方一开始时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不当之处——对女方及其女友存在着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性言论,而对男方的一面之词,即和女方存在“男女朋友关系”的说法片面采信。


此案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恐同和异性恋霸权的大环境中,本应严格执法的公安机关也难以跳脱出一些对性少数群体的先入为主的偏见和刻板印象,我们在涉性与性别少数群体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也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情况。作为执法机关和保卫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一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警察队伍的性别敏感度,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恐同教材案


2020年9月2日上午,“恐同教材案”原告西西(化名)收到了判决书,历时三年的诉讼以败诉告终。由于被告缺席,庭审期间未有质证。她曾于2017年7月以教材《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该书出版方暨南大学出版社和购书网站京东网。西西一方对败诉结果不满意,已经上诉。

#短评

本案作为“产品责任纠纷”提起,法律上的问题是涉案图书存在的差错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允许的差错率,属于质量不合格,从而出版社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但从倡导的角度讲,本案希望探讨的核心问题是在《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和我国《中国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第三版)》等多份国内外权威精神病学诊断标准文件均已实现同性恋、双性恋去病化的前提下,“恐同教材”是否应修改其陈旧的、不科学的内容。


编著者、学者和教师当然有权利发表不符合主流学界的观点,但编写教材、进行授课,应当及时根据科学技术、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对教材和授课内容进行修订,至少也应全面展示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这是我国相关法律和教师职业伦理的要求。


另一方面,受教育权、获取信息权均保障在校学生应获取有关多元性/别的正确知识;反过来,恐同教材和恐同内容的讲授也会在教室中造成对性少数学生的污名和敌意环境,有违非歧视的原则。本案提出的问题非常重要,虽然一审败诉,但有关“同性恋并非心理障碍”的论述已经非常充分,公众教育的目的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


下一期,来看与LGBT权益相关的重大法律政策动态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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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窝窝头修改:K排版:小狗
责任主编:C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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