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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疫情期间劳动人事争议问答

劳动委 华商律师 2023-08-25

华商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

2022/03/18

自2022年3月14日深圳按下暂停键以来,深圳人带着对深圳的热爱有序进入居家办公状态。对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的劳动人事争议问题,各部门已出具一系列意见、权威解答、通知等就争议问题提供指导意见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本委结合大家可能感兴趣问题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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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因属于密接人员,员工被要求隔离14天,隔离期间员工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20年4月21日生效)第5条规定,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



问题二


得知该员工被隔离,热心同事A趁天黑无人察觉给该员工送奶茶慰问并一起喝奶茶聊天。后该员工确诊,同事A因属于密接人员被隔离,同事A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20年4月21日生效)第5条规定,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故同事A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工资。



问题三


同事A在隔离期间,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和健康码多次外出聚会,为不“连累”朋友,隐瞒接触史,不配合流调工作。后同事A确诊被隔离收治,同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故该员工侦查期间,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工资。



问题四


该员工在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将要到期,人资经理担心未及时续签被员工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当如何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21年1月1日废止)第14条规定,广东地区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续签也享有一个月的宽限期。


同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20年4月21日生效)第4条规定,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综上,人资经理不用担心因员工隔离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风险,待员工解除隔离措施后及时续签即可。



问题五


考虑该员工平时及隔离期间的表现,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是否可以不再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后剩余隔离期间的工资?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20年4月21日生效)第15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在隔离期间到期的,应当顺延至隔离期满。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隔离期满,用人单位也应当继续支付剩余隔离期间的工资。



问题六


在公司与员工沟通到期不再续约时,公司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未能如约定于15日发放上月工资,该员工上网搜索后认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遂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在月底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网上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经济补偿,该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吗?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20年4月21日生效)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到期不再续签的,员工原本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问题七


该员工在网上提交仲裁申请后,想起2021年3月17日离职的前一用人单位还拖欠自己2020年2月工资差额,至2022年3月18日时已超过一年,是否能以被隔离主张仲裁时效中止?


该问题存在争议。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20年4月21日生效)第21条规定,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可见,该员工被采取隔离措施属于仲裁时效中止事由。


那么该员工被采取隔离措施是否必然导致“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从该员工在隔离期网上提交它案的仲裁申请可以看出,隔离并不必然导致其因不能去仲裁委现场而无法立案的后果。但若存在其他因素,比如隔离导致无法取得前一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资料而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其仲裁时效中止的主张也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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