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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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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军玲

01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在依法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02



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为: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2)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3)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为人民检察院。


0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是谁?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0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



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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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06



“两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003年之前,将“两金”理解为精神损失,均不在附带民事诉讼判赔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首次明确“两金”属于物质损失。在2006年的“五刑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在总结讲话中首次提出:“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2012年解释》制订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两金”问题作了重点审议、研究,明确“两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六刑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在总结讲话时再次强调,要求严格执行《2012年解释》的相关规定。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21年《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维持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变,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另外,2021年《刑诉解释》起草小组对“两金”的判赔进行了解释,根据起草小组的观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精神损失费一般也不在赔偿范围;但是,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同时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亦不应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判赔范围。唯一除外情形: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综上,对于一般性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支持判赔两金的,但是存在两个例外:第一,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中,可以赔偿。第二,当事人与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调解协议,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07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012年《刑诉解释》第138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2021年《刑诉解释》第175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021年《刑诉解释》相较于2012年的《刑诉解释》多了个“一般”,这一改变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案件中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打开缺口,允许例外情形的出现。而在哪些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金,暂时未作定论。

根据2021年《刑诉解释》起草小组的观点,除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中,其他案件不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而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开始尝试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记载,“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牛某某涉嫌强奸案依法提起公诉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三万元。”笔者查阅该案情况,发现本案一起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件,该案中,牛某利用暴力手段,对智力残障的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奸淫。对此,一、二审法官均认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并未排除个别特殊情况,本案可以认为属于符合条件的特殊情形。”一审法官更是认为,“除了给予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和心理康复治疗等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外,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本案被称之为“新刑诉法解释实施后,上海法院首个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例”。

可见,在特殊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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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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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怎么执行?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执行,执行内容包括申请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申请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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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准备哪些材料?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以下基本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需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2)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明;

(3)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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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较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优势是什么?



(1)审限短

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能审限较长,一般在6个月内宣判,相比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短,效率高。

(2)可打破限制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第4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3)节省诉讼费用

单独民事诉讼预交诉讼费用,同时承担“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后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用。

(4)有利于犯罪分子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4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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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较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劣势是什么?



判赔范围小。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大,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普通民事诉讼是支持赔偿的,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调解、和解的案件,一般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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